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寶雞市黨政機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實行千分制量化計分辦法(千分加減法)。總分由職能目標任務分、基礎管理分、人大、政協評議分和領導評價分構成,總分構成總體比例為7:2:1;列入市人大、市政協評議的部門其總分構成比例為5:2:2:1。現就考核計分有關問題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職能目標任務的考核計分
職能目標任務考核分值的確定以市委、市政府下達目標任務為依據進行計分,總分為700分。考核計分辦法為:
(一)定量目標得分=考核分值×目標完成率(最高為100%)×難易系數
(二)定性目標得分:完成的記滿分,未完成的不記分。
(三)定時目標得分:按時完成的記滿分,未按時完成的,每拖后1天扣2分。
完成情況由市級各部門按季度報送市目標辦,市目標辦根據情況檢查考核。
(四)難易系數和目標任務完成率計算方法:
1、難易系數:
(1)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當年重點建設項目難易系數為1.2。
(2)列入全市總體奮斗目標的工作任務,難易系數為1.1。
(3)其他目標任務難易系數為1.0。
2、目標任務完成率計算公式:
目標任務完成率==(目標實際完成值/目標值)×100%
二、基礎管理工作的考核計分
基礎管理工作總分為200分,實行倒扣法。圓滿完成了工作任務,未發生問題的記滿分;未完成工作任務或發生問題的予以扣分。
(一)工作作風、工作紀律和市委、市政府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由市目標辦每季度末按市委辦、市政府辦督查、督辦結果進行計分。
考核內容和計分標準:
1、工作作風、工作紀律方面發生問題的,每件(人)次扣1分,影響較大的扣3——5分。
2、對市委、市政府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扣主辦單位3分,協辦單位2分;未按時完成的,每拖后1天扣主辦單位2分,協辦單位1分。其中,對市委、市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扣主辦單位5分,協辦單位3分;對重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信息遲報、漏報、誤報的,每件(次)扣4分。
(二)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市容整治、安全生產等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工委、市紀檢委、市文明辦、市綜治辦、市信訪局、市執法局、市安監局負責考核,每季度未將考核結果報市目標辦,由市目標辦進行計分。
1、完成了黨建、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市容整治、安全生產等工作目標任務(以上述業務的市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為準),經考核,全面完成的,不加分也不扣分;與目標任務有差距的,每項扣1分;未完成的,每項扣2分。
2、列入基礎管理工作考核內容的,發生一般問題的,每件(次)扣10分;發生重大問題的,每件(次)扣20分。
下列情況屬重大問題:
(1)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造成用人失誤。
(2)黨員違反黨紀法規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3)黨費收繳、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4)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錯誤決定或者發生錯誤行為,違犯黨的紀律。
(5)領導班子成員違犯黨政紀律受到撤職以上重大處分的,或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6)單位或下屬單位有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發生,且失察、查糾不力,對執法執紀機關工作不積極配合,受到責任追究或紀律處分的。
(7)單位或下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目標任務沒有完成,或單項任務完成不好,造成重大影響或重大損失,被市以上機關通報批評的。
(8)因領導不重視造成本部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9)因工作不力、失誤或執行政策法規不到位等原因以及對單位或下屬單位不安定因素和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上訪(20人以上)、非法游行、聚眾鬧事、停工、停產、停課等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穩定的。
(10)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任,發生重大案件或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11)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使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
(12)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限期改進,而無有效改進措施和明顯效果的。
(13)本單位職工或下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發生“六害”等違法違紀問題的。
(14)發生刑事案件或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三)目標管理責任制日常工作,由市目標辦考核計分。完成各項任務的,不加分也不扣分;凡未按要求辦理的,每件(次)扣3分;未按時辦理的,每拖后1天扣2分(扣分最高為15分)。
三、市人大、市政協評議情況的計分
總分為各占100分。評議為先進單位的不加分也不扣分,評議為一等單位的扣10分,二等單位的扣15分,三等單位的扣20分。
四、領導評價及縣區對口評議情況的計分
總分為100分,由市目標辦會同有關部門考核或組織實施。評(議)價為先進的不加分也不扣分,評為一等單位的每票扣2分,二等單位的每票扣4分,三等單位的每票扣6分。扣分扣完該項考核內容的分值為止。
市目標管理責任制考評委員會考評分20分。
五、其 他
(一)市級各部門當年的招商引資項目,經考核,引進和到位資金在50萬元(包括50萬元)以上的,每項加10分;50萬元以下及未開展招商引資的,不加分。
(二)市級各部門的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單項表彰獎勵的,每件(次)加2分,受到綜合表彰獎勵的,每件(次)加5分(不含目標管理責任制表彰獎勵);受到省委、省政府單項表彰獎勵的,每件(次)加10分,綜合表彰獎勵的,每件(次)加15分;受到中央和國務院(含部、委)單項表彰獎勵的,每件(次)加20分,受到綜合表彰獎勵的,每件(次)加50分。
(三)本部門及木系統內的工作被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10分;被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20分;被中央、國務院(含部、委)通報批評的,每件(次)扣50分。
(四)本部門或系統內的工作由于措施不力、決策失誤、官僚主義或不執行有關政策法規等原因發生問題,被中央及各級黨委、政府的機關報刊(含內參)、通訊社、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曝光批評,給寶雞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經有關部門核查事實基木屬實的,視情況予以扣分。①被市級新聞單位曝光批評的,每件(次)扣2分;②被省級新聞單位曝光批評的,每件(次)扣4分;③被中央新聞單位曝光批評的,每(件)次扣6分。具體考核由市委宣傳部負責,每季度未將考核情況報送市目標辦,由市目標辦計分。
(五)在目標管理責任制工作中,有虛報冒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除扣減虛報項目的相應得分外,取消其評選先進單位的資格。 六、本辦法由市目標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