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提供者:氣象局
發布時間:2009/02/04 12:00
荊門市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為加強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證漢江水質符合南水北調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促進全市漢江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北省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06年起,對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實行考核。
一、考核對象
省政府已將整個荊門市地域界定為漢江流域進行考核。市級考核對象為京山、鐘祥、沙洋、東寶、掇刀等5個縣市區政府和屈家嶺管委會領導班子。
二、考核內容與標準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條例》,將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為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每年研究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少于一次,并有會議紀要,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本項10分,沒有會議紀要或未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的各扣5分)
(二)嚴格遵守《條例》,依法行政。不制定出臺與環保法律法規相悖的"土政策";在招商引資中不提供任何違反環保法規及政策的優惠條件;不袒護、包庇環境違法行為;不干預環保部門的正常執法。(本項10分,違反此條款任意一項扣5分)
(三)認真執行《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落實國家和省、市環保產業政策,保證轄區內列入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環保基礎設施正常建設和運行;對國家明令關停的"十五小"企業,嚴格按照要求及時關停。(本項10分,無故拖延或因行政行為影響上述基礎設施正常建設或運行實施的,扣5分;應關停的"十五小"企業未按要求及時關停,或關停后又恢復生產的,發現一起扣5分)
(四)重視并研究解決環境污染問題。正確認識本區域內存在的環境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決。對有關漢江流域水污染的群眾信訪和反映強烈的問題認真及時處理。(本項15分,未認真及時處理環境污染糾紛造成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因領導不力、決策失誤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故,出現重大環境違法案件的,發生一起扣5分)
(五)重視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將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監察、監測、科研和宣傳教育正常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環境監測、環境監察能力建設達到相應標準。(本項10分,每違反一項扣5分)
(六)認真落實環保措施。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執行率均大于95%;工業廢水處理達標率大于80%,生活污水處理率大于40%。(本項20分,各項指標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上述4個項目指標凡下降3個百分點的不得分)
(七)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學需氧量、氨氮、六價鉻和固體廢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市下達的控制目標內。(本項10分)
(八)環境質量達標。區域內漢江干流、主要支流或主要水體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規劃類別要求,跨界河流的斷面水質符合相鄰段水環境功能區的要求。(本項15分,水質達標率80%得10分。每增加(減少)1個百分點加(扣)0.25 分)
三、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組織,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為考核周期。每年1月,各縣市區按本辦法考核內容對上年度漢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條進行自查,按規定格式填寫自查表,經政府或管委會主要領導審查、簽字后報市環保局。2月,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考核小組對各地執行情況進行復查、審核上報材料、匯總考評結果并報市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結果同時抄送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干部任用、獎懲的重要參考。對不履行職責,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弄虛作假的,以不合格論處,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考核的具體評分細則由市環保局另行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