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成都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對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制度。
第二章 目標管理體系
第三條 目標管理責任體系。成都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其他領導按職責分工對責任人負責。
第四條 目標管理組織體系。
(一)局安全監督管理處負責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分解、目標執行情況考核等工作。
(二)各目標責任人具體承擔本部門本單位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各目標責任單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機構,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目標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目標的制定、內容與下達
第五條 目標制定依據
(一)市政府下達我局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二)市委、市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等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六條 目標分類和內容。安全生產目標分為控制目標、工作目標兩類。
(一)控制目標(60分)。控制目標為當年安全生產工作主要控制目標。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重傷人數;較大、重大、特別大事故起數等。
(二)工作目標(40分)
1、日常工作目標(20分):(1)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4分);(2)有機構、專人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工作(2分);(3)參加全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無遲到、早退現象(2分);(4)及時傳達貫徹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指示要求,有年度、階段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排、總結(3分);(5)適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3分);(6)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素質(2分);(7)嚴格安全值班和事故信息報送,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2分);(8)按要求報送安全生產工作文件資料。
2、專項工作目標(20分):由市城管局根據市安監辦、市委目督辦、市政府目督辦制定的年度專項目標分解下達。
第四章 目標監控與考評
第七條 目標監控。各目標責任單位對安全生產目標的運行情況實施全過程監控,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檢查與考評
(一)半年自查。當年6月30日前,各目標責任單位對上半年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局安全監督管理處。
(二)年終考評。當年12月30前,各目標責任單位對上年度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局安全監督管理處。
次年2月前,局安全監督管理處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目標考評計分辦法。基本分100分,采用倒扣計分,每項扣分至該項基本分扣完為止。
(1)傷亡控制目標。基本分為25分。
各類事故傷亡人數低于市城管局下達控制目標的單位得本項基本分。各類事故傷亡人數突破市城管局下達控制目標的,該項考評不得分,并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工作評先資格。
(2)較大事故(Ⅲ級)。基本分為15分。
發生1件較大事故的,該項考評不得分,并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工作評先資格。
(3)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事故(Ⅱ級)。基本分為20分。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單位,該項考評不得分,并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工作評先資格。
(二)工作目標。基本分為40分。
專項工作目標具體計扣分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扣分項目。
1、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監委)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城管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扣分。
2、造成不良影響事件,查有實據的,發生一件扣1分。
3、被考核單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視情節輕重從考評得分鐘扣減10-15分,并通報批評。
4、隱瞞事故的加重處罰。經查實隱瞞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隱瞞較大以上事故的,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工作評先資格。
(四)加分項目
1、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監委)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城管局表彰的,加2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項加分最高不超過8分。
2、安全工作創新,被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監委)認可推廣的,加2分;被市城管局認可推廣的,加1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項加分最高不超過8分。
3、安全生產宣傳報道被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監委)采用,每一條加0.5分,被市城管局采用每一條加0.3分。同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計分,本項加分最高不超過4分。
第五章 考核結果與獎懲
第十條 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未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安全事故(Ⅱ級)的部門為完成安全生產目標單位。
考核結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表彰。由市城管局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懲處。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寫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在年度綜合目標考評中扣除安全生產專項目標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事故等級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進行劃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