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提供者:氣象局
發布時間:2009/02/05 12:00

韶山市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韶山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績效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應于考核鄉鎮、黨群部門及人大、政協委室、經濟管理和社會發展部門、司法執法監督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其歸口管理的副科級單位的黨政正職。

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由市級領導擔任的不納入考核(不含兼職的人大副主任、政協副主席)。

第三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進行考核:

    (一)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及其他沒有擔任副科級以上實職的正副科級干部,由單位參照公務員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二)提任本單位正職的領導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干部,按新任領導職務考核。10月1日后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干部由單位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報市委審定;

(三)交流到新單位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職的干部按新任領導職務考核。10月1日后任職的干部按原任領導職務在原單位考核,其中,原單位不在《績效考核辦法》考核范圍的干部不參加當年績效考核;

(四)兼任兩個以上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其擔負主要工作的職務進行考核;

(五)在當年考核年度內被立案查處但尚未作出結論,或已作出處理,但未受到撤職以上處分,亦未被組織免職的干部,按規定進行績效考核;

(六)市外單位干部掛職擔任市直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不納入績效考核;

(七)因學習、外派掛職、公派出國、身體健康等原因離崗超過6個月的干部,按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八)雙管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不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第四條 領導干部主要考核其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和測評情況,基礎分為100分。其中,履行崗位職責情況60分,測評情況30分,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評分情況10分。

第五條 領導干部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考核:

(一)領導班子正職履行崗位職責情況60分,按其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60分,其中40分按其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得分折算,另20分由單位領導班子正職考核計分;

(三)領導班子正職對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

1.領導班子正職根據班子其他成員的崗位職責確定年度考核工作目標,經黨委(黨組)審定后作為年底考核的依據;

2.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計分,按20分計,由正職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分別對應的分值為20分、19.5分、18分、17分,其中優秀者比例不高于20%。

3.領導班子正職黨政分設的,由黨政正職分別對班子其他成員考核計分,取平均分;正職未配備到位的,班子其他成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60分,均按其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測評:

(一)領導班子正職測評情況30分,其中,市級領導測評分、班子成員測評分、單位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分分別占10分、10分和10分。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測評情況30分,其中,班子成員測評分、單位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分分別占10分、20分。

(二)參加測評人員:

1.市級領導測評,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長、市政協正副主席參加;

2.班子成員測評,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歸口管理單位正職、合署辦公單位正職、下屬副科級單位正職參加;

3.單位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其參加人員范圍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對領導干部主要測評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五個方面內容。根據測評的內容,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另加一欄“不了解”,由測評者逐項進行評定。計分公式為:

1.按基礎分100分,各測評主體測評分=(“好”個數×1+“較好”個數×0.8+“一般”個數×0.7+“差”個數×0.5)×100÷有效測評個數;

2.領導班子正職測評得分=(市級領導測評分×50%+班子成員測評分×25%+單位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分×25%)×40%;

3.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測評得分=(班子成員測評分×25%+單位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分×75%)×40%;

4.單位只有一個領導職數的正職(副職)測評得分=(市級領導測評分×50%+同類別班子成員測評平均分×25%+單位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分×25%)×40%;

(四)市級領導測評由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班子成員測評和單位或系統內干部職工測評由考核組組織進行。

第七條  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評分情況10分。由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年終,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對其所分管的領導班子正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評定,分別對應的分值為10分、9.5分、8分、7分,其中優秀者比例不高于20%。

第八條  人大、政協各委室的正、副主任、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考核,按以下辦法考核:

(一)履行崗位職責情況60分,其中40分按其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得分折算,另20分由人大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考核,按年初工作目標,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計分;

(二)測評情況30分和市委分管領導評分情況10分,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計分。

第九條  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其它成員按以下辦法考核:

(一)履行崗位職責情況60分,其中40分按其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得分折算,另20分由其所在班子正職根據其工作完成情況考核計分;

(二)測評情況30分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評分情況10分,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計分。

第十條  鄉(鎮)司法所所長按以下辦法考核:

(一)履行崗位職責情況60分,其中40分按其鄉(鎮)領導班子績效考核得分折算,另20分由司法局局長、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分別根據其工作完成情況考核計分。其中10分由司法局局長考核計分;另10分由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考核計分,取平均分;

(二)測評情況30分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評分情況10分,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計分。

第十一條  年終考核時,將被考核者的履行崗位職責情況最后得分、測評分,計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按考核單位類別進行排序,按《績效考核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等次。

第十二條  基本稱職等次、不稱職等次的確定程序:

(一)根據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按每個類別排名靠后的被考核者列入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待定人員名單,提交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會議研究,進行初步審定。

領導班子正職列入待定人員名單是每個類別排名倒數第一名。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列入待定人員名單的是每個類別排名倒數第一名和第二名;

(二)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考察組根據初步審定的結果對待定人員進行考察。

(三)考察組匯總考察情況,提交領導小組辦公會議提出初步意見,報市委常委會議確定。

第十三條  當年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領導干部,適用《績效考核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但其公務員考核等次不得高于上級紀檢、組織、人事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的應確定的考核等次。凡當年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領導干部,適用《績效考核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但其公務員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等問題查清后再行確定。

第十四條  分數計算時,按照四舍五入的辦法,數據保留小數點后3位,領導干部最后得分保留小數點后2位。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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