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縣各鄉鎮和縣級部門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目標責任考核,用新的標尺檢驗工作實績、衡量發展成果、引領發展方向,根據市委、市政府《咸陽市各縣區和市級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縣委、縣政府各項重大工作部署,按照構建富裕文明和諧新武功的要求,全面、客觀、公正地考核各鄉鎮、縣級各部門的工作實績,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和激勵作用,真正創造經得起實踐、歷史和人民群眾檢驗的政績,為推動縣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武功提供堅強保證。
第三條 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科學發展、注重實績、客觀公正、群眾公認、綜合考核,以評價經濟和社會發展為重點,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新理念,做到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上級考核與社會評價相結合,確保全面準確地評價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的工作實績。
第四條 考核范圍:各鄉鎮、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縣委、縣政府直屬機構、臨設機構和雙管單位(縣級四大家不列入考核范圍)。全縣劃分黨群部門(臨設機構)、縣政府部門、雙管部門、鄉鎮四大塊。
第五條 組織領導:成立武功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第一組長、組長分別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縣級有關領導同志擔任。考核工作在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
1、考核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辦法;提出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研究解決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定考核結果并實施獎懲。
2、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具體職責是: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協調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考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對考核結果的運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二章 考核指標體系
第六條 各鄉鎮、縣級部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職能目標,由縣委、縣政府根據當年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結合各鄉鎮、縣級部門的實際分別確定,每年年初下達一次。
第七條 考核內容包括目標責任考核和各方面測評。
第八條 各鄉鎮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包括經濟發展、社會發展、人民生活、資源環境、社會安全、班子和隊伍建設六大類24項子目標。
1、經濟發展:農業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農業產業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2、社會發展:社會事業、人口與計劃生育、新農村建設、雙創工作。
3、人民生活:農民人均純收入、勞務輸出、社會保障、民生八大工程。
4、資源環境:鄉村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綠化造林。
5、社會安全:社會穩定、安全生產。
6、班子和隊伍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依法行政、基層黨組織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精神文明創建。
第九條 縣級部門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分為職能目標、班子和隊伍建設兩大類。
1、職能目標:根據縣委、縣政府部門部署的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工作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
2、班子和隊伍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依法行政、機關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精神文明創建。
第十條 各方面測評包括單位內民主測評、縣級領導測評、鄉鎮和縣級部門互評和社會各層面測評。
第十一條 建立重點工作平時督查考核制度和縣級領導包抓工作責任制。
第十二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的分解與落實。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要及時將縣委、縣政府下達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按季度分解落實到科(室)、基層單位和個人,做到數量、時間、標準、責任四落實。同時,制定相應的考核獎懲辦法。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采取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平時考核主要采取季度考核、中心工作考核、平時督查考核等方法;年終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各方面測評。
第十四條 平時督查考核按季度進行,并對重點工作實施獎懲。
1、每季度末對本季度全縣重點工作進行考核,次季首月10日前召開季度獎懲兌現大會。
2、每季度中心工作由主管部門在工作完結后報請縣考核辦組織考核。
3、平時督查在每季度末由聯合督查室匯總督查結果上報縣考核辦。
4、建立鄉鎮主要考核指標和縣級部門重要工作任務季度考核通報制度。每季度末由縣計劃局、統計局等有關職能部門將各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本季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報縣考核辦,由縣考核辦組織有關部門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匯總。縣考核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的重要工作進行季度考核,并將工作完成情況通報全縣。
5、平時督查考核實行聯動機制。由縣考核辦、聯合督查室及時向組織部、紀檢委、文明辦、廣電中心反饋,各有關職能部門記錄在案,作為年終考核、干部使用、新聞媒體曝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年終考核:年終目標責任考核從每年12月中旬開始,翌年元月底結束。在鄉鎮和縣級部門自查的基礎上,考核工作按照聽匯報、看現場、查資料、個別談話、召開全縣領導干部和各界人士測評大會、綜合分析等程序進行。聽匯報的主要內容包括完成任務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看現場主要看機關建設、重點項目和各單位的工作亮點;查資料主要查看受考核單位完成任務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文件、資料等,進一步核實情況;個別談話范圍: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基層單位負責人和機關干部。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做好記錄。
1、鄉鎮年終考核:對經濟發展、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社會安全等定量指標考核,收集統計局、農林局、經濟發展局、計生局、政法委、信訪局、安監局、招商局、教育局、衛生局、新農辦、人勞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提供統計數據進行匯總按完成增幅考核;資源環境、班子和隊伍建設等定性指標考核,由考核領導小組統一安排,縣級領導帶隊,考核辦牽頭,農工部、交通局、環保局、國土局、農林局、組織部、紀檢委、聯合督查室、宣傳部(文明辦)、政府辦(法制辦)及有關業務部門組成考核組進行考核,經濟發展指標中的“雙創工作”和人民生活指標中的“民生八大工程”由考核辦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進行專項督查考核。
2、縣級部門年終考核:由考核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按黨群部門(臨設機構)、政府部門、雙管部門劃分考核組,深入到每個單位進行考核測評。
3、年終測評:年終由考核領導小組召開全縣領導干部和各界人士測評大會。
(1)測評人員構成。縣級全體領導;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各選20名。人選由人大辦、政協辦在非參評單位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確定(其中:農村代表、委員各5名;企業代表、委員各5名;科教文衛代表、委員各5名;機關下屬單位代表、委員各5名);擔任過正處級領導職務的離退休老同志;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和縣級各部門負責人。
(2)測評大會程序:首先由考核領導小組宣讀測評標準;其次由參加測評大會人員對被考核單位按考核等次的比例進行現場定性評議,填寫《定性測評表》;定性測評采取無記名方式進行,與會人員將《定性測評表》投入指定票箱中;考核辦收集匯總,分別計算各層次測評結果計入測評總分。
第十六條 綜合評定。考核組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對接受考核的鄉鎮和縣級部門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填寫《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評分表》,并寫出考核報告。由考核辦匯總平時督查考核結果、半年考核結果、定期觀摩測評結果、年終考核結果和年終測評結果,提出初步考評結果。
第四章 考核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實行平時督查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其考核計分辦法是: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總分=(季度目標責任考核×60%+年終考核×20%+年終測評×20%)+平時督查考核加減分+中心工作和臨時交辦工作考核(滿分為1分,按比例計分)+為基層辦實事目標(每項計1分)。
第十八條 季度目標責任考核對照各單位季度工作任務逐項進行考核,并從第二季度開始以后在重點工作獎懲大會上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平時督查考核實行百分制,分別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中心工作:每項中心工作由主管單位設定考核標準,考核辦牽頭,中心工作完結后隨即考核。中心工作計分按中心工作考核每次有效分1分累計積分。
2、平時督查考核:由考核辦和聯合督查室根據每季度重點工作考核和每季度督查情況進行考核加減分累計積分。
3、為基層辦實事目標考核由考核辦會同聯合督查室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考核組,每半年進行考核認定。有一定成效和影響的實事目標,經考核認定達標后,每項在年終總評中加1分。
第二十條 年終目標責任考核實行百分制,分別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一)年終目標責任考核總分100分(鄉鎮和縣級部門年終考核占整個考核分值的20%)。
1、鄉鎮:經濟發展30分,社會發展18分,人民生活13分,資源環境12分,社會安全12分,班子和隊伍建設15分。
2、縣級部門:職能目標任務85分,班子和隊伍建設15分。
(二)季度考核鄉鎮和縣級部門均占整個考核分值60%。
(三)各方面評價總分為100分(占整個考核分值的20%)。
各方面測評四項測評的總分均為100分,其中單位內民主測評占20%權重,縣級領導測評占40%權重,鄉鎮對縣級部門、縣級部門對鄉鎮測評均占20%權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離退休干部測評占20%權重。
第二十一條 考核加減分
(一)加分標準
1、平時督查考核分。根據平時督查考核按季度累計加減分。縣考核辦和聯合督查室在平時督查中,對通報表揚一次的部門加0.5分;通報批評一次扣0.5分;處罰一次扣1分。在季度重點工作考核中,考核前三名的,分別加1.5分、1分、0.5分;未按時限完成任務的扣1分,考核倒數后三名的,分別扣1.5分、1分、0.5分。考核加減分的依據是縣委、縣政府、縣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聯合督查室編發的文件為準。
2、對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并受到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級機關)表彰獎勵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分別在年度考核總分中加3分、2分、1分;受到國家級和省級領導小組表彰獎勵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分別在年度考核總分中加2.5分、1.5分。
3、對每項臨時交辦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在年終總評中加1分。
4、各項目標加減分值以單項目標為基礎計算。超目標加分(除季度重點工作考核加減分、平時督查加減分和臨時交辦工作)不得超過原標準分值的30%;減分至零分,不倒扣。
(二)減分標準
1、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報批評的,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并在綜合分中扣3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并在綜合分中扣2分。
3、承擔市上考核指標任務的縣級部門,年終考核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務的,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某項指標排在全市末位的,在綜合分中扣2分。
4、招商引資完成任務60%以下的,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3分;招商引資完成任務61%—80%的,在年終考核綜合分中扣2分。
5、在某項工作或某個方面發生重大問題,并在一定范圍內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鄉鎮和縣級部門,在綜合分中扣3分,并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第五章 等次確定和獎懲措施
第二十二條 考核等次確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按黨群部門(臨設機構)、縣政府部門、雙管部門和鄉鎮四大塊,分別按參評單位數,依照綜合得分順序確定劃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1、優秀和良好的比例為30%、50%。縣政府經濟部門優秀的比例適當放大。
2、考核總分80分以上且沒有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為一般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1、年度考核總分在80分以下;
2、在督查中,重點工作和臨時交辦工作凡兩次督查催辦無效果的;
3、在季度考核中,同一項單項工作連續兩個季度考核排名倒數第一的;
4、鄉鎮和縣級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社會安全、環境保護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某一個方面發生嚴重問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的否決意見分別由縣紀委(監察局)、縣政法委(綜治委)、縣信訪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計生局提出,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四條 設獎種類。設綜合考核獎、單項工作獎、崗位責任制獎、特別貢獻獎、工作進步獎(鄉鎮)、工作成效獎(群團組織和政府無行政審批職能單位)。
1、綜合考核獎分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單位和良好單位。
2、單項工作獎為:未納入季度考核的重點工作和重大事項。年終由有關職能部門提供,考核辦審核,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五條 獎勵標準:設立平時和年終獎勵基金500萬元,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1、綜合獎勵標準:獎給優秀單位領導班子2000元/人,掛靠內設機構科級領導1500元/人,一般干部300元/人;獎給良好單位領導班子1000元/人,掛靠內設機構科級領導800元/人,一般干部200元/人;一般單位不獎不罰。機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金發放,依據當年在崗財政供養人數計算獎金總額兌現到受獎單位,由受獎單位按照考核等次發放,嚴禁平均分配。雙管部門的獎勵,參照獎勵標準自籌發放。
2、崗位責任制工作先進單位獎勵標準:2000元。
3、單項工作獎獎勵標準:2000元。
4、工作進步獎獎勵標準:2000元。
5、特別貢獻獎獎勵標準:3000元—5000元。
6、工作成效獎獎勵標準:1000元。
7、獲獎獎勵。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級機關)綜合獎勵的,分別按1萬元/次、5000元/次、1000元/次的標準實施獎勵。
8、創新工作獎勵。爭取上級現場會在我縣召開的主辦單位按國家(含國家部委)、省(含省級機關)、市(含市級機關)分別獎勵8000元/次、5000元/次、3000元/次。創新工作有成效并在國家(含國家部委)、省(含省級機關)、市(含市級機關)介紹經驗的分別獎勵5000元/次、3000元/次、1000元/次。
第二十六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等次和獎勵方案由縣考核辦提出初步意見,經縣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報縣委常委會批準。
第二十七條 凡被評為先進集體的,由縣委、縣政府頒發獎牌和獎金,通報全縣進行表彰。并在武功電視臺和武功政府網站公布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
第二十八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作為縣委考核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與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相結合。1、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領導,可推薦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或安排更重要的領導崗位。2、把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崗位交流的重要依據。鄉鎮和縣級部門不能按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考核結果相對較差的,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調整(雙管部門建議其上級部門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調整)。3、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優秀單位的,其優秀干部可優先考慮提拔。4、對某項重點工作和臨時交辦工作落實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降職或免職處理。 5、實行未位淘汰制。年度考核結果按鄉鎮、黨群部門(臨設機構)、縣政府部門、雙管部門分別排名為倒數第一名,并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對其主要領導進行戒勉談話,并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討,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為年度優秀公務員;同時,對領導班子成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正職2000元/人,副職1000元/人。如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考核倒數第一并為較差單位的,單位主要領導予以免職。
第三十條 雙管單位的考核結果,由縣委、縣政府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對連續兩年考核確定為較差單位的,縣委、縣政府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領導予以免職,對其領導班子進行整頓。
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要根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中的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積極進行整改。在限定時間內工作仍無較大改觀的,可視具體情況,對其作出進一步處理。
第六章 考核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組織和參與考核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要認真學習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遵守工作紀律,嚴格操作程序,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發揮好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
第三十三條 接受考核的鄉鎮和縣級部門要正確對待考核工作,實事求是地匯報工作實績,分析存在問題與不足,自覺接受群眾評議,努力改進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考核紀律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并對違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五條 建立公開舉報制度,進一步強化監督機制,為考核工作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環境。
第三十六條 接受考核的鄉鎮和縣級部門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縣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予以復議,并將結果及時反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實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后,縣委、縣政府原確定的其它年度考核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統一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如確需單獨考核的,有關部門要向縣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結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一并進行。
第三十八條 縣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聯合督查室及有關部門,加強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全面掌握情況,促進工作落實,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根據試行情況,經縣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同意,可對有關條款和指標進行修改完善。原《關于鄉鎮和縣級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自行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鄉鎮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測算表
2—1、鄉鎮領導班子建設指標評分標準
2—2、縣級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指標評分標準
2—3、依法行政指標評分標準
2—4、鄉鎮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評分標準
2—5、縣級部門機關建設考核評分標準
2—6、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考核評分表
2—7、鄉鎮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考核打分表
2—8、縣級部門精神文明創建年終考核打分表
3、縣級部門目標責任考核評分表
4、鄉鎮目標責任考核評分表
5、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測評表
6、平時督查考核統計表
7、中心工作考核統計表
8、鄉鎮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計分表
9、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測評匯總表
10、鄉鎮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匯總表
11、縣級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