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機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
提供者:佚名
發布時間:2009/10/26 12: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消防機構內部執法監督,落實執法責任,提高執法質量,促進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是指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本級公安消防機構對執法業務部門的消防執法情況進行的考核評議。
    第三條  消防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適時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二章  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消防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
(二)消防監督檢查的實施情況;
(三)消防產品監督的實施情況;
(四)火災事故調查的實施情況;
(五)消防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
(六)消防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七)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的辦理情況;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情況;
(九)有關消防執法工作的制度、措施的制定情況;
(十)內部執法監督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情況;
(十一)其他消防執法情況。
第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執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一)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權限規定;
(二)消防執法人員具有相應的崗位資格;
(三)消防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四)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五)內部審批、審核程序健全、完善、落實;
(六)法律文書規范、內容完整,按照法定時限和方式送達;
(七)案卷、檔案內容齊全、裝訂規范。
第六條  實施消防行政許可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設立規范、便民的業務窗口,集中受理各項消防行政許可申請業務,并公開辦事項目、制度、程序和法律依據、服務承諾等;
(二)受理和答復及時,咨詢服務熱情周到。對依法應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符合權限、時限和程序規定,依據和結論準確,法律文書送達及時;對應當組織聽證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舉行聽證;
(四)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每年至少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一次復核,及時調整、補充,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對單位的監督抽查;
(三)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責令立即改正或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合理確定整改期限,并及時復查;
(四)按照規定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
(五)定期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六)依照規定實施責令停止舉辦、限期恢復原狀、強制拆除或清除措施。
    第八條  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結合本地實際,以流通、使用領域為重點,制定并實施消防產品監督檢查計劃;
(二)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三)對不符合市場準入制度、質量有疑義的消防產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判定;
(四)正確行使執法權限,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五)及時受理消防產品質量的投訴、舉報,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和反饋;
(六)對發現的不符合市場準入制度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及時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及有關方面通報。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火災事故調查,上報火災情況;
(二)按規定步驟進行火災現場勘查,制作勘查筆錄、現場圖、攝制現場圖片記載勘查情況;
(三)火災原因、責任認定依據準確,證據充分;
(四)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核定火災損失,火災統計客觀、真實。
第十條  消防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二)按照規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開展調查取證,證據保存符合規定;
(三)案件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準確,量處適當,無違法撤銷案件、升格或降格處理情形;
(四)依照規定履行告知、聽證等行政處罰程序;
(五)罰繳分離制度落實,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
(六)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辦理刑事案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對符合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立案標準的應當予以立案;
(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濫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三)依法保障律師正常的執業活動,無違反規定拒絕、阻礙律師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和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情形;
(四)依法適用、變更和執行偵查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無超期羈押以及非法凍結、扣押等情形;
(五)依法收取、保管、返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無亂收及非法處理保證金的情形;
(六)依法提請逮捕,無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七)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
第十二條  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照規定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過程中,無自行收集證據的情形,無打擊報復對方當事人的情形;
(三)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判決、裁定,對被責令或被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五)在收到決定書或判決、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復議、訴訟、國家賠償案件情況。
第十三條  內部執法監督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執法責任制明確、內部執法監督制度落實,承擔執法工作的業務部門定期對執法情況進行自查;
(二)嚴格執行上級公安機關和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監督決定和命令,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況;
(三)及時糾正已發現的錯誤案件,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四)依法及時追究消防執法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支隊(含)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成立由行政主官任組長、防火監督部門和政治部門參加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防火監督部門負責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消防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采取平時考查與定期考核評議相結合的方法,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執法檔案、案卷及相關材料,問卷、暗訪(訪查)、實地調查等形式。
第十六條  平時考查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不定期組織開展,可以單獨組織人員進行抽查,也可以結合其他業務工作檢查一并進行。
平時考查應當建立檔案,如實記載專項執法檢查、專案調查、案件審核等工作情況,作為定期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定期考核評議,公安消防支隊對所轄公安消防大隊(科)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公安消防總隊對所轄公安消防支隊(處)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并抽查一定比例的公安消防大隊(科)的執法情況。
公安部消防局適時對各地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采取百分制計分,評議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檔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評議結果應確定為不達標:
(一)因重大執法過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弄虛作假的;
(三)拒絕接受考核評議的。
第十九條  定期考核評議情況應當予以通報,并在一個月內向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定期考核評議和平時考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  被考核評議單位對考核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評議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視情重新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對被評為優秀的下級單位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考評被評為優秀的,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表現突出的執法人員給予記功、嘉獎。
除單項業務工作外,公安消防機構報評優秀或先進單位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是優秀。
第二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被評為不達標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對單位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免職。
第二十四條  在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及時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予以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責任的,依照《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應當盡可能地結合當地公安機關定期組織的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一并進行,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考評。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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