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提供者:氣象局
發布時間:2009/02/03 12:00

財政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以下簡稱《實施綱要》)、《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發[2003]17號)和財政部黨組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意見》(財黨[2005]28號),加強對財政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以及財政部各司局、部屬事業單位、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國家會計學院、中國財稅博物館領導班子和處以上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提高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增強拒腐防變的意識,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關于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財政部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督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必須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為民理財,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一)自覺維護黨章和其他法規嚴肅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1、進一步強化黨章意識和黨員意識,學習好、遵守好、貫徹好、維護好黨章,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切實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把黨章的要求轉變為自覺的行動,更好地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2、認真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自覺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政令暢通,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增強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做好財政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3、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財政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實施意見》(財法[2005]5號),認真學習和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及財政政策,不斷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意識。
4、大力弘揚求真務實作風和艱苦奮斗精神,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始終保持高尚情操和良好作風,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
(二)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1、辦公廳、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參加民主生活會、廉政談話、巡視檢查、日常工作督查等形式,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向部黨組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經黨組研究同意后,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被檢查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整改結果,逾期未整改的,由分管部領導、駐部紀檢組組長或委托人事教育司、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領導對被檢查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督促其整改。
2、對干部群眾反映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反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決議、決定等問題的線索,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查處。
二、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必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1998]16號)以及部黨組制定的《財政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財黨[2005]15號)的規定,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一)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實行黨組統一領導,“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財政部成立反腐倡廉建設領導小組,由部黨組書記、部長任組長,黨組副書記副部長、駐部紀檢組組長和部黨組內分管機關黨委的副部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辦公廳、人事教育司、監督檢查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干部教育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等單位組成,需要時,也可擴大到其他有關司局、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有關問題。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負責反腐倡廉有關具體工作。
(二)明確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機制。
1、部黨組對財政部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以及落實建立健全懲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部黨組書記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負總責;部黨組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堅持把反腐倡廉建設作為推進各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堅持把反腐倡廉建設與財政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2、各司局、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對本單位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司局、各單位要把反腐倡廉建設的要求貫穿于本單位的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之中。及時傳達學習貫徹有關文件精神,落實責任分工;督促檢查本單位干部職工執行反腐倡廉建設規定和廉潔從政情況,及時糾正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4、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有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職責,協助部黨組研究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安排及意見建議、向部黨組和上級領導機關報告開展反腐倡廉工作情況。
(三)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
1、部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各司局、各單位領導班子和司局級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工作,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
2、各司局、各單位對所屬處室和處以上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領導、紀檢監察部門和人事教育司報告檢查考核情況。
3、在對各司局、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工作中,人事教育司要把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價干部、選拔任用、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4、機關黨委在安排民主生活會時,要將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列為重要內容,并抓好檢查工作。
5、人事教育司、機關紀委和駐部監察局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對落實好的單位和領導干部,要向部黨組提出表彰建議;對落實不力的單位和領導干部,要向部黨組提出批評或追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執行重大事項決策制度的監督
(一)對落實集體領導和領導分工負責制的監督。
1、各級領導班子實行集體領導和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班子成員的分工由主要領導提出初步意見,在征求各班子成員意見后經黨組(委)會議討論決定,分工情況及時以文件或其他形式公布,同時向上級黨組織或分管領導報告。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進行分工。主要領導一般不直接分管財務和基建工作; 班子成員的分工原則上3至5年調整一次。
2、人事教育司、紀檢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各司局、各單位落實集體領導和領導分工負責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領導班子不按規定分工、輪換或未按分工履行職責的, 要及時向部黨組報告, 并按要求進行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 對領導班子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二)對落實辦公會制度的監督。
 1、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以及各司局、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工作規則》(財辦〔2005〕27號)和財政部部內會議制度規定召開有關會議, 財政部的會議包括:部黨組會議、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
   (1) 部黨組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和部務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 部領導專題會議由部領導確定一定范圍人員參加。
   (2) 部黨組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應按照議題確定和預告、咨詢論證和征求意見、醞釀討論、形成決議等程序決策。班子在做出重大決策后, 除不宜公開的外,應將決策結果以及負責落實決策的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公開。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改變集體做出的決定。參加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未公開前,不得泄露會議內容。
   (3)部務會議由分管部領導提出,經辦公廳匯總后,報部長確定。部領導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部領導確定。部務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要向下級財政機關通報或公開報道的,由辦公廳根據會議紀要擬定《情況通報》或新聞稿,報部長審定后發布。
   2、辦公廳、人事教育司和紀檢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各司局、各單位落實部黨組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務會議和部領導專題會議決議情況和執行議事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關司局和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做出不當決策的,要及時向分管部領導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同意后,向被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整改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結果報部領導, 逾期未整改的, 經部黨組同意, 對被檢查單位班子主要領導實行誡勉談話, 限期整改。
3、各司局、各單位都要健全各類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程序、規則、機制,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應加強會議等決策事項的監督落實,確保決策科學化、規范化。
(三)對遵守議事規則制度的監督。
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以及各司局、各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工作規則》和《財政部各級領導班子民主決策督查辦法(試行)》(財黨[2007]15號)的規定辦事,嚴格執行議事程序、議事規則和議事紀律。
1、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財政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改革政策措施、財政預決算草案和財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財政規章等重大決策,財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財政部黨組會議、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各司局、各單位涉及重大業務、人事、行政、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事項,必須集體決策,按決策程序辦事。
2、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制定、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的情況;遵守黨內法規、規章有關議事規則、集體決策和決策程序規定的情況;執行財政部工作規則和其他議事規則、集體決策和決策程序具體規定的情況;執行會議制度和會議記錄的情況;對查出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3、監督檢查工作在部黨組領導下進行,由辦公廳、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各司局、各單位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財政部的各項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
四、對領導干部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監督
(一)   對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的監督。 
財政部各級領導干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發[1997]9號)以及財政部有關廉潔自律規定要求,規范自身行為, 切實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1、對違規收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金銀珠寶、房屋、汽車、高檔家用電器等情況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應重點對節假日、干部任用、財政資金撥付、基本建設和大宗物品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等時期和環節進行監督。對群眾舉報領導干部不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部門按規定處理。各司局、各單位在工作中發現一般性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形成書面材料,存入廉政檔案;違紀違法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按規定進行處理。
2、對利用婚喪嫁娶等收錢斂財的監督。重點在領導干部及其親屬生日、婚喪嫁娶、喬遷新居、職務升遷、因病住院、子女升學等時間和環節進行監督。領導干部如操辦上述事項,事前一般應向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監察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如操辦上述事項應向紀檢監察負責人通報,也可以事后15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重要事項報告表》,分別報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并在民主生活會上和述職述廉中對事項辦理情況予以說明。領導干部本人的報告應存入廉政檔案,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發現涉嫌違紀或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應逐級向分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的主要領導報告。
3、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違紀違法行為的監督。重點在干部選拔任用、重要崗位輪換、確定后備干部等時期和環節進行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在黨組研究前,紀檢監察部門要對擬任人選的廉政情況提出意見。對反映“跑官要官”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進行核實,對違反規定的,除批評教育,不能提拔任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反映“買官賣官”的舉報,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部門會同人事部門進行核實,違反規定的,按任免權限取消其任職資格,已任職的撤銷任職決定,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制止不力, 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 要嚴肅追究責任。
4、對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行為的監督。重點對領導干部本人是否經商(投資參股)辦企業,是否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中介活動是否利用領導干部的職權和職務影響;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調動之機,違反規定安排配偶和子女工作, 或利用各種手段違規為配偶和子女謀取利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把對本事項的監督納入領導干部廉政談話的內容, 領導干部配偶和子女從業情況要歸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5、對領導干部參與賭博違紀行為的監督。駐部監察局、機關紀委要把對本事項的監督納入領導干部廉政談話的內容,采取廉政談話、個別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情況;領導干部本人要在民主生活會上和述職述廉中對該事項作專門說明。一經發現領導干部參與賭博的,一律予以免職處理。
6、對領導干部個人開車和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監督。各級領導干部應嚴格遵守《財政部干部職工禁止公車私開及個人開車的管理規定》(駐財監字[2000]14號)和《關于禁止公車私開和加強個人開車管理的通知》(駐財監字[2004]21號),防止公車私開,禁止占用、違規借用或接受贈送本單位、外單位或部門公車,禁止違規借用私車。部里因工作需要統一配備給有關司局的工作用車,必須嚴格按《財政部機關工作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各單位工作用車只能用于工作。
(二)對執行個人重要事項報告制度的監督。
各級領導干部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財黨[2007]1號),人事教育司、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應加強對落實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規定的貫徹落實。
1、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報告本人的婚姻變化、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本人因私出國(境)等方面的事項。
2、報告的對象。中央管理干部向中組部報告,報告材料由人事教育司轉交,并抄送駐部紀檢組;各司局副處長級以上干部、專員辦領導班子成員及擔任廳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司級干部向人事教育司報告;專員辦處級干部和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職、副職向本單位人事部門報告。
(三)對領導干部執行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的監督。
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辦發[1995]8號)和《財政部機關人事工作綱要(試行)》(財人[2006]97號)的要求,如實向人事教育司進行收入申報。
1、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按規定的申報時間,如實申報收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經接受申報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時限。
2、人事教育司、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負責對領導干部執行收入申報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重點對領導干部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進行監督。人事教育司于每年申報工作結束后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查,發現申報人不申報、未按時申報、不如實申報的,應責令其改正;發現有違紀問題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對落實述職述廉制度的監督。 
財政部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5]30號)和《財政部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實施辦法(暫行)》(財黨[2006]20號)的規定。
1、述職述廉的工作體制。部黨組對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人事教育司按照《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和部黨組的要求,對財政部黨員領導干部的述職述廉工作進行統一規劃和安排,依據職責具體組織實施。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實施監督。
2、述職述廉的程序。述職述廉前,部黨組及各單位要廣泛征求干部群眾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并如實反饋給本人。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的一個月內,上報述職述廉工作總結。部黨組成員的述職述廉總結由人事教育司商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有關司(局)匯總,經部黨組主要領導審閱同意后,分別上報中央紀委、中組部,抄送駐部紀檢組;各單位司(局)級黨員領導干部和領導班子成員的述職述廉總結,由本單位匯總,分別報送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駐部監察局。
3、述職述廉的監督。人事教育司、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各單位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和指導,派人參加會議,了解有關情況。述職述廉后要結合年度考核,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發現領導干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的,對存在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經部黨組或分管部領導同意,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五)對落實廉政談話制度的監督。 
財政部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財政部黨員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實施辦法》(財黨[2006]19號),人事教育司、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利用廉政談話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1、廉政談話采用與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談話、任職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三種形式進行,被談話人要按規定的談話內容進行充分準備,以提高談話的質量,切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2、廉政談話的主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與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談話,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機關紀委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司(局)級干部的任職廉政談話,由主管部領導、駐部紀檢組組長負責,或者委托駐部監察局組織進行;處級干部的任職廉政談話,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必要時由機關紀委領導負責。司(局)級干部的誡勉談話,由主管部領導或駐部紀檢組監察局、人事教育司領導負責;處級干部的誡勉談話,一般由機關紀委和人事教育司領導負責,必要時也可由駐部監察局負責。
3、廉政談話的時間和方式。與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談話一般在下半年進行,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擬定談話計劃,提前發出談話通知。任職廉政談話一般在干部任命后的一個月內安排,采取個別談話或集體談話方式進行。誡勉談話根據情況采取個別談話方式或以函詢形式進行。
(六)對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的監督。
部黨組,各司局、各單位黨組織要認真落實《關于改進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意見》(中組發[2000]3號)的規定,重點抓好以下事項。
1、部黨組民主生活會召開前各成員應廣泛開展談心活動,要委托機關黨委廣泛征求干部職工對部黨組和黨組成員的意見,并原汁原味地反饋給部黨組,部黨組要在認真分析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找準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會議主題。駐部監察局局長和有關機構負責人列席部黨組民主生活會。會后15日內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將民主生活會的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
2、各司局、各單位召開民主生活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領導班子成員到會,因故缺席的領導班子成員必須提交書面材料,由黨支部主要負責人或受委托的其他黨支部成員在會上宣讀并記錄,會后由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3、各司局、各單位要將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書面報告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和駐部監察局,并請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和駐部監察局列席民主生活會。如果發現不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召開民主生活會的,要責令重開,并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4、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司、駐部監察局應對各司局、各單位上報的民主生活會的材料進行分析,對在民主生活會上主動檢查并積極糾正違紀問題的領導班子成員,可根據情況從輕處理;對有違紀問題不在民主生活會上自查自糾的,要嚴肅查處。  
(七)實施信訪監督。
各司局、各單位在信訪辦理過程中, 凡涉及反映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線索的信訪舉報, 應轉交紀檢監察部門統一處理。對舉報反映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信訪, 相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采取下列方式及時處理:
1、函詢。紀檢監察、人事部門對群眾反映的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 可以用書面形式向被反映領導干部進行函詢。紀檢監察、人事部門提出函詢建議, 報分管部領導和駐部紀檢組組長批準后執行。紀檢監察、人事部門向被反映的領導干部本人發出《詢問函》,摘轉需要向組織回答和說明的問題, 明確回函時間等要求; 被函詢人對詢問函中提出的問題要逐一做出詳細、實事求是地說明和回答,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 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
2、約談。對反映領導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風、自身要求不嚴格等問題輕微、不夠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條件的信訪, 受理部門提出信訪約談建議,報分管部領導批準后,作信訪約談處理。
3、初核。對反映領導干部違紀違法行為, 內容線索具體的信訪舉報, 紀檢監察部門提出信訪初核建議, 報駐部紀檢組組長和有關部領導批準后進行初核。
   4、留存。對反映內容空泛、又無線索的; 反映的問題已經調查核實過的;反映的問題屬舉報人無理要求的; 反映的問題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相關部門提出信訪件留存建議, 報分管領導批準后, 作留存處理。
五、對財政分配管理監督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
(一) 對履行財政分配管理監督權的監督。
1、對履行財政分配權的監督。財政部機關從事財政分配業務的處以上領導干部,應嚴格按照《關于規范財政管理 嚴肅財政工作紀律的規定》(財黨[2006]5號)辦事,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要嚴格執行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決算工作紀律,專項資金分配規定,各項財政資金分配都要按照規定工作程序和流程辦事。
監督檢查局和駐部監察局對各業務司(局)從事的財政分配業務行使監督檢查權,特別要加強專項資金分配工作的監督,同時要接受審計署對財政分配業務的外部監督,促進規范行使財政分配權。
2、對履行財政管理權的監督。各有關司(局)應當嚴格規范財政管理行為,簡化程序,規范操作,加強監管,依法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工作、對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監管、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財政票據管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貸款、贈款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以及會計資格考試、會計人員管理等工作的監管。各專員辦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授權,嚴格加強各種審核、審批事項的管理,切實做好授權范圍內的各項工作,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
監督檢查局、駐部監察局對各有關司(局)履行財政管理行為實施監督。對各專員辦履行財政部授權的審核、審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照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3、對履行監督檢查權的監督。各有關司(局)和專員辦應當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業務工作的全過程,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制度,做到監督檢查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財政部組織開展的重大執法檢查工作由監督檢查局會同有關業務司(局)組織,監督檢查局負責統一協調。開展財政監督工作必須按照《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的規定進行,不得自行刪減工作程序或違規處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各司(局)從事的財政監督檢查業務由監督監察局、駐部監察局和機關紀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各專員辦開展的財政檢查業務由監督檢查局、駐部監察局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未依法實施財政監督檢查行為的,應督促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觸犯紀律的,應對有關責任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4、對履行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 依法行使行政審批權。財政部建立行政審批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凡是重大(重要)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均應通過集體研究。
財政部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具體審批事項的審批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公布。有關司(局、辦)和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執法監察和其他專項檢查方式定期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重大審批事項是否堅持集體審批 ,審批是否符合條件, 是否做到按程序、按權限審批。
 (二) 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監督。
1、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規定》(中辦發〔2004〕13號)和《財政部機關人事工作綱要(試行)》等規定,正確行使人事管理權。監督的重點應放在對干部的錄用、調配、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財政干部的考核獎勵等方面。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對財政干部的錄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的監督,對方案擬訂、筆試面試、考察考核、測評(成績)統計等環節實行監督。實行干部考察責任追究制。考察人員弄虛作假、考察失真的, 要追究責任。
2. 對財務管理權的監督。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財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財辦〔2005〕27號)等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
(1)嚴格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編制財政部部門預算,按照法定預算程序報批。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辦理追加。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追加的,由辦公廳提出審核意見,報部領導或部長辦公會議審定。
(2)嚴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班子主要領導一般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對政府采購項目經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對財政部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專員辦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必須統一歸口財務部門管理;資金撥付應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 按進度撥付;不準向沒有預算關系的單位借款,也不準把資金借給沒有預算關系的單位;嚴禁亂拉資金物資為本單位搞基本建設和福利;專項資金使用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和數額安排,不準改變用途和額度。健全經費使用審批制度,日常經費報銷應由經手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有關人員審核;大額經費開支應嚴格執行預算, 由經辦部門和財務部門認真審核后,報主管部領導或經黨組、部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審批后執行。
(3)嚴格基建項目審批的監督管理。基建項目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經過部長辦公會討論審批立項后安排預算建設, 嚴禁先開工后審批、邊報批邊施工, 建設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設計方案和預算的,應按國家基建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 嚴禁擅自突破預算額度、擴大面積、改變用途; 要按照規定進行工程項目招投標,落實基建工程責任制;工程竣工后應及時辦理決算。
(4)嚴格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各級主要領導干部不得插手和擅自決定購置固定資產,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或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固定資產購置應納入政府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 應依法實行公開招標; 固定資產的維修,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維修申請,經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列入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突發急需的維修項目報分管領導審批, 其中大額維修應由部長辦公會審批。固定資產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處置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對達到一定額度的固定資產處置必須實行公開拍賣。
(5)嚴格重大項目和大宗物品采購的監督管理。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職責,依法采購。金財工程等重大項目和大宗物品必須實行政府采購。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參加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會議、采購工作組會議,掌握采購工作基本情況, 按照職責對涉及采購各環節中的規定和程序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財務和監督檢查部門通過開展財務審計等方式,對采購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6) 完善審計監督管理。財政部對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信息質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由監督檢查局會同辦公廳等單位組成檢查組進行,監督檢查中如發現被查單位或個人有重大違法違紀,應當立即向部領導報告。對發生晉升、調任、轉任、免職、辭職等離任情況時,人事部門應按《財政部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暫行規定》(財黨2007)4號)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基建項目在竣工決算完成30日內,必須向財務和監督檢查部門提出審計申請。財務和監督檢查部門根據申請,通過公開招標選定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審計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做出相應處理。
(三)對財政政務公開的監督。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根據中央《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和《財政部政務公開規定》(財辦[2007]4號)的要求,進一步推進財政政務公開,促進政務公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責任分工。財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財政部政務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部領導擔任,成員為部機關各司局級單位和有關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推動、監督各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成員單位為辦公廳、條法司、預算司、監督檢查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廳主任擔任。
2、政務信息公開的范圍。財政部政務公開的內容,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除不宜公開的政務信息外,其他政務信息都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如實公開。
3、財政政務公開的監督。辦公廳、駐部監察局和機關紀委負責對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主動更新公開內容等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由財政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對開展巡視檢查工作的監督
駐部監察局、監督檢查局、人事教育司應當按照《關于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紀辦發[2004]18號)和《財政部專員辦巡視工作暫行辦法》(財黨[2007] 31號)對專員辦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開展巡視監督工作。
巡視工作在財政部黨組領導下進行,建立財政部巡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部黨組成員、駐部紀檢組組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單位為分管聯系專員辦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局、人事教育司、駐部監察局。需要時,可邀請有關司(局)負責人參加聯席會議。巡視工作的主要事項由聯席會議研究后實施,重大問題要經部黨組研究批準,巡視工作必須按有關規定開展。巡視組及其成員應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巡視成果運用轉化機制。巡視工作報告和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評價意見,應作為人事部門考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參考內容。
七、加強和實施監督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強組織領導, 增強監督意識。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 增強領導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領導接受監督的意識,努力在單位內部形成主動支持監督、自覺接受監督、積極配合監督的氛圍; 要加強對人事、紀檢監察等負有監督職責部門的領導, 積極支持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以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 構建科學的監督制約機制。
(二)完善監督機制, 明確監督職責。各級黨組織要建立辦公廳( 室 )、人事、監督檢查、機關黨委、紀檢監察等部門目標統一、信息共享、運轉順暢的監督協作機制。定期分析交流相關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稅政策以及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情況,為黨組(委)提供有效監督領導班子及成員的工作建議。人事、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監督檢查等部門在制定參加民主生活會、干部考察、巡視、內部監督檢查、離任審計等工作計劃時, 要采取集中問題、分類解決、統一實施的方式, 發揮各自優勢, 形成工作合力;在檢查中發現的違紀線索和問題, 應及時向部領導匯報和有關部門通報。紀檢監察部門應全面了解各單位工作中涉及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方面的線索以及核實的結果, 并將有關情況裝入廉政檔案, 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要及時向部黨組報告。
(三)完善監督手段, 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步伐, 為開展監督工作提供技術支撐。要研制開發人事、紀檢監察工作業務管理軟件,充分利用系統網絡, 改善工作手段, 實現監督信息共享。科學運用已有數據信息, 提升預警能力, 提高監督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拓寬監督渠道, 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黨內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信訪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形成監督工作整體合力; 加強與地方黨政部門特別是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協調聯系, 建立各部門間信息交換制度,努力拓寬監督渠道。
(五)強化監督考核, 嚴格責任追究。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履行監督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的, 對問題不糾正、不制止、不報告、不處理的, 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落實監督職責不力、態度不堅決、工作走過場的,應視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對徇私舞弊、故意掩蓋問題不上報、不糾正的,應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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