嶗山區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進一步增加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工作透明度,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全區各有關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情況,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政務公開績效考核工作實行“分級負責,下管一級”的制度。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政務公開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對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風景區管理局,高科園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工作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單位)所屬的具有社會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單位的政務公開績效考核工作,由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并將考核結果及時報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其上級主管部門考核為主,同時,接受當地政府的指導。
第三條 政務公開績效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風景區管理局,高科園管委會,駐區有關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及加分事項和記分標準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
(一)街道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
考核總分為100分,完成全年工作任務、積極創新政務公開工作的得滿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扣至0分為止。
1、不按有關規定成立和及時調整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機構或明確具體人員分工負責或不按規定完善有關規章制度的,每項次扣10分。
2、不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區政府關于政務公開工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落實,發現一次扣10分;上報信息、材料不及時或者上報信息、材料不真實、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次扣5分。
3、不按政務公開工作方案要求落實規范服務責任制公開、公共企事業單位規范服務和辦事公開及其他有關政務公開工作任務的,每項扣5分;不按要求設立內部政務公開、受理投訴、監督查處機制的,每項扣5分。
4、街道及所轄范圍內辦事服務窗口不按規定公開業務管理事項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時限、收費標準、工作紀律、監督投訴渠道的,每項次扣5分。不按規定設立政務信息公開查詢點并提供相關服務的, 扣10分; 不按規定設立依申請公開現場受理的,每項次扣10分。
5、不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區政務門戶網站發布街道及其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目錄、指南、政務公開信息年度報告和相關信息,每缺一類扣10分;不公開具體事項信息或信息內容不完整、不準確或更新不及時的,發現一項扣5分;不設立“依申請公開”渠道的,扣10分;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回復信息公開申請的,發現一次扣5分;對群眾訴求的政務公開方面的事項及時回復率不足100%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5分。
6、群眾通過信訪、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書信等渠道投訴的政務公開工作事項,經核查投訴屬實的,每項次扣5分,情節嚴重的,每項次再扣5分。
(二)區直單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
考核總分為100分,完成全年工作任務、積極創新政務公開工作的得滿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扣至0分為止。
1、不按有關規定成立和及時調整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領導機構或明確具體工作人員負責或不按規定完善有關規章制度的,每項次扣10分。
2、不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區政府關于政務公開工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落實,發現一次扣10分;上報信息、材料不及時或者上報信息、材料不真實、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次扣5分。
3、不按政務公開工作方案要求落實行政審批事項公開、執法規范服務責任制公開、公共企事業單位規范服務和辦事公開及其他有關政務公開工作任務的,每項扣5分;不按要求設立內部政務公開、受理投訴、監督查處機制的,每項扣5分。
4、單位及所轄系統內辦事服務窗口不按規定公開行政許可及業務管理事項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時限、收費標準、工作紀律、監督投訴渠道的,每項次扣5分;不按規定設立政務信息公開查詢點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扣10分; 不按規定設立依申請公開現場受理的,每項次扣10分。
5、不按規定在嶗山政務網發布部門信息公開目錄、指南、政務公開工作信息年度報告和相關信息,每缺一類扣10分;不按規定在嶗山政務網發布政務公開工作信息和為民服務信息或信息內容不完整、不準確或更新不及時的,發現一項扣5分;不按規定組織所轄系統公共企事業單位發布辦事公開目錄和信息,每缺一個單位扣10分,每缺一項扣2分;需要開展“意見征集”和“在線訪談”活動時,不在嶗山政務網進行的,發現一次扣5分;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回復信息公開申請的,發現一次扣5分;對群眾訴求的政務公開方面的事項及時回復率不足100%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5分。
6、群眾通過信訪、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書信等渠道投訴的政務公開工作事項,經核查投訴屬實的,每項次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