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切實承擔起森林防火工作責任,保護國家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是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在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應負的責任,把領導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實績,與其政績考核、獎懲和職級升降直接掛鉤的專門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政領導干部。
第四條 責任人在考核年度工作中工作有調動的,如果調動前其負責的地區、部門、單位發生應追究責任的森林火災,或者雖未發生森林火災,但因工作失職,遺留重大火災隱患的,在其調動后一個月內發生應追究責任的森林火災,調離者與接任者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章 責任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森林防火負總責。
各級政府分管領導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責任人,要以主要精力抓森林防火工作,其他班子成員要積極主動參與森林防火重大問題的決策,認真負責地抓好分管部門、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各級政府要按照誰所有(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層層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六條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領導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共同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針、政策,監督《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專業、半專業的森林消防隊伍;
(五)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有效組織和指揮撲救;
(六)組織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七)抓好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建設,保證人員、編制和經費的落實;
(八)及時研究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七條 各級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是:對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親自安排部署,并進行檢查督促,確保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事機構健全穩定、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第八條 各級森林防火主要責任人的主要責任是:協助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并抓好落實,組織指揮、督促指導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動,研究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新對策,發生森林火災親自到前線組織指揮撲救。
第九條 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以下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氣象部門負責提供天氣預警預報和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必要時按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求實施人工降雨;
(二)計劃部門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申報;
(三)財政部門負責籌措森林防火資金,按要求將防火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四)駐軍部隊、人武部要積極參與撲火和重點軍事基地的火災預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門負責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六)通訊部門保障通信暢通,設置免費森林火警電話:96119;
(七)民政部門負責需縣(市、區)撲救森林火災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負責妥善安置災民;
(八)衛生部門負責做好救護工作;
(九)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對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十)廣電部門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傳報道;
(十一)監察部門負責對森林火災負領導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
(十二)經貿部門負責撲火物資緊急調用工作;
(十三)鐵路、公路部門負責撲火運輸車輛的調集和鐵路、公路兩側管轄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各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是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辦事和參謀機構,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一)執行同級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定和決議,完成上級森林防火辦交辦的工作;
(二)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訂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火災預防;
(三)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實施森林消防監督,審批野外用火;
(四)組織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設施設備;
(五)指導所在地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森林防火工作,領導和培訓地方森林消防專業撲火隊;
(六)堅持防火值班,掌握火情動態,編制撲火預案和指揮方案,參與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八)核實森林火災面積和損失,建立森林火災檔案。
第十一條 考核各級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抓森林防火能力和實績的主要標準是:
(一)熟悉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和原則,并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工作思路清晰,基礎工作扎實,森林防火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
(三)圓滿完成年度森林防火目標任務;
(四)對影響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問題得到解決,火災多發地的面貌明顯改觀,火災隱患明顯消除;
(五)森林火災發生少,撲救措施得力,森林資源得到有效保護,促進了林業改革和經濟發展。
第三章 制度
第十二條 落實森林防火年度目標管理制度。年初由上級政府向其下級政府及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下達目標管理責任狀,按照“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結合森林防火工作實際和工作重點,將當年的主要工作任務、具體要求、工作目標和獎懲措施逐項分解量化,把森林防火工作責任逐級落實到鄉、村、組各級責任人。
將當年的森林火災發生率、受害率、控制率、火案查處率等主要指標納入責任狀中,并根據森林防火形勢需要,對當年責任狀內容進行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落實森林防火重要事項及火情報告制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必須及時逐級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一)黨委、政府作出的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現的帶有全局性、傾向性問題;
(三)凡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上報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火情報告后,必須立即上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第十四條 落實森林防火宣傳制度。進入重點防火期,必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出動宣傳車,制作宣傳牌,召開群眾會議,鳴鑼吹哨,巡邏示警等多種形式,開展多層面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學校負責學生、家長負責兒童、村組干部負責弱智人群的監護,做到林區群眾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第十五條 落實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在高火險天氣,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成立鄉村巡邏小組,查禁林區一切野外用火。建立非重點防火期野外用火的疏堵制度,嚴格野外用火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落實機構隊伍和設施建設制度。縣、鄉兩級財政將建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鞏固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及專業森林消防隊建設,保證人員經費到位、培訓教育到位、物資儲備到位,建立和完善通訊指揮系統、預測預報系統,按規劃要求完成年度隔離帶和生物防火林帶建設,尤其要確保重點村莊、駐鷹部隊、重點山場、風景名勝區周圍隔離帶建設,嚴防重要地段森林火災發生。
第十七條 落實成員單位聯系片制度。在重點防火期,成員單位按照森林防火指揮部劃分的聯系片,對所負責的聯系片的森林防火工作開展檢查督促,認真負責地提出意見,為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八條 落實撲救制度。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和森林火情日報告、零報告制度,制定完善處置森林火災預備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組織指揮撲救。前線指揮部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組織調動專業隊伍和群眾撲救,禁止動用殘疾人員、孕婦、老人和中小學生參加。確保撲救的后勤保障和物資供應、調配。
第十九條 落實火案查處制度。一旦接到火警,公安機關應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維護火場秩序,偵破火災案件,查處火災肇事者。對影響較大的火災案件實行公開曝光,以警示教育廣大干部群眾。
第四章 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年度考核評比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依據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標責任狀的要求,進行綜合考核評比。
第二十一條 實行定期檢查講評,重點防火期定期召開檢查講評例會,由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對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森林火災的,發出情況通報、《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考評由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實施,在年度考評時,對被考核地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與實績一并進行。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森林防火辦公室的工作由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考評。
第二十三條 考評結果抄告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并報告上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進行書面通報、輿論曝光。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森林防火領導責任追究分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并處。
第二十五條 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職,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森林火災重大隱患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經費不落實,致使機構、基礎設施、隊伍建設嚴重不適應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縣(市、區)、市龍虎山風景旅游區、市工業園區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野外用火管理不嚴,一年內被上級檢查要求整改三次(含)以上或者有火不報、瞞報、遲報、少報達三次(含)以上的,追究縣(市、區)、市龍虎山風景旅游區、市工業園區森林防火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三)一個月內鄉(鎮)場連續發生三次以上森林火警(含火災)或者有火不報、瞞報、遲報、少報的,追究鄉(鎮)場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造成以下森林火災和火災致人傷亡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受害面積800畝(含)以上或起火時間超過18個小時未撲滅的森林火災,追究鄉(鎮)場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二)受害面積1500畝(含)以上或起火時間超過30小時未撲滅的森林火災,追究縣(市、區)、市龍虎山風景旅游區、市工業園區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三)發生森林火災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兩人以上的,追究縣(市、區)、市龍虎山風景旅游區、市工業園區、鄉(鎮、場)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按《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受害面積超過800畝以上或起火時間超過18小時未撲滅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市森林防火重點單位,如龍虎山風景名勝區核心區、上清國家森林公園核心區、軍事管理區周邊、余江馬崗嶺森林公園、各國有林場核心區發生的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300畝或起火時間超過10小時未撲滅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會同所在地縣(市、區)、市龍虎山風景旅游區、市工業園區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各地之間邊界山場的火災調查處理原則上由起火點所在方負責,如果火災蔓延到鄰近縣山場時,對方必須立即組織撲救,如組織撲救不力,同時追究雙方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領導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與實績同責任人的職級升降掛鉤,對森林防火工作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或評為市以上先進單位的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晉職晉級時優先考慮。
第三十一條 各地森林火災發生的起數、面積、經濟損失、人、畜傷亡等指標,列入創評先進考評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責任制度的內容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