杭州市績效評估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績效評估工作的管理,規范績效評估專家權利義務,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確保績效評估工作科學、公開、公平、公正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估專家(以下簡稱“評估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績效評估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在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績效評估專家庫的建設管理。
第二章 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四條 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品格和職業道德,在評估工作中能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的行為準則;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素養和豐富的管理實踐經驗,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副高(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行政職務,條件特別優秀者可適當放寬以上要求;
(三)熟悉了解機關基本情況和工作特點,熟練掌握績效評估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具有獨立分析和綜合判斷能力;
(四)具有適應工作需要的身體條件和時間保障,能全程參與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評估工作;
(五)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五條 評估專家候選人采取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負責專家候選人申報的受理,并組織人員對候選專家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審定。
第六條 評估專家候選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簡歷;
(二)學歷、學位證書及專業技術職稱或行政職務證明(附復印件1份);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附復印件1份);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專業學會(協會)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七條 對經審定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市考評辦發給《杭州市績效評估專家聘任書》,評估專家基本信息錄入績效評估專家庫,按學科領域和專業方向進行分類,由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 評估專家聘用期限為2年,聘用期內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報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辦理解除聘用手續。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提出續聘意見,報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到期未續聘的自行解聘。
第三章 專家的主要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評估專家的主要職責:
(一) 參與市直單位和區、縣(市)工作目標績效評估;
(二) 參與市直單位創新創優目標績效評估;
(三) 參與區、縣(市)特色創新工作績效評估;
(四) 參與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績效評估;
(五) 參與其他專項工作績效評估。
第十條 在評估活動中,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 對評估的目的、原則、內容、標準、條件以及相關情況有知情權,可要求查閱與評估活動有關的材料;
(二) 對評估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方法、活動安排、具體實施有建議權;
(三) 在評估過程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四) 在評估活動中,獨立行使投票表決權或評分權;
(五) 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
(六)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在評估活動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全程參加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或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組織的績效評估活動,服從現場管理,無緊急特殊情況、非經組織者批準不得中途退出;
(二)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評估意見,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嚴格遵守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和保密紀律,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評估情況以及相關材料的內容;
(四)如在評估活動中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反映情況;
(五)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估活動或存在可能影響公正性等情況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六)自覺接受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 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結合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會同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處室在績效評估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參加評估活動。
第十三條 選取專家時,首先按實際需要等額選取有效專家,另行選取若干位候補專家,以備遞補。
專家選取及使用的結果應記錄備案。
第十四條 如績效評估專家庫中的專家無法滿足評估活動的需要,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經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可直接聘請專家庫以外的符合條件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五章 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對評估活動進行監督和協調,主要包括:
(一)監督評估專家在從事和參加評估活動時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
(二)在評估活動中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協調;
(三)考查專家評估意見質量、工作態度和義務履行情況等。
第十六條 對于在評估活動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專家,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報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視情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經核實無誤,由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報杭州市綜合考評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從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績效評估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