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市級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費
用管理,規范操作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加辦事透明度,結合市級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及財政全額供給經費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離退休經費。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是保障行政事業單位
離退休人員生活、開展必要活動以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等所需的專項資金,是單位預算資金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人員待遇經費。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護理費、喪葬費、探親路費、異地安置費、各種補貼和津貼,以及離退休人員的交通費、書報費和生活補貼等。
(二)公用經費。指離退休人員的公用費和離休人員的特需費。其中公用費開支項目包括離退休人員辦公費、政治學習費、文體活動費、郵電費以及離休人員參觀工農業生產差旅費和健康休養費等。
(三)管理機構經費。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及老干部休養所工作人員的人員費用和公用經費。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嚴格執行經批準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標準;
(三)嚴格按照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核撥增(減)人員經費。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離退休人員工資的審核、增撥;
(二)加強財務管理,努力節約支出;
(三)認真編報經費報表及經費使用分析;
(四)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五)對市級行政事業財政供給單位的離退休經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經批準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由市財政據實安排離退休經費: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國家公務員工作年限滿30年,本人申請提前退休的;
(三)國家公務員距國家規定退休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申請自愿提前退休的;
(四)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縣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并經市醫務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六)因公致殘、由縣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并經市醫務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七)不具備上述條件,但由縣以上醫院出具證明,并經市醫務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辦理退職的;
(八)由于國家和我省調整離退休條件,按其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七條: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有下列
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離退休經費:
(一)行政事業單位已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及超編人員;
(二)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編制的所有人員;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的執行:行政事
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經批準后,作為預算執行的依據。預
算執行中除因國家政策調整,機構人員發生增(減)變化,確需進行必要調整以外,一般不辦理追加(減少)預算。
第九條: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市人事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增減、工資變動、護理費以及亡故人員撫恤費、喪葬費、遺屬補助的審批工作。屬財政供給在編人員,由市財政局受理,屬社會統籌的不屬財政供給的在編人員,由市社會養老中心受理。
(二)市委老干部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縣級干部退休手續的審批和增加離休干部、縣級退休干部離退休費及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干部護理費等審批手續。
(三)市財政局負責屬財政負擔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護理費以及亡故人員撫恤金、喪葬費、遺屬補助的核撥工作,每月與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銜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增減及調資的核算工作。
(四)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要及時向財政局報送離退休人員的相關審批資料。同時,對有享受遺屬補助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定期到財政局進行一次享受遺屬補助人員名單的審核,對因報送不及時或報送不真實而造成財政資金浪費的,市財政局將等額減少本單位或主管部門的財政撥款。
第十條:辦理離退休人員經費操作程序:
(一)財政供給的行政事業單位因人員的變動需要調整離退休人員經費時:屬財政供給的在編人員,可持市人事局或老干部局審批的退休有關手續及編委提供的在編依據,報市財政局辦理離退休人員經費增減審批手續。
(二)根據單位編制性質,屬多種成份單位的,既有財政供給編制又有自收自支編制的事業單位,因人員的變動需要調整離退休人員經費時:凡屬財政供給的在編人員,可根據市人事局或老干部局審批的退休有關手續,報市財政局辦理退休人員經費增減審批手續;凡屬自收自支編制人員,其在職時,單位要按規定交納養老金。退休后,可根據市人事局審批的退休有關手續,直接報送市養老經辦機構辦理養老手續,領取養老金。
第十一條:辦理撫恤金、喪葬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操作程序:
(一)財政供給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離退休人員,由于種種原因亡故后,其撫恤金、喪葬費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單位可持市人事局審批的有關手續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報市財政局辦理追加經費手續。
(二)根據財政部門每年審核后的遺屬補助人員名單,作為下一年度編制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財經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確保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
(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四)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努
力節約支出;
(五)財政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違規行為
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三門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三門峽市財政局 三門峽市人事局 中共三門峽市委老干部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