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目的
1.2 工作方針和原則
1.3 適用范圍
1.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縣(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及職責
2.3 組織體系框架圖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報告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的原則
4.2 應急反應措施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5.2 獎勵
5.3 責任追究
5.4 撫恤與補助
5.5 征用物資、勞務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6.1 技術保障
6.2 物資、經費保障
6.3 通訊與交通保障
6.4 人員健康保障
6.5 法律保障
6.6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7 附 則
1 總 則
1.1 目的
為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體系,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方針和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
1.4.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對我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邊省份相鄰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 8)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一個縣(區)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的縣(區);
(2)在我市發生腺鼠疫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
(3)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在我市發生霍亂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病例數未超過4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區)以內;
(2)腺鼠疫在一個縣(區)范圍內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流行范圍波及兩個以上縣(區);
(3)霍亂在一個縣(區)范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區);
(4)一周內在一個縣級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級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50—99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縣級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9例;
(2)霍亂在縣級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4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