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縣直和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五干”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激發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縣委決定以“想干是德、會干是能、多干是勤、干好是績、干凈是廉”為核心,不斷健全和完善各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科學考核評價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五干”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縣直和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職盡責的情況所進行的考核與評價,并以此作為加強對領導班子管理,領導干部任用、獎懲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縣直和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統籌考核的原則。
2、堅持客觀公正、群眾公認的原則。
3、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
4、堅持于法周嚴、于事簡便的原則。
5、堅持考用結合、獎懲分明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目標的設定
第四條 考核目標的設定主要是根據縣第十二次黨代會確定的目標任務,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圍繞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堅持“五干”的價值取向,對縣直和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量化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五條 領導班子考核目標的設定:全縣鄉局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自行制訂其工作目標,并作為縣委的考核目標。考核目標分鄉鎮和縣直兩塊制訂。其中鄉鎮的工作目標應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社會穩定、惠農政策、計劃生育、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新農村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縣直單位的工作目標應涉及本職工作、服務中心、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所干實事、工作席位、文明創建、黨的建設等方面。
第六條 領導干部考核目標的設定:領導干部按工作職責設定考核目標。
第七條 指標的設定要突出重點,主要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干實事。各項指標的設定不能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不能低于上級和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必須完成的指標。本年度的指標必須比上年度有所增長,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指標要進行量化。
第八條 考核目標制訂的程序要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個人目標分別制訂。各單位考核目標制訂必須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干部、群眾和“三會”代表的充分醞釀,并在一定會議(黨委會、黨組會)上討論通過,同時還須報請縣分管和聯系領導同意。領導班子工作目標將在《黃梅周刊》上予以公示。領導干部個人工作目標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并報縣考核辦備案。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主要通過公開述職、民意測評、公示、組織考核和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公開述職。公開述職分兩次進行。一是本單位的述職考核。每年元月上旬,各單位召開述職大會,將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所發揮的作用、效果等情況進行述職,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作述職述廉報告,領導干部作個人述職述廉報告。鄉鎮參加會議的對象為:機關全體干部,村(居委會)書記、主任,鄉鎮直單位負責人。縣直參加會議的對象為:機關全體干部、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縣“四家”分管和聯系鄉鎮的領導到會指導,縣考核辦派人參加。二是全縣大會述職考核。每年的元月或二月上旬,縣委、縣政府召開述職述廉大會,鄉鎮和縣直主職在大會上作5—8分鐘的述職述廉報告。參加全縣述職大會的對象為:縣級干部和各鄉鎮、縣直單位的黨政主職。
第十一條 民意測評。述職后,由參會人員對述職對象的述職情況的真實性和群眾的滿意度進行測評。對領導班子的測評分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對領導干部個人的測評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測評不稱職票和基本稱職票合計達到30%及以上的,干部本人本年度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和“五干”標兵。
第十二條 公示。每年元月上旬,各單位將本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書面報告縣考核辦,并在《黃梅周刊》上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組織考核。在公開述職和民意測評的同時,縣委組織考察組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可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考察、專項調查、查閱資料和采集核實有關數據并分析其在全縣全市等一定范圍內的比較位次等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征求意見。由考察組分別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凡受到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計劃生育、減輕農民負擔、信訪、安全生產等工作“一票否決”和影響干部選拔任用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核的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要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縣直和鄉鎮黨政主職由縣委集中進行公務員年度考核,其它領導干部由各單位進行公務員年度考核。全縣述職大會和各單位述職會議上民意測評的結果和組織考察的情況將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的依據。評為優秀等次的人選只能是得票較高的人員,公務員考核不能輪流評定優秀等次。不正常上班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要與“五干”標兵評選相結合。民意測評和組織考察的結果同時作為“五干”標兵評選的依據。縣直和鄉鎮黨政主職的“五干”標兵初步人選根據全縣述職大會上民意測評和組織考察的結果,取位次居前者由縣委常委會議審定。其它領導干部的“五干”標兵初步人選根據單位述職大會上民意測評和組織考察的結果,將位次居前者在各主管部門投票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要與干部選拔任用相結合。對在“五干”考核中表現優秀的鄉鎮和縣直主職縣委將向市委推薦使用;縣委和縣委組織部管理的干部優先提拔重用。對考核較差的干部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組織處理。對雙管單位,縣委將測評的情況向主管部門通報,并根據其工作表現向主管部門提出任用或調整建議。
第五章 考核的紀律與監督
第十八條 考核工作是一項政策性、紀律性非常強的工作。考核人員必須本著對組織負責、對考核對象負責的態度,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嚴守紀律,按照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有關要求辦事。對在考核工作中不堅持標準、不負責任,數據收集上報失真、考核材料失實,隱瞞問題,跑風漏氣的,要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并對當事人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被考核對象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反映工作績效,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直至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凡不進行考核的單位全員不評定優秀,不進行人事調整,不進行任何形式的獎勵。
第二十條 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人大、政協、紀檢、監察機關要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監督。認真受理下級機關、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六章 考核的組織領導
第二十一條 為加強對“五干”考核工作的領導,縣委成立由縣紀委、縣委辦、縣委組織部、縣政府辦、縣人事局和縣統計局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考核辦公室,考核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鄉鎮和縣直一級單位在接受縣委考核的同時,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單位機關內部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以及二級單位全體干部職工“五干”考核實施細則并進行考核。鄉鎮和黨群機關的“五干”考核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組織指導;政府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五干”考核工作由縣人事局組織指導。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考核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中共黃梅縣委
黃梅縣人民政府
200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