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市環保局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國發〔2007〕3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季報和年報。
季報主要統計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提供環境數據支持,由有關單位在每個季度結束后3日內上報市環保部門(上報表格由市環保部門另行下發)。第二、四季度的季報,還應匯總上半年及年度減排措施實施情況和減排數據。
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年報主要依據環境統計制度開展。為提高年報時效性,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于次年1月10日前上報年報數據。
第三條 建立健全重點排污監管企業統計制度。按照省里的要求,由環保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月一次對省重點監管企業進行檢查、監測,主要檢查、監測企業進(出)水濃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動監測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監測情況報表由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會同重點監管企業填寫,于次月3日前上報市環保部門;市環保部門審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報省環保部門。
每季度結束后6日前,市環保部門組織匯總上一季度省重點監管企業的抽查監測數據,上報省環保部門。第二、四季度還需匯總上半年及年度省重點監管企業報表及數據。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完成。市級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環保部門(上下級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不一致時,以上級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為準)。
第五條 國家規定的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取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省重點監管企業中凡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的,采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放量數據。沒有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的,按照《全省重點企業監管辦法(試行)》、《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監管辦法(試行)》的規定采用人工監測的數據計算排放量;屬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中的非省重點監管企業,采用日常人工監測數據計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數優先采用國家推薦的數值或同等生產工藝水平企業驗收監測得到的排放系數。
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如SO2排放量)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應認真分析原因。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按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條 省重點發表調查單位的統計報表由縣(市、區)環保局會同重點發表調查單位填寫。各級環保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環保部門應按照上級環保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報表的填報數據。
第七條 按照國務院《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國發〔2007〕36號)中確定的排放強度法,對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的具體方法及程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監察系數的取值按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情況調整低COD排放行業,并報市環保部門核定認可。各縣、市、區監察系數取值后應報市環保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審核后確定。
第十條 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市環保部門。市環保部門對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后上報省環保部門,并依據省環保部門核定結果對各縣(市、區)統計數據進行復核后,將核算結果通報各縣(市、區)。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市環保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