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年度考核辦法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0/06/20 12:00
第一條 為加強村衛生站的建設與管理,規范村衛生站醫療服務行為,發揮政府補貼的最大效能,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站服務能力建設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省、市財政補貼范圍的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
第三條 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的年度考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規范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執業行為,理順村衛生站管理體制,增強村衛生站服務能力為目的,進一步促進村衛生站在農村衛生工作中的基礎作用,使農村居民就近享受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和疾病預防等公共衛生服務。
第五條 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考核項目包括綜合部分、藥品管理、信息資料管理、醫療質量、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合作醫療、健康教育、慢非病防治、群眾滿意度等十個部分,考核內容及考核方法按《惠州市列入省、市財政補貼村衛生站醫生、護士考核標準》進行。
第六條 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考核采取百分制進行,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90分以上為優秀;考核80--89分為良好;考核60-79分為合格;考核59分以下的為不合格。合格檔次以上的全額發放當年財政補貼,不合格的發放50%當年財政補貼,優秀檔次可作為文明衛生站評選的對象。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調查核實,為當年考核不合格:
(一)觸犯刑法、違法亂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使用偽劣藥品和超范圍開展醫療技術服務造成重大醫療事故的;
(三)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
(四)失職造成公共衛生事件的;
(五)為參加合作醫療人員開假收據和出具假證明。
第八條 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縣(區)衛生局、財政局、監察局和民政局四個部門聯合取消財政補貼對象資格。
第九條 年度考核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12月10日前各縣(區)衛生局將《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年度考核表》上報市衛生局。
第十條 縣(區)衛生局應加強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考核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考核工作落實。考核結果及補助金額發放必須公示。
第十一條 加強農村衛生站醫生、護士補貼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審計,對違規騙取、挪用補助專項資金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市衛生局將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年度考核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