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暫行辦法
2008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用新的標尺考核工作實績、衡量發展成果、引領發展方向,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各市(區)和省直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試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引領方向、轉變作風、推動落實的要求,以實績考核為重點,建立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持續推進的目標責任考核長效機制,組織和引導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努力創造經得起實踐、歷史和人民群眾檢驗的政績,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建設“和諧奮進新寶雞”提供制度保證。
第三條 基本原則:堅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群眾公認、綜合考核、分類評定的原則,力求全面準確地評價各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的工作實績。
第四條 考核范圍:各縣區;市委和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市委、市政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雙管單位。
第五條 組織領導:考核工作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市考核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審定各縣區和市直各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研究解決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核考核結果并實施獎懲;研究省對市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考核辦”)設在市委組織部,具體職責是: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協調有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考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對考核結果及其運用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省對市考核的有關具體工作;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考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是考核工作的共同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參與制定、修改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向市考核辦提供有關政策依據;制定本部門落實省對市考核目標任務的措施和辦法;提出縣區、市直部門(單位)年度考核指標意見,定期反映指標完成情況;總結和推廣各縣區、市直部門(單位)在落實目標任務中形成的典型經驗和做法;按照市考核辦的安排,參與年終考核工作。
各縣區、市直部門(單位)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主要領導擔任。縣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區委組織部,為常設行政機構。市直各部門(單位)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設在人教(政工)科。
第二章 考核指標體系
第六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由市委、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省委、省政府下達我市目標任務,結合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的實際分別確定,每年下達1次。
第七條 考核內容包括年度目標責任指標、基礎管理工作和各方面評價。
第八條 各縣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
(一)經濟發展: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與內外貿易、農業產業化、工業發展、非公經濟、旅游產業、重點改革。
(二)社會發展:社會事業、人口和計劃生育、新農村建設。
(三)人民生活:居民收入、城鎮就業、社會保障、民生八大工程。
(四)資源環境:節能降耗、環境治理、土地管理、綠化造林。
(五)社會安全:社會穩定、安全生產。
(六)班子和隊伍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工作、基層黨組織建設、反腐倡廉建設、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創建。
第九條 市直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
(一)年度職能目標任務
1、省上下達我市目標任務中由本部門(單位)承擔的考核指標。
2、市委、市政府有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部署中屬本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任務。
3、與本部門(單位)有關的全市重點建設項目。
4、本部門(單位)的職能任務及當年工作任務。
5、與市委、市政府簽訂了責任書的工作任務。
(二)班子和隊伍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工作、機關建設、反腐倡廉建設、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創建。
第十條 基礎管理工作包括督查督辦(市委辦、市政府辦)、投資環境建設(市招商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市金融生態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市委政法委)、統戰工作(市委統戰部)、食品安全(市藥監局)、市容整治(市愛衛辦)、政務大廳(市政務大廳)、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階段性中心工作及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方面評價包括民主測評、社會評價和市級領導干部評價。
第三章 年度目標任務的制定下達
第十二條 對于省委、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由市考核辦及時分解細化到相關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要層層分解,明確責任,抓好落實。
第十三條 各縣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年初分別由市級有關職能部門(附表3)提出計劃,市考核辦審核,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后下達。
需要納入縣區考核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由市發改委提出具體意見,市考核辦審核后下達。
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的基礎上,城區及平原縣可自愿上報20個(含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單個項目當年投資額在350萬元以上)、山區縣可自愿上報15個(含市級重點建設項目,單個項目當年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 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產業化建設項目(工業、商貿、旅游項目須占項目總數的80%以上),經市考核辦審核,市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后納入當年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四條 市直部門(單位)的年度職能目標任務,由各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點上報(經濟管理部門需上報10項以上,其他部門需上報8項以上。需市級部門承擔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由市發改委提出具體意見),經市考核辦審核,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報市委、市政府審定后下達。
第十五條 各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班子和隊伍建設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由市級責任部門(附表3、4)結合省上下達的考核指標和我市工作實際分別制定,經市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后連同其他考核指標一并下達。
第十六條 考核指標下達后,如因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由有關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以正式文件向市考核辦專題報告,經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基礎管理工作年度目標任務由市級主管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下達,并及時報市考核辦備案。
第十八條 除第十條規定之外,需新納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基礎管理范疇的工作,由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考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市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對已納入基礎管理范疇的工作項目可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上級考核與各方面評價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十條 按照公平公正、分類考核的原則,根據縣區地域特點和市直部門(單位)工作職能,將縣區分為城區、平原縣、山區縣3類,將市直部門(單位)分為黨群部門、經濟建設、社會事業、政務管理、執法監督、雙管單位、綜合協調7個類別(附表1)。
第二十一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在當年12月份和翌年第一季度進行。在各縣區和市直各部門(單位)自查和報送資料的基礎上,由市考核辦抽調干部組成考核組,按照測評大會、個別談話、考察核實、市級領導干部評價、綜合分析的程序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區、市直部門(單位)的自查結合當年年終總結進行,于翌年1月6日前完成,并向市考核辦報送自查報告。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第二十三條 資料報送。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按照規定及時向市考核辦報送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有關依據資料。
承擔目標責任指標匯總認定和基礎管理工作考核的市級有關職能部門(附表3、4),于翌年1月10日前向市考核辦提供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或考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 測評大會。由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就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工作報告。發放《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民主測評表》、《黨政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表》,開展民主測評;發放《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社會評價表》,開展社會評價。
參加民主測評人員:各縣區一般為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同級領導干部,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辦事處)黨政主要負責人,縣(區)直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駐縣(區)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離退休干部代表;市直部門(單位)一般為機關全體干部職工,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退休干部代表。
參加社會評價的人員:各縣區一般為所在地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共30人左右,市直部門(單位)由市考核辦確定。
第二十五條 個別談話。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實了解,同時對一年來班子運轉和領導干部的現實表現進行考察。談話范圍:縣區為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大、政協主要領導,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人,部分鄉鎮黨委書記、綜合部門主要負責人。市直部門(單位)為領導班子成員,其他縣級干部,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做好談話記錄。
第二十六條 考察核實。考核組可采取隨機抽樣與典型調查相結合、一般查看與重點了解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辦法,實地核實有關情況。對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及縣區產業化建設項目,深入現場考察其實際進度;對一些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可采取專項調查、數據分析、委托審計等方法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 市級領導干部評價。印發《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評價表》,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對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工作的評價意見。
第二十八條 綜合分析。考核組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寫出考核報告。市考核辦對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及領導班子運轉、領導干部現實表現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考核結果的初步意見。
第五章 計分辦法和考核結果確定
第二十九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千分制量化計分。其中目標責任指標700分,基礎管理工作150分,各方面評價150分。
第三十條 縣區年度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計分。完成經濟發展、社會發展、人民生活、資源環境、社會安全等項指標的記滿分;超額完成1個百分點,加該項指標分值的1%,加分最高不超過該項分值的20%;完成80%—99%的,按實際完成比例計分;完成低于80%的不予計分。
農民人均純收入實行超年度目標任務加分獎勵,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
第三十一條 市直部門(單位)年度職能目標任務考核計分:
1、計分辦法:定量目標得分=考核分值×目標任務完成率(最高為100%)×計分系數。定性目標得分:根據各評價要點的落實情況記分,全面落實的記滿分,落實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定時目標得分:按時完成的記滿分;未按時完成的,每拖后1天扣1分,扣完該項指標分值為止。
2、計分系數:我市承擔的全省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當年重點建設項目計分系數為1.2;省委、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年度目標任務或全市年度總體目標任務,計分系數為1.1;其他目標任務計分系數為1.0。
3、目標任務完成率計算方法:
目標任務完成率=(目標實際完成值/目標值)×100%
第三十二條 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班子和隊伍建設年度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計分由市級責任部門按年初下達的目標任務、分值及評價要點予以考核計分,結果按要求報送市考核辦。
第三十三條 基礎管理工作考核計分:
1、納入基礎管理的各項工作,實行加減分。市級主管部門根據年終考核和平時掌握情況,對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分別排出名次,再嚴格按20%、50%、20%、10%的比例分為四個類別,按照一類加1—3分、二類不加分、三類扣3—5分、四類扣5—10分的標準計分,報送市考核辦,計入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的考核總分。
2、負責基礎管理工作考核的市級主管部門,按要求及時將年度考核結果報市考核辦。不按時上報的,逾期一天扣市級主管部門考核得分1分;逾期7天以上的,除扣減市級主管部門考核得分外,下年暫停將該項工作納入基礎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條 各方面評價考核計分:
1、各方面評價中,市級領導干部評價60分,民主測評45分,社會評價45分。評價和測評設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計分系數:優秀票為1,良好票為0.8,一般票為0.6,較差票為0.4。
2、計分辦法:各方面評價得分=市級領導干部評價得分+民主測評得分+社會評價得分
市級領導干部評價得分=60×(1×優秀票數+0.8×良好票數+0.6×一般票數+0.4×較差票數)/有效評價票數
民主測評得分=45×(1×優秀票數+0.8×良好票數+0.6×一般票數+0.4×較差票數)/有效測評票數
社會評價得分=45×(1×優秀票數+0.8×良好票數+0.6×一般票數+0.4×較差票數)/有效評價票數
有效評價票數和有效測評票數不包括棄權票。
第三十五條 承擔省上下達我市年度目標責任指標的職能部門(數據采集單位除外),凡責任指標在全省考核中名列第一位的,給該部門加10分;列后三位的,從該部門考核得分中扣減10分。因單項工作影響全市考核結果的,直接確定為免獎單位。
第三十六條 縣區產業化項目經考核全面完成的,在千分制之外加分。其中列入全市當年重點建設項目的每完成一項加15分。其他項目加分分值=1×計分系數。
縣區產業化項目計分系數以核定的當年實際投資額確定。農業產業化項目及其他產業化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計分系數為1.0;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項目,每增加1000萬元,計分系數增加0.1;計分系數最高為1.5。
第三十七條 縣區(不含縣區部門及基層單位)、市直部門(單位)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單項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分,受到綜合表彰獎勵的,每項加3分(不含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表彰獎勵);受到省委、省政府單項表彰獎勵的,每項加5分,綜合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受到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單項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0分,受到綜合表彰獎勵的,每項加15分;受到中央和國務院單項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0分,受到綜合表彰獎勵的,每項加30分;同一項目受到各級獎勵的,按最高標準加分一次;多年實施一次的表彰獎勵,只在受表彰當年加分,凡屬復查類的均不予加分。所有申報的表彰獎勵加分,需附正式文件。
第三十八條 為了鼓勵創新,對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的工作給予加分。在全國領先或具有重要影響,并被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全國范圍推廣應用的每項加50分,被國家部委在全國推廣應用的每項加20分;在全省具有重要影響并被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廣應用的每項加10分;在全市具有重要影響并被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廣應用的每項加5分。
第三十九條 縣區、市直部門(單位)及系統內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含“兩辦”)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0分;被省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0分;被中央和國務院(含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0分。同一項目受到各級通報批評的,按最高分扣減一次。
第四十條 因決策失誤、措施不力、弄虛作假、違紀違法等問題,縣區、市直部門(單位)及系統內工作被各級黨報黨刊(含內參)、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經市委宣傳部核查基本屬實的,視情況予以扣分:被市級新聞單位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省級新聞單位曝光的,每次扣4分;被中央新聞單位曝光的,每次扣6分。同一項目受到各級媒體曝光的,按最高分扣減一次。市委宣傳部每季度末將新聞媒體曝光情況及核查結果報市考核辦。
第四十一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分為一、二、三等獎和免獎單位4個等次。
根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得分,對縣區分類評出一等獎3個、二等獎4個、三等獎2個。其中,城區一、二等獎各1個;平原縣一、二、三等獎各1個;山區縣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1個。同時,設經濟發展獎、社會發展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獎、資源環境保護獎、社會安全獎5個單項獎。
市直部門(單位)獎勵名額按比例分類確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比例為3:5:2。從一等獎單位中評出10個先進單位,給予榮譽獎勵。市直部門(單位)主要工作當年被評為全國先進或被省上業務主管部門年度綜合考核評為第一名的,可確定為一等獎,不占同類部門(單位)的名額。
第四十二條 未獲一、二、三等獎的縣區和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市直部門(單位),為免獎單位。
縣區、市直部門(單位)在反腐倡廉建設、社會穩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某一個方面發生重大問題的,由有關部門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三條 考核等次由市考核辦提出初步意見,經市考核領導小組組長會議研究,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第六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四十四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作為組織部門考察評價干部的重要依據。
年度考核被一票否決的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促其限期整改。
對連續兩年被一票否決的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采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去現職或責令辭職等措施進行組織處理,對需調整的班子其他成員,視情況進行;垂直管理的市級部門出現上述情況的,由市委建議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同志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
第四十五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予以通報。對被評為一、二、三等獎的縣區,分別獎勵6萬元、4萬元、2萬元,單項獎每項獎勵1萬元;對被評為一、二、三等獎的市直部門(單位),按機關在編在崗人員人均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所需獎金由市財政列支(雙管單位自籌)。
第四十六條 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與縣區、市直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考核掛鉤。被評為一等獎的,班子成員按15%的比例確定優秀名額,其中主要領導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被評為二等獎的,班子成員按13%的比例確定優秀名額;被評為三等獎的,班子成員按10%的比例確定優秀名額。
第四十七條 各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要根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主動查找薄弱環節,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具體措施,積極進行整改。
第七章 考核紀律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組織和參與考核工作的人員,要認真學習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遵守工作紀律,嚴格考核程序,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
第四十九條 縣區和市直部門(單位)要正確對待考核工作,實事求是地匯報工作實績,分析存在問題與不足,自覺接受群眾評議,努力改進工作,堅決反對弄虛作假。
第五十條 對違反考核紀律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并對違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對虛報成績、騙取榮譽等情節嚴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取消等次評定結果,收回獎金,直接確定為免獎單位,并對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十一條 建立公開舉報制度,強化監督機制,為考核工作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環境。
第五十二條 市考核辦要會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辦室及有關部門,加強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經常性地督促檢查,全面掌握情況,促進工作落實,為考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實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后,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原則上不再進行年終檢查。確需檢查考核的,有關部門要向市考核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考核辦負責解釋。
中共寶雞市委辦公室2008年7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