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公安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提供者:佚名
發布時間:2009/10/26 12:00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溫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發〔2001〕55號),設置溫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是主管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受委托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公安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提出對策措施。
        (三)負責組織、指導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察,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四)主管和指導偵查工作,組織特別重大案件和跨縣(市、區)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
        (五)負責制止和處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件、突發性案件;依法管理全市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指導和組織查處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體系。
        (六)依法管理、指導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九)主管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組織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十)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直接管理市區部分重點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林業公安機構等的業務工作;負責市局列管單位的經濟民警隊伍管理。
        (十一)負責對全市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指導、監督,組織實施網絡監控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
        (十三)負責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對來溫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五)指導、組織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負責全市技術防范工作和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
        (十七)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八)領導全市公安消防、警衛部隊的建設,按規定的權限,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九)協同縣(市、區)黨委管理縣(市、區)公安機關領導干部,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二十)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二十一)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25個職能處室(支隊)和政治部。政治部為市公安局黨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和負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的行政職能部門。政治部下轄干部處、警務處、宣傳處和教育訓練處。
        (一)辦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調查、收集、分析、研究、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助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起草重要文件,組織新聞發布;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以及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指導全市公安系統的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文件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文件的審核和會議管理工作;受理、督促查處群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負責局機關檔案管理和公安史志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公安統計工作。
        (二)警務督察室
        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現場執法、值勤情況進行督察。
        警務督察室與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
        (三)干部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縣(市、區)黨委及組織部門管理、考核、推薦縣(市、區)公安局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負責管理市區公安機關公安編制的分配、使用,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調配的審核和人民警察警銜審核及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人民警察出國(境)任務審批和出國(境)人員政治審查;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優撫工作;協同省消防總隊對市消防支隊團、營兩級班子及警衛處排職以上干部的考核、任免建議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以及干部、職工的考核、任免、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
        (四)警務處
        負責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和警容風紀工作,承擔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和評優創模工作,負責立功集體和個人的考核、審核上報工作;綜合、協調公安政治工作,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綜合性活動,制訂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調研、掌握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情況,負責審核、起草隊伍建設等重要文件和政工會議報告以及政工文書檔案、信訪、統計及政治部行政事務工作。
        (五)宣傳處
        研究制訂公安宣傳、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和措施;指導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指導、審核公安機關報刊出版、影視和新聞報道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的文化建設工作;管理《溫州都市報·警方周刊》編輯部工作;承擔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六)教育訓練處
        制訂全市公安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在職民警的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和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導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的建設和教學工作;負責公安院校在我市的招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警察體育活動;承擔市前衛體育協會的日常工作。
        (七)老干部處
        負責市局機關離退休干部、職工的組織生活、后勤服務和管理工作。
        (八)指揮中心
        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市公安110報警指揮系統;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災害事故;協調各部門、各警種的警力,在各業務部門分類預案的基礎上,綜合制訂處置緊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緊急情況的工作預案,實施統一指揮調度。
        (九)國內安全保衛支隊
        搜集、處理全市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研究意見和對策;直接參與和指導協調對各種危害社會政治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案件、事件的偵察、控制、防范、處置工作;組織指揮、指導協調宗教、民族和文化領域的安全保衛工作;掌握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情況,配合處置、防范和打擊破壞活動;根據國內安全保衛工作需要開展境外調研工作;開展隱蔽力量建設和隱蔽工作職業化、社會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
        (十)經濟文化保衛處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檢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直接管理市區部分重點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掌握內部單位敵情、治安情況和政治動向,指導和組織實施在全市經濟文化保衛系統內開展隱蔽斗爭;承擔內部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破,查處內部單位發生的治安案件;指導列管單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指導和加強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隊伍的組織建設、業務培訓。
        (十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直接參與和組織指導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協調、協助縣(市、區)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和布控;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范工作。
        (十二)治安支隊
        掌握全市社會治安動態,研究制訂、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治安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區)重大治安案件的查處;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負責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危險物品、核材料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和居民身份證;負責人口統計工作;指導征兵、招收飛行員的政審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工作;管理邊境區通行證的簽發工作;指導治保會、保安服務公司等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十三)刑事偵查支隊
        承擔全市刑事偵查工作的組織、規劃、指導、服務和實戰職能;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專項斗爭;指導、組織、參與嚴重暴力案件、涉外案件和跨縣(市、區)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與外省、市的刑偵協作工作;研究制訂全市刑偵基礎業務和專門手段的總體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刑事技術三級中心和刑事犯罪信息中心建設,組織刑事技術的推廣應用;負責部分重特大案件的現場勘查、復查和會診;負責痕跡物證的檢驗、鑒定工作;為全市刑偵部門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情報和信息支援;管理、考核全市刑偵職業據點建設。
     (十四)禁毒支隊
      掌握、分析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規律特點,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參與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和涉毒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查處、打擊非法使用、制造、運輸、販賣精麻藥品,組織指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承擔市禁毒辦的日常工作。
    (十五)監所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羈押場所和人員的監管、教育、生活保障工作;掌握羈押情況,研究制訂有關監管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檢查、督促監管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指導看守所罪犯再犯罪案件的偵查和配合偵查機關的獄偵破案工作;組織、指導監管場所深挖犯罪工作;指導、監督留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工作;檢查、督促監管羈押場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承擔市局婦女教養對象的管教工作。
     (十六)出入境管理處
     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審批、辦理公民因私出國、公民因私去港澳臺的各項證照;辦理外國人各類簽證和居留證及華僑、港澳臺同胞暫住各類簽注或延期手續;受理、審批加入、退出、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指導、管理不準出入境人員的控制工作;負責指導基層基礎性外管工作,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信息情報,協助偵破偷渡案件。
     (十七)行動技術支隊
      擔負全市公安機關技術偵察任務;收集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主動發現和積極配合偵破重特大案件和處置突發事件。
        (十八)交通巡邏警察支隊
        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研究、制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的對策措施,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市區車輛停放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道路標志線的設置與管理及非交通占道的管理;參與全市道路建設規劃與設計;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安全檢測、管理和機動車駕駛員適應性檢測;負責、指導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件的核發與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港澳臺和外籍駕駛員在溫申領駕駛證件的審批、發放及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涉外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新認定及責任人處罰的復議;負責全市公安交巡警系統的財務管理;指導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參與對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的產品技術監督;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接受公民報警;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救助在道路上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的人員。
        (十九)巡邏防暴警察支隊
        維護城市警區內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現行違法犯罪;接受群眾報警,救援危難群眾;承擔處置全市暴亂、騷亂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等突發性事件;制止和處置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特大治安事件和嚴重暴力犯罪行為。
        (二十)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
        負責并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絡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全市互聯網上信息監控和偵控工作;掌握信息網絡違法犯罪動態,查處危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研究制訂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范,指導并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
        (二十一)法制處
        負責公安機關內部的執法監督和法制建設,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負責市局有關公安行政管理執法文件的起草和審核工作;審批全市公安機關辦理的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案件;負責刑事、行政案件的審核工作;辦理由市局承辦的刑事、行政復議案件及刑事、行政案件的理賠工作;負責市局行政訴訟、賠償訴訟的應訴工作;主持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參與對重大、疑難刑事、行政案件的定性、處理的研究;負責公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十二)科技處
        負責對全市公安科技規劃論證、協調、指導;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重大科技項目的論證、評審和實施,負責全市公安科技立項、申報、成果鑒定、驗收、獎勵和技術推廣;實施對社會公共安全行業的行業管理和技術監督;做好全市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組織公安科技情報的收集、研究及學術交流。
        (二十三)信息通信處
        研究制定全市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系統建設的發展及其聯網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業務數據庫建設和計算機應用軟件的開發和推廣,為公安機關提供數據查詢服務;負責保障公安信息通訊網絡的正常運行;負責對全市公安系統有線、無線、機要、圖像通信等業務的發展規劃和建設;承擔市局機關計算機、通信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等工作。
        (二十四)后勤處
        負責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的計劃、申報、分配及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的規劃和檢查、指導;負責全局性重大會議、偵破重特大案件和暴力案件以及大型活動保衛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被裝發放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基建、房產管理、裝備管理及民警醫療保健生活等服務后勤保障工作。
        (二十五)審計室
        指導、檢查全市公安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各縣(市、區)公安局的內部審計監督;負責全市公安系統經濟活動的審計調查。
        三、直屬單位
        (一)看守所
        承擔全市“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判處無期徒刑以上、涉外案件)、市局機關和龍灣分局等單位承辦的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的羈押和刑期在1年以下短刑犯的管教、改造任務。
        (二)水上分局
        負責市區內河(內港)水域的船舶、船閘、渡口、浦口及水上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查處治安案件和偵破一般刑事案件;辦理水上集體戶口和對外來進出港船舶的登記工作。
        (三)交通治安分局
        負責市區公共汽車、出租車、長途客運車、旅游客車、租賃車及各類貨運車輛的相關站、區、點和線路的治安秩序的維護和案件的管轄。
        四、人員編制
        市公安局總編制控制數為18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政治部主任、紀委書記(兼督察長)各1名;中層干部職數184名(含直屬單位),其中按副縣級配備19名,按正副科級配備165名。辦公室、治安支隊、刑事偵查支隊、巡邏防暴警察支隊、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禁毒支隊、監所管理支隊、行動技術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的正職領導可按副縣級配備,副職領導可按正科級配備;警務督察室下設的督察一大隊、二大隊,國內安全保衛支隊下設的一至五大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下設的一至四大隊,治安支隊下設的一至五大隊,刑事偵查支隊下設的政治處、一至七大隊,禁毒支隊下設的一至四大隊,監所管理支隊下設的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行動技術支隊下設的一至四大隊,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下設的一至四大隊、機動大隊、事故處理大隊、秩序大隊、車輛管理處(所)、辦公室、政治處,巡邏防暴警察支隊下設的政治處、巡警大隊、機動大隊、防暴大隊等48個機構的正職可按副科級配備。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核定副書記2名(其中1名兼任監察室主任),監察室副主任1名。下設辦公室、控告審理室、案件檢查室、黨風廉政室,中層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五、其他事項
        (一)邊防支隊、消防支隊、警衛處現行管理體制不變。
        (二)各區公安分局的編制統一由市公安局直接管理,并商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確定各分局的編制。今后根據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任務的變化,由市公安局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統一增加和調整編制,區政府不再履行地方公安編制的管理職能,人員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不變。
        (三)市人民警察學校,增掛溫州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的牌子。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承擔全市公安機關新民警上崗培訓、在職民警的崗位培訓、民警警銜晉升培訓等工作。重新定編35名;領導職數3名,正職領導可按副縣級配備,副職領導可按正科級配備;中層領導職數4名,正職可按副科級配備。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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