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08年4月14日第7次市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和政策,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努力使首都各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離京(出差、出訪)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執行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首都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完善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加強重大決策前期的調查研究,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市級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規章、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和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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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二、各部門提請市政府決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項、提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市政府前應經過法律論證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
二十三、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市政府備案。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協調一致。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辦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并設立新聞發言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眾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市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規章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市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區縣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執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區縣和基層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決定;
(二)通報市人大、市政協會議情況;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區縣長列席;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和市委有關部委以及有關群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審議需要向市委匯報、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四)研究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需要市政府統籌協調的重大活動;
(五)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向市政府請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區縣長列席;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時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列席。
四十一、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有關專項工作和具體問題。
四十二、提請市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并審核后提出,報常務副市長并市長確定;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并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分管副市長或由相關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后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市政府報告并在會議上做出說明。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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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應提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凡由于參加中央機關的會議、活動,或參加本市的外事活動,以及出差、出訪、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匯總后向市長報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全市性會議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市政府規章,應遵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四十七、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如部門間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并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處理,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常務副市長并市長審批。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五十、市政府發布的命令(令)、決定、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長簽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報市政府秘書長核轉主管副市長簽發。其中,重大事項報常務副市長并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應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
五十二、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嚴格按程序報送。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五、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屬市政府主辦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商市委辦公廳協調安排,統一報批。各部門和區縣政府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均應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審核意見并按程序報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一般事務性活動。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內事活動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準超標準接待。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須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后安排。各部門和區縣政府舉辦活動,一般不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應報市政府批準。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應從嚴掌握。由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準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或區縣政府舉辦的會議、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均應按照市政府批準的方案宣傳報道。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八、市政府副市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委書記、市長同意,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門、區縣政府、市屬事業單位(不含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和有關團體的局級正職行政負責人出訪,經主管副市長同意,并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上述有關單位的局級副職行政負責人出訪,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出訪時的迎送事宜由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同志出席的,均應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報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不得直接給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
第十三章 督查與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市政府及各部門的督查機構要加強對決定事項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后,市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應進行認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抓好落實工作。
六十一、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督查考核制度。重點考核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市政府根據督查考核結果,對政績突出、群眾滿意的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部門給予批評。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十四章 請假報告制度
六十二、市長離京出差(出訪),應事前向國務院及市委報告。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離京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本人應事前向市長報告,經批準后,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廳;出差(出訪)、學習、休假回京后,應向市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六十三、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行政執法機構等工作機構和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學習、休假,須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廳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五章 作風和紀律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政府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行政執法機構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