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獎懲規定
為有效地推動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全面落實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全市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把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推向新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考核范圍: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下達安全生產指標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省以上駐泰企事業單位。考核對象主要是各級政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企業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及分管其他工作的相關負責人。市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由其主管部門或國資運營公司負責。
二、考核內容:
(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市安委下達的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重、特大安全事故數(即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火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及萬元國內生產總值事故經濟損失率。
(二)安全生產工作指標:
1、建立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落實情況。各級、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實施情況。是否將責任目標逐級分解下達,是否每月一調度,每季一通報,年終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是否與負責人的經濟利益、政治榮譽掛起鉤來,獎懲是否兌現。
2、縣市區、鄉鎮(辦事處)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情況。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要點,能保證正常工作經費,并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能擔負起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安全監督和管理的職責。
3、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情況。能針對各自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季節性或專業性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及時排查整改各類事故隱患。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采取切實有效的監控與整改措施,能按市安委要求和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4、建設項目“三同時”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產的規定,年內投產使用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均應按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5、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情況。重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不斷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勞動條件,職工在安全衛生方面的基本權益能得到保護。積極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職業危害能得到有效控制。
6、安全許可管理情況。管轄范圍內沒有無證制造、安裝、使用、維修、改造鍋爐、壓力容器和起重設備的現象;沒有無證生產、經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現象;能及時制止無證(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合格證)采礦和超層越界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和爆炸物品的現象。
7、“安全生產月”活動組織情況。深入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職工進行認真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95%以上。
8、信息統計報告情況。積極完成市政府、市安委部署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及時反饋安全生產信息,按時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各類事故速報、月報、年報及時準確,無瞞報、拖報事故現象。
9、安全事故處理情況。充分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來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發生的死亡事故,能按有關規定查清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及時結案通報,從中汲取教訓;不斷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樹立典型,推動工作。
10、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情況。能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總結部署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能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省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本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分解下達各考核單位;
(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當年工作任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指標和考核評分標準;
(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各考核單位的安全生產每月進行一次情況調度,每季進行一次情況通報;
(四)年終,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對各考核單位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依據。
四、獎懲:
(一)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記入檔案;
(二)每年考核結束后,對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未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且工作指標經考核達到80分以上,單位考核評分在前15名及縣市區政府排名在前兩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先進集體的一名負責人由市政府授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負責人,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后給予記功以上獎勵;
(三)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被考核單位評選先進單位資格;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取消評選先進個人和勞動模范資格;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被考核單位可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