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政務公開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權力行使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加快民主政治建設,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共新鄉市委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新發〔2005〕10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和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學校、醫院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交、郵政、網通、電信、移動、聯通等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考核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政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部門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公開的考核應納入對縣(市)區政府及市直部門整體工作目標考核之中,記入縣(市)區政府和市直部門工作的目標管理考核檔案。政務公開考核的結果,作為評定實施政務公開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工作實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主要考核各縣(市)區政府、市直部門及有關單位按規定開展政務公開的組織協調、綜合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評比情況及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政務公開組織機構和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二)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的公開情況。主要考核部門職責、內部機構設置和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范圍及工作權限的公開情況;
(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公開情況。主要考核各級政府及部門制定實施的政策、規定和適宜公開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開情況,包括執法水平、服務質量及群眾滿意程度;
(四)行政執法公開情況;
(五)辦事依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公開情況;
(六)辦事程序、步驟和方式、方法的公開情況;
(七)辦事時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和單位內部規定辦理有關事情時間的公開情況;
(八)辦事結果的公開情況;
(九)服務承諾的踐諾情況;
(十)便民措施的執行情況;
(十一)工作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違規違紀行為的追究處理辦法的公開情況;
(十二)各項監督制度落實情況。主要考核組織監督、專門機構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的作用發揮情況;
(十三)責任追究情況。主要考核對群眾投訴的處理及不踐諾、假公開、敷衍塞責等行為的責任追究情況;
(十四)政務公開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過政務公開,是否體現以下效果:機關作風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明顯提高;沒有被群眾投訴或投訴次數明顯下降,群眾上訪和越級上訪次數明顯下降,沒有因政務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訪現象;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出現嚴重的行政過錯。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標準是:
(一)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
(二)公開范圍全面,重點突出;
(三)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
(四)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
(五)監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約機制健全,消極腐敗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辦事方便,群眾知情權得到保障,群眾評價滿意度高,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群眾投訴處理得當。
第八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百分量化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縣(市)區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評價標準”和“新鄉市市直部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評價標準”,報市政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考核評價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
第九條 政務公開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4個等次。
第十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經政府領導審定后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文部署;
(二)被考核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各部門進行自我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從市政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人員,并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有關人員參加,組成若干個考核組。考核組采取實地考核、群眾評議、綜合評審等方式對被考核對象進行考核。實地考核采取“一看、二訪、三聽、四查、五評”的方式進行。“看”是了解政務公開的基礎工作情況;“訪”是察訪工作現狀和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聽”是聽取政務公開的工作匯報和基層單位及群眾的反映;“查”是檢查承諾踐諾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評”是根據《政務公開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評分。
(四)考核組綜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市政府政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經政府審定后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 建立政務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對政務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部門給予表彰;
(二)對政務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認真整改的,視情節取消本年度被評為文明、先進、模范等各種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其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先受獎并視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結果納入目標管理。政務公開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通報同級黨委和組織部門。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應按照本辦法,制定對縣級直屬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推行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市政府各職能部門下屬具有社會管理、服務職能單位的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并將考核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鄉市政務公開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縣(市)區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評價標準(略)
2.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評價標準(略)
3.市、縣(市)區政府政務公開操作明細及責任分解表(略)
4.市、縣(市)區政府部門政務公開操作明細及責任分解表(略)
5.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操作明細及責任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