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環保局行政效能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環保行政過錯,提高環保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市環保局對機關工作人員及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政令不暢、效能低下,損害公共利益或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并追究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當事人進行問責:
(一) 不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環保總局、省環保局、市環保局依法做出的各項規定的;
(二) 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完成上級確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三) 對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無故不落實、不執行、不完成或執行不力的;
(四) 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或者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和重要情況的;
(五) 因工作過錯被新聞媒體曝光,有損環保形象的;
(六) 在管轄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活動中,無法定依據,越權辦理事項,或對符合規定的事項拖辦、拒辦、超時辦理,以及違規收費和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的;
(七) 違反局制定的“服務承諾制”等有關規章制度,工作效率、服務質量和水平低下,辦事推諉扯皮,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 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市環保局提出附有相關證據材料舉報、控告的;
(九) 市環保局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問責建議的提出:
(一) 局長及其他局領導、監察室或局系統其他工作人員依法和依照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問責建議的;
(二) 市政府、省環保局和市直部門以及市人大、政協、司法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的;
(三) 社會公眾提出問責建議的。
第五條 行政效能問責在局黨組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問責案件由監察室、辦公室、人事處共同組成調查組(以下簡稱“問責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監察室負責問責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接到對某位工作人員問責建議后,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進行初步核實。問責情形同時涉及到兩個班子成員分管工作范圍的,由局長直接核實,提交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決定啟動問責程序
第七條 對決定啟動的問責程序,由局監察室下達《問責通知書》,要求被問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相關事項進行剖析,就本人有無責任、有何責任、責任大小等,做出書面匯報。
第八條 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聽取被問責人書面情況匯報后,經核實認為被問責人不存在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可以終止問責。對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之一的,交問責調查組調查核實。
第九條 問責調查組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定有關事宜、證據并聽取被調查人意見。調查工作一般應在10日內結束。
第十條 調查結束后,問責調查組寫出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被問責人存在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提請對該責任人追究責任;不存在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建議終止問責。
第十一條 局長或局長辦公會根據調查報告決定是否追究責任并視情提交黨組會研究決定。決定追究責任的,由監察室制作書面決定并送達被問責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決定不予追究責任的,由監察室書面告之被調查的責任人。
第十二條 對被問責人追究責任的方式有:
(一)批評教育;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停職檢查;
(五)給予行政處分;
(六)勸其引咎辭職;
(七)免職;
(八)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其他。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凡被追究責任的一律扣除當月獎金,受誡勉談話的在當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受通報批評的在當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稱職”等次。給予停職檢查以上(第十一條四、五、六、七、八項)責任追究的除按法定程序查處外,扣除當年相應的各類獎金。
第十四條 涉及對問責承辦部門的問責,由局長安排其他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 被問責人在問責期間可以就問責的事項向有關部門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 如問責情形是由部門領導或分管領導的行為導致的,比照本辦法對該部門或分管領導一并進行問責。
第十七條 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