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學院財經政法學院
研究所年度考核管理辦法
一、科研所考核采用量化辦法進行,研究所成員獲得的科研成果、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獎均納入考核評分范疇,累計積分。積分達30分以上者為合格;積分達40分以上者為良好;積分達60分以上者為優秀。
二、評分標準
1.科研成果
(1)在非CSSCI期刊的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每篇計1分;
(2)在非本專業的CSSCI期刊上發表論文每篇計2分;
(3)在本專業的CSSCI期刊上發表論文每篇計4分;
(4)在重要期刊上發表或轉載論文每篇計8分;
(5)在專業權威期刊上發表論文每篇計16分;
(6)在綜合權威刊物上轉載或發表的論文每篇計20分;
(7)出版學術專著計16分;
(8)主編教材計8分。
2.科研項目
(1)當年獲得學校科研項目:重大項目每項計3分;重點項目每項計2分;一般項目每項計1分。
(2)當年獲得地廳級科研項目:重大項目每項計5分;重點項目每項計4分;一般項目每項計3分。
(3)當年獲得省社科基金項目:重大項目每項計10分;重點項目每項計9分;一般項目每項計8分。
(4)當年獲得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重大項目每項計20分;重點項目每項計19分;一般項目每項計18分。
3.科研成果獎
(1)地廳級獎:一等獎每項計3分;二等獎每項計2分;三等獎每項計1分。
(2)省部級獎:一等獎每項計10分;二等獎每項計9分;三等獎每項計8分。
(3)國家級獎:一等獎每項計20分;二等獎每項計19分;三等獎每項計18分。
三、獎勵辦法
(1)考核為優秀者,研究所所長享受每年3000元的所長津貼,次年給予研究所10000元的業務經費。
(2)考核為良好者,研究所所長享受每年2500元的所長津貼,次年給予研究所8000元的業務經費。
(3)考核為合格者,研究所所長享受每年2000元的所長津貼,次年給予研究所5000元的業務經費。
四、附注
1.本辦法科研成果考核的文章限于正刊發表的符合學科建設方向文章,文章的作者必須第一署名是湖北民族學院(財經政法學院院內職工可放寬至第二署名)。
2.論文、著作有多個作者的只計第一作者,教材只計主編。
3.科研項目以下文時間為準,項目只計項目負責人,列入項目負責人所在研究所。
4.科研成果獎以下文時間為準,計入成果所有人所在研究所;以論文、著作形式獲獎的有多個作者的只計第一作者,以教材形式獲獎的只計主編,以項目形式獲獎的只計項目負責人。
5.本辦法中所列綜合權威刊物、專業權威期刊、重要期刊以《湖北民族學院財經政法學院科研津貼發放辦法》中所列期刊為準。
五、研究所連續兩年考評達不到合格及以上標準的,免聘該研究所所長。
六、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