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提供者:氣象局
發布時間:2009/02/05 12:00

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為規范政府運作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進民主議政和依法行政,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訂《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一、會議運作制度

(一)區政府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議題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根據政府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工作需要時可臨時安排。

全體會議出席人員為區政府全體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為區政府直屬有關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需召開全體擴大會議時,由區府辦根據會議內容提出擴大出席名單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審定。

區政府全體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區府辦秘書股負責,會議有關材料由區政府研究室準備。

區政府全體會議需要作出決定或下發會議紀要時,由區政府研究室草擬和呈批。

(二)區政府常務會議

1、需列入常務會議討論議題,由區府辦綜合股開列清單,經區府辦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審核后,呈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凡需要協調或有爭議的問題,事前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副區長進行協調后,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議題審定后,區府辦綜合股即向出席和列席人員發出書面預告、通知。

2、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次數。具體時間按會議通知確定。

3、常務會議的出席人員為區長、副區長、區府辦主任。

區府辦副主任、區府研究室主任、區法制局局長等為固定列席人員。同時,邀請區人大、區政協、區武裝部各一名領導列席會議。根據議題的內容,可增加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具體名單由區府辦主任確定。列席會議的有關單位負責同志一般不帶助手,因特殊情況需帶助手參加會議的,應事先征得區府辦主任同意。

4、常務會議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區府辦綜合股通知有關主辦單位負責準備并送交。

常務會議文件、材料原則上在會后收回,交區府辦綜合股處理。

5、會務組織工作由區府辦綜合股負責。缺席人員情況須會前報告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區府辦主任。

6、常務會議由區府辦綜合股股長負責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的草擬和呈批。

常務會議紀要送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后,再呈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簽發。其發文范圍為:區長、副區長、區府辦主任;區委常委、區人大主任、區政協主席、常務會議固定列席人員;區委辦、區府辦以及與議題有關的單位。

7、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交辦督辦要求是:

(1)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等同于區政府正式文件,其交辦督辦工作由區府辦督查股負責。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需由區有關部門和鎮(開發試驗區、街道)辦理的,應發出《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交辦通知》,明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和辦理時間、要求。

(2)常務會議決定事項主辦單位,應按常務會議紀要或決定事項交辦通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辦理結果 書面報送區府辦督查股。到期未辦結的,應說明理由并提出加速辦理的措施。

(3)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協辦單位,應配合主辦單位做好決定事項的辦理工作,并將本單位的承辦情況告知主辦單位,抄送區府辦督查股。

(4)在辦理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過程中,主辦、協辦單位如發現需區政府進一步明確或協調的問題,主辦單位應及時向區府辦督查股反映,區府辦督查股要及時向區政府領導請示或進行協調。

(5)常務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交辦通知發出后,由區府辦督查股定期進行督辦。督辦可采取實地、電話或發出《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督辦單》形式。督辦結果應及時匯總,在《茂南政務督查》刊出,并報告區政府領導和有關單位。

(三)區政府工作會議

會議議題、時間及出席單位(人員)由區長、副區長或受其委托主持召開會議的正、副主任確定。

會議會務工作由區府辦有關股室和領導交辦的人員負責。

會議議定的事項,整理成《工作會議紀要》,呈區長、副區長審批后,印發有關單位知照執行。

(四)全區性工作會議

會議議題、時間及出席單位(人員)由區長、副區長確定。需請各鎮政府、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單位主職領導參加的會議,會議通知應經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簽發;請各鎮政府、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單位副職領導參加的會議,會議通知可由副區長簽發。

需區長在會上講話的,講話稿由有關部門在會前5天擬出初稿,送區政府研究室修改,并送協管該項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后,呈區長審定;副區長的講話稿由有關部門起草,送協管該項工作的區府辦副主任修改,呈副區長審定。

會議會務工作由有關部門和區府辦秘書股共同負責。區府辦秘書股要認真做好會議報到工作,并實行會議點名制度,嚴肅會議紀律,在會議結束前隨機抽出3個應出席會議的單位,送會議主持人點名,把缺席、遲到、早退的單位領導名單報區政府有關領導,根據區政府領導的意見作出通報。

二、公文審批運作制度

(一)上級來文的呈批

1、市以上單位的來文(含電報、信件等)由區府辦秘書股簽收、登記,送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呈區政府領導審批。區府辦秘書股要做到普件快辦、急件速辦、特件即辦。對有時限要求的緊急公文,在呈送時應作說明,或在文件夾上附有急辦標志。

2、區政府領導對上級來文,原則上應做到:即批件即到即批,急辦件1個工作日內批出,需辦件2個工作日內批出,閱知件3個工作日內批出。

3、協助區政府領導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人員,要注意了解上級來文的內容及要求,提請領導及時閱批。對領導批出的文件要及時處理,退回秘書股。領導出差時,要及時通知區府辦秘書股將未閱批的文件轉送其他領導閱批。

4、對有時限要求和需急辦的上級來文,區府辦秘書股要作專門登記,在規定的時限內提請領導閱批,確保不誤時誤事。當分管領導出差時,可將送其未閱批的文件取出,轉送其他領導閱批。

5、對領導在上級來文的批示,區府辦秘書股要及時轉達。批示需要下屬單位或負責人貫徹落實的,區府辦秘書股在轉達的同時,應將批示及文件復印一份給督查股,督查股要跟蹤督促落實,并將落實結果報告有關領導。

(二)請示、報告的呈批

1、各鎮(開發試驗區、街道)和區直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報告,要一式三份交區府辦秘書股。一般不要直接報送領導個人。協助區政府領導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人員收到不是領導交辦而直接報送領導個人的請示、報告,應及時轉區府辦秘書股處理。

除重大、突發事件或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區府辦一般不受理越級報送的請示、報告。

凡根據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向區政府領導個人直接報送的需要審批的請示、報告,在移交區府辦綜合股處理時,須說明領導的交辦意見,并隨文附上領導的批示原件。

2、各單位的請示、報告送區府辦秘書股登記后,送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主任不在家時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處理)。涉及預算內專項資金(含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的請示,由分管副區長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區長具體研究安排,但要符合財政管理和廉政制度規定。涉及追加經費的請示,由區府辦秘書股登記后送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按程序和權限審批。緊急、重大事項可直接送區政府領導批示。

3、各單位報送區政府的請示、報告,如涉及有關部門職責范圍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解決。區府辦秘書股抓好跟蹤落實工作。

4、區政府領導對區府辦秘書股呈送的請示、報告應及時批示。批示件須交區府辦秘書股統一處理。

5、區府辦其他股室不要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呈送請示、報告,確需向區政府領導呈送請示、報告的,須以區府辦名義或經分管副主任、主任簽署意見。

(三)上呈下達公文的呈批

1、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向上級呈送的請示、報告或向下級發出的文件,由區府辦綜合股草擬、審核,或者委托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代擬。

2、有關職能部門為區政府起草的代擬稿,由職能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送區府辦綜合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要直接送區政府領導批發。區政府領導收到職能部門直接送的代擬稿,除特殊情況外,應先交區府辦綜合股按程序審核后再簽發。

3、區府辦綜合股草擬、審核公文后,先送協管相關工作的副主任復核,再送主任、副區長或區長審批。

4、凡是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發出的規范性文件,或作出的重大決定,一律要經有關部門會簽,區法制局審核,區政府領導批準,才能對外公布。

5、以區政府名義發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由區法制局起草,分管副區長或區長簽發,蓋“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土地、山林權屬糾紛處理決定,分別由區國土局、區林業局起草,區法制局審核后,送分管國土、林業的副區長會簽,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區長或區長簽發。因案件處理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區法制局負責應訴,因辦理案件引起群眾上訪的,由承辦單位和區法制局共同做好解釋工作。

(四)其他

1、公文擬辦時限

區府辦綜合股等有關股室在草擬、審核公文中,必須按時限要求,努力提前完成任務。

(1)可以直接送領導審批的請示性公文,應在1個工作日內呈批;需要修改后送領導審批的發文代擬稿,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改好呈批。

(2)代擬稿單位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而報來的公文,經辦人應在收齊有關單位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呈批。

(3)領導批示后,經辦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擬稿呈批或將批示原件轉出。

(4)外事、捐贈報批件,資料齊全,應在2個工作日內呈批。

(5)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政府工作會議結束后,經辦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擬好會議紀要文稿呈批。

(6)急件即到即辦,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難于按時辦完的要向有關領導報告。

2、公文審批

(1)經區府辦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確表態的,有關領導要直接批示。領導批示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能用鉛筆和圓珠筆。

(2)經區府辦正常呈批的公文,有時呈批表上幾個層次意見不一致,最后批示的領導要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誰的意見和哪點意見。

(3)經區府辦正常呈批的公文,要急件急批。如分管領導外出難以及時審批的,應轉由代管該項業務的其他領導審批。

(4)凡經區政府領導審簽定稿的公文底稿,有關股室和人員不得外傳。若需更改公文底稿文字和標點的,須經審簽領導同意。

(5)區政府、區府辦的文件以及區政府領導的講話,需要登報或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必須經區政府有關領導同意。

3、批辦文電的處理

(1)由區府辦股室呈報區政府領導閱批的文電、簡報、資料等,按哪個股室呈送,閱批后退哪個股室處理。除規定“一支筆”審批的批件外,有關股室和協助領導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要將領導批示原件或復印件直接轉給有關單位。

(2)各鎮、開發試驗區、各街道、區直各單位主送區政府領導的文件,凡領導有批示的,退區府辦秘書股登記后分送有關股室處理。主送區政府抄送區政府領導的,應按辦文程序由區府辦股室呈批;如領導先作批示,應將批示件退區府辦秘書股并案處理。

(3)區政府領導對各鎮、開發試驗區、各街道、區直各單位報送的簡報、資料,凡是有批示的,交區府辦有關股室,由有關股室指定專人按文件處理辦法處理。主要領導直接對區直單位的批示,區府辦有關股室可復印給分管領導閱知。

(4)領導批示應納入督辦程序,并將辦理結果向批示的領導報告。重要的批示,還應及時向有關副主任報告辦理進程。

4、公文督辦

區政府發出的文電,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人大及區主要領導交給區政府、區政府負責同志、區府辦辦理的事項(含抄件),凡需要在規定時限內回報貫徹落實情況的,區府辦有關股室要專項登記,立案催辦。

區府辦秘書股收到上級有督辦單或交辦單的公文后,要先進行統一登記,再按辦公室內部分工,送有關股室辦理。沒有督辦單或交辦單的,要根據領導的批示,在文電要求回報的時間內及時回報。

三、公務活動運作制度

(一)區政府外事活動安排應按“內事服從外事,對口負責接待,對等安排”的原則辦理。無特殊情況不安排在公休日進行。

(二)凡禮節性和商務性的外事活動需要區長、副區長參加的,由區外事僑務局、對臺辦或對口部門提出意見,報分管副區長統籌安排。區內重大活動和組織外出活動,(含招商、考察等),由區府辦組織有關單位協調,提出方案,報有關副區長或區長審批。

(三)對前來我區檢查工作、參觀指導、聯系工作的國內來賓,一般由對口部門負責接待、介紹情況和派出適當人員陪同。需要區政府領導出面的,由負責接待部門與分管副區長和區長聯系。

(四)每年例行的節日活動,以及由區主辦或統籌安排的其他慶典和紀念活動,可根據需要安排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

部門召開的請各鎮、開發試驗區、各街道副職參加的全區性業務會議(含表彰會、電視電話會議),可請一位主管的副區長出席或講話(講話稿由承辦部門事先準備,交協助副區長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人員審核)。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業務會議,主管的區政府領導同志是否出席,由該部門與主管領導商定。

(五)區外新聞單位采訪區政府領導的,由區府辦接洽。需要區府辦協調的,由區府辦信息股負責向分管領導匯報。

(六)區政府領導一般不要題詞,更不要在廣告、商標、招牌上題詞。需在建筑物、永久標志題詞的,須經區政府批準。

(七)堅持區長接訪制度,輪值的區政府領導如有事外出,須由協助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出面接訪。

四、工作匯報制度

(一)各鎮、開發試驗區、各街道、區直各單位、各部門采取重大措施或實施某項重大計劃以及出現重大事件(如重大事故、工農糾紛、突發事件、旱澇災情、

重大失竊等),除要及時向分管的副區長或區長匯報外,還要及時書面報告區政府。

(二)各鎮、開發試驗區、各街道以及區發展計劃局、經貿局、農業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分局、建設分局、外經貿局、科技局、交通分局等部門要每季度向區政府報送本單位、本系統的生產經營情況材料,材料中要有總結、有分析、指出存在問題和對策等,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天內報出前一季度的工作實績材料,交到區政府研究室。

五、其他

(一)正副區長每年應安排一定時間深入農村、廠礦和基層單位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分管的工作應件件抓落實。

(二)副區長、辦公室主任離開茂名或因事因病請假的,應向區長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區長報告,并安排好分管的工作。為方便工作聯系,正副區長、辦公室正副主任外出,應告知區府辦秘書股。

區政府各部門正職離開茂名或因事因病請假的,必須向區長和分管的副區長報告,并報區府辦秘書股備案;副職離開茂名或因事因病請假的,須向單位主職領導和分管的副區長報告。各部門應加強值班,健全值班制度,保證政令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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