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市 環 保 局
第一條 為準確核定“十一五”期間污染源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據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并為國家和省、市確定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要與省環保局制定的《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中規定的日常監測結合起來,盡量避免重復監測。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的監測采用自動監測和人工監督性監測相結合的方式。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凡在技術上可行的都要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聯網。同時,搞好人工監督性監測。
根據國家環保部的要求,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每季度開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組織監測。市環保部門負責全市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技術指導、質量管理和數據定期匯總上報工作,市環境監測站負責轄區內國控重點污染源的具體監測工作。
省重點監管企業的監督性監測按照省有關規定進行,由省、市、縣(市、區)環保部門共同完成。市環保部門對各縣(市、區)重點監管企業每旬至少隨機抽查15%,對城市污水處理廠每旬進行一次檢查、監測;縣(市、區)環保局每旬對重點監管企業排污情況檢查、監測一次,每天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進、出口水質分別進行一次檢查、監測。
對于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也不具備人工監測條件的污染源,由當地環保部門出具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數據。
凡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在誤差范圍內的,以自動監測數據為準;超過誤差允許范圍的,以人工監督性監測數據為準;上級與下級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上級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為準。
第四條 各級環保部門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應建立排污檔案。有關排污情況的報表由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會同重點監管企業填寫,于次月3日前上報市環保部門。市環保部門組織審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報省環保部門。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庫。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保證承擔本轄區污染源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站的相關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購買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納入財政預算。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部門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方法,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