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行政紀律,提高行政效能,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監察機關,各部門紀檢監察機構是行政責任追究的實施機構。未設立紀檢監察機構的,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履行行政監察職責的機構負責。
第四條 行政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違反《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有關行政效能過錯規定的,按其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條 行政責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二)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發現有違反行政效能有關規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有行政過錯行為的;
(四)上級機關、法定監督機關、領導要求或者建議調查處理的;
(五)行政過錯行為被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發現曝光的;
(六)行政效能考核、評估中按照規定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一)追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責任,由區市縣政府或區市縣監察局實施;追究區市縣政府的行政責任,由市政府或市監察局實施。
(二)追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部門的行政責任,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實施;追究區市縣部門的行政責任,由區市縣政府或區市縣監察局實施;追究市級部門的行政責任,由市政府或市監察局實施。
(三)追究鄉鎮(街道辦事處)機關、區市縣級機關正科級以下(含正科)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任免機關或區市縣監察局實施。
(四)追究區市縣副縣級以上(含副縣級)干部以及市級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市監察局或任免機關實施。
(五)追究監察機關的行政責任,由同級政府或上一級監察機關實施。
(六)追究中省派駐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由同級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后,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任免機關發出責任追究《監察建議》。
第八條 對行政效能違紀違規問題,按以下規定審批后,組織人員進行調查。
(一)各級政府監察機關受理并組織調查行政效能違紀違規問題,由監察局負責人審批;
(二)各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受理并組織調查行政效能違紀違規問題,由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未設立紀檢監察機構的,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三)重大行政效能問題調查,應報同級政府分管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九條 責任調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條 責任調查按照黨紀政紀案件調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調查核實后,由調查組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是:調查依據;主要錯誤事實及性質;有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被調查單位或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處理建議。對調查否定的問題應交待清楚,對難以認定的問題用寫實的方法予以反映。
第十二條 調查報告經派出調查組單位黨組織或單位領導成員集體討論,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說明情況,如反映對象是單位,應向被反映單位或被反映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說明情況;
(二)有行政效能過錯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構成違紀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按案件檢查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根據情節和后果,將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分為情節輕微、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三類。
(一)情節輕微行為,指給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未造成或造成輕微損害,且影響較小的;
(二)情節較重行為,指給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造成一定損害,且影響較大或屢教不改的;
(三)情節嚴重行為,指給管理相對人或服務對象造成重大損害,且影響惡劣的。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調查審結應當在15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調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
處理決定作出后3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十五條 調查處理行政責任追究案件,應當聽取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并做好記錄。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告知責任追究對象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訴權利。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實行回避制度。與行政過錯行為或者有關責任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對行政責任追究對象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依照管理權限報送同級監察機關、組織和人事部門。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關于行政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