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行政效能告誡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行政效能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機關建設,完善問責制度,根據《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人員。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第四條 有違反《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第四、五、六條行為,應給予行政效能告誡的,依據本辦法實施。
第五條 實施行政效能告誡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效能告誡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一)對鄉鎮(街道辦事處)機關、縣級機關正科級以下(含正科)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效能告誡,由任免機關或區市縣監察局負責;
(二)對縣級機關副縣級以上(含副縣級)工作人員以及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效能告誡,由市監察局或任免機關負責;
(三)對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效能告誡,由同級政府或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
(四)對中省派駐單位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效能告誡,由任免機關或同級監察機關負責;
(五)對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實施行政效能告誡,由市紀委派駐政務服務中心紀檢組負責。
第七條 行政效能告誡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的;
(二)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發現有違反行政效能有關規定的;
(三)有關機關或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四)上級機關、法定監督機關、領導要求或者建議調查處理的;
(五)有關機關或部門移送的;
(六)行政過錯行為被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發現曝光的;
(七)行政效能考核、評估中按照規定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組織力量進行調查。
第八條 行政效能告誡調查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調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根據調查結果,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研究作出對被調查人是否給予行政效能告誡決定。
第十條 《行政效能告誡決定書》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告誡人,并由決定機關負責人進行告誡談話,要求被告誡人作出書面檢查。《行政效能告誡決定書》和書面檢查存入被告誡人人事檔案,同級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之間相互抄送。
第十一條 申訴及處理。被告誡人對行政效能告誡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告誡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給予書面答復。其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對監察機關(機構)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對任免機關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向同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二條 一年內被告誡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一年內被告誡兩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一年內被告誡三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對被告誡人員,可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安市行政效能告誡決定書
編號: 簽發人:
同志:
根據《四川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和《廣安市行政效能告誡辦法》的有關規定,經 研究決定,對你以下問題進行告誡,請吸取教訓,深刻檢查,認真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將檢查整改情況書面報告 。對此告誡不服的,可于 年 月 日前向 (單位)提出申訴。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