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二○○八年四月三日省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堅定、清醒、有為的精神狀態,牢牢把握科學、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則,大力弘揚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五條 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第六條 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省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省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八條 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條 省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 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省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六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七條 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 省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省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一條 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由省政府制定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章、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省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
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省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三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四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六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和省政府學習會制度。
第三十八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廳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省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省長、副省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省政府領導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或省委、省政府領導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學習會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省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廳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由省長或副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學習會的主要內容是:學習現代經濟、科技、法律和社會管理知識。一般采取報告會、專題講座的形式。原則上每兩個月安排一次,每次一個專題。
第四十二條 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協調、審核后提出,報省長確定。提請省政府專題會議討論的議題和省政府學習會的內容,由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提出,報省長或省政府分管領導確定。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和省政府學習會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三條 省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學習會,向省長請假;省政府組成人員或列席人員請假,由省政府辦公廳同意后向省長報告。
第四十四條 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簽發;省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或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第四十五條 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省政府領導出席,不邀請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政府批準。全省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等規定。除省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轉請其他省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發布的規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第四十九條 以省政府名義發文,經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三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四條 省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要下級到轄區分界處迎送。
第五十五條 省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
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省政府分管領導和省政府辦公廳。
省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