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兒童醫院獎懲制度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0/06/20 12:00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醫院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健全內部監督管理機制,確保醫院各項工作質量和正常秩序,使職工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以醫療質量為核心”的服務宗旨,增強員工愛崗敬業的責任感和遵紀守規的自覺性,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樹立醫院良好的社會形象,以相關法規和要求為依據,結合醫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衛生部《醫院管理評價指南(試行)》、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上海市醫療衛生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守則》、《上海市醫療護理診療常規》、《關于本市衛生事業單位開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見(試行)》等規范。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的各類人員、各部門科室以及在本單位進修、培訓、實習的各類人員。對醫院派出在外單位培訓、進修或執業的人員同樣適用。


      第四條   醫院實行獎懲制度,堅持弘揚模范、激勵先進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批評懲罰為輔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醫院獎懲考核委員會(成員另定)是負責全院獎懲工作的管理組織,人力資源部是負責實施各類獎懲的職能部門。精神文明辦公室是獎懲委員會下的工作機構,負責委員會相關工作。院接待辦、相關職能部門(院辦、黨辦、門辦等)是病員和醫院內部投訴的受理部門。


      第六條   本制度執行程序:由相關職能科室直接向院考核委員會提交書面材料,由醫院獎懲考核委員會討論后執行。重大事項報黨政聯席會議批準后執行。

獎  則
      獎勵對象:當事個人、科室以及相關個人、科室
      獎勵方式:

      1、精神獎勵:通報表揚、授予院級先進、授予院級榮譽稱號、推薦申報上一級先進或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給予經濟獎勵;
      3、行政獎勵:記功、記大功。
      所有的獎勵均記錄個人醫德檔案,并作為晉職、晉升考核聘用依據。
      獎勵標準:物質獎勵除特殊說明外,一般標準為:個人獎勵200元—1000元,科室或集體獎勵1000元—5000元。榮獲個人或集體先進、榮譽稱號者,參照本條例標準:個人:局級獎勵3000元、省市級獎勵5000元、國家級獎勵10000元。集體:局級獎勵3000元—5000元;省市級獎勵10000元—30000元;國家級獎勵30000元—50000元。對其中事跡突出、有較大社會影響、有重要示范性的事例,應授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和行政獎勵,由醫院獎懲考核委員提出具體建議并報黨政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獎勵內容:
      第一條 及時發現醫療缺陷或安全隱患、杜絕差錯或事故苗子,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取得市內考核前三名。臨床帶教工作中,學生評選出的優秀帶教導師及優秀教師。


      第三條 臨床科室全年月滿意度考評均大于95分(含95分,特需為98分),且無有效投訴;全年醫療質量完成情況優秀且無醫療事故差錯。


      第四條 在各項醫院工作檢查中受到表揚、在各項醫院評比活動中獲得獎項的。

      第五條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表現突出的;參加援外醫療隊、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執行特殊醫療任務中表現主動積極、工作成績突出、受上級主管部門表揚或嘉獎的;在突發事件及重大搶救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他人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服從命令、忠于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和反響的。

      第六條 來信、來訪、來電或媒體刊登表揚,且內容具體、事跡真實,或拒收紅包的。

      第七條 見義勇為、拾金不昧、正氣直言,勇于維護醫院形象、有益于醫院精神文明建設的事跡;為完善醫院管理、醫療和護理質量等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院部采納的。

      第八條 在醫療、教學、科研、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者;為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且被采納,效果突出的;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為醫院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九條 堅持原則,為政為醫清廉,敢于同違紀失職行為作斗爭,維護了醫院利益,成績顯著者。

      第十條 委屈獎:在無醫療差錯、職責偏失的前提下,對病人無理辱罵、毆打,不還口、不還手,較好應對醫患矛盾,經查證確實存在嚴重委屈情節的。

罰  則

      處罰對象:當事個人、科室以及相關的個人、科室。

      處罰形式:

      1、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 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2、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3、其他處分:低聘、待崗、解聘、辭退、除名。

      處罰標準:

      1、所有的處罰均記入個人醫德檔案。

      2、凡被行政處分者,當年考核為不合格。被行政警告處分者,扣6個月獎金和年終績效獎;被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者,扣全年所有獎金。

      3、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職務和級別。有優異表現者可縮短處分期限。

      4、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多項判定的處分種類不同時,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5、在受處分期間,在醫療、教學、科研、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者,可以撤消、縮短行政處分期。

      6、經濟處罰除特殊說明外,一般標準為個人處罰100元—1000元;科室或集體處罰1000元—5000元。上級檢查、媒體曝光等影響較大的事,經調查核實,處罰標準為個人2000元;集體5000元—10000元。

處罰內容:

      第一條   在醫療、教學、科研、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總則第二條所及的條例者;在上級部門或醫院組織的各種檢查工作中被批評、情況屬實者;影響醫院成績和名譽者;質控檢查單項不達標科室;經各級組織檢查衛生不合格的科室及相關部門。

      第二條   利用工作之便違反廉潔行醫有關規定者,依照上海市《違反廉潔行醫的處罰規定》、《關于違反廉潔行醫的處罰規定的補充意見》及醫院《醫院廉潔行醫規定》、《醫院關于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紅包”等問題的處罰規定》和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條   違反《上海市醫療衛生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守則》、服務規范(衛生系統文明單位檢查標準)、院紀院規和《醫院安全生產制度》者。

      第四條   來信、來訪、來電投訴員工在工作中存在醫療質量、服務態度、工作作風等問題,經查實者;如果所反映問題屬科室(部門)管理不善,科主任(部門負責人)承擔共同責任。對上述情況特別嚴重、損害醫院聲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人,除經濟處罰外,給予其他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五條   對被認定為醫療事故(包括院內醫療糾紛專家組認定)責任者,根據醫療事故等級給予處罰。一級事故扣6個月獎金;二級事故扣獎4個月;三級事故扣獎2個月;四級事故扣獎一個月。有經濟賠償,除經濟處罰外,當事人同時承擔醫院賠償金的20%。如情節和后果嚴重,給予其他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六條   發生醫療事件(當事人有過失行為但未認定為醫療事故)、發生醫療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定當事人有過失者,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同時承擔醫院賠償金的20%,后果嚴重給予其他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七條   值班醫師聽到急診呼叫,未在5分鐘內到位或護士未立即通知醫生者均予處罰,造 成嚴重后果者按罰則第五條、第六條處罰。

      第八條   出現丙級病史一份扣500元,對開假疾病證明,作偽證,偽造、篡改、銷毀病史等違規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處罰,對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違反醫院的《保密工作實施細則》和《上海市兒童醫院檔案管理制度》,侵犯醫院知識產權,損害醫院利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其他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凡非法侵占、挪用、盜竊醫院及他人財物者,一經查實,除如數退賠、并給予5-10倍的罰款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其他處罰、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對未經醫院有關部門批準私自進行藥品及醫療儀器臨床驗證者、私自使用無證藥品、醫療物品及儀器者、私自與銷售方聯系、直接將銷售方提供的藥物和醫療用品應用于臨床者,應責令立刻停止違規行為,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5-10倍處以罰款,并視情節輕重和本人認識,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如引發醫療事件的按罰則第五條、第六條處罰。對私自外出行醫無論是否造成醫療事件,應按罰則第五條、第六條處罰。

      第十二條 在醫院內員工之間發生爭吵、扭打者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損害醫院形象、造成社會影響者應予其他處罰、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不執行院考勤考核制度,違反勞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擅自離崗者。

      第十四條 職工不接受合理工作安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未辦理請假手續而無故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發一天工資及一個月的獎金及其他待遇;曠工二天以上、五天以下(不含五天)依此類推扣發工資、當月獎金及其他待遇;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除以上處理外,根據認識態度給予行政處分;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累計曠工三十天,給予除名處理;對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十五天及以上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院部批準在院內進行或參與一切營銷兜售性活動者,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者除經濟處罰外,應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私自丟棄、出售物資、廢品者,處以物資金額的5至10倍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上海市兒童醫院消防制度》者;違章使用電器及各類危險物者。造成火災、水災等災害性事故者;按情節輕重及造成全部損失的程度予以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者、發生計劃外生育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醫院《自行車管理制度》和《機動車輛管理制度》者。

      第二十條 因違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處以刑事處理者,應予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上海市兒童醫院網絡使用管理條例》造成信息不安全者,除經濟處罰外,應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醫院公共場所吸煙者。

      第二十三條  院聘干部工作期間外出、調休或在任何時間離開本市沒有辦理相關請假手續者;違反醫院《院內手機使用規定》者;行政總值班違反醫院《行政總值班制度》者。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上海市兒童醫院標識張貼管理辦法》者。

附  則

      第一條 如醫院其他條例與上述條例相悖,以本條例為準,本條例與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法規相悖,則以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條 獎懲條例未涉及到的獎懲事宜,由院考核小組討論決定,凡遇重大獎懲事項,由院考核小組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對院考核小組作出的決定不服,可在公布執行之日起十五天內向院考核小組書面提出復議。考核小組在下一次考核會議上提出討論。

      第四條 經濟處罰由醫院人力資源部直接從當事個人或科室的收入中扣除。

      第五條 本條例自上海市兒童醫院第六屆第五次職代會(2009年12月28)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原獎懲條例同時廢止。

      第六條 本條例由院考核小組負責解釋,人力資源部具體組織實施??己私Y果符合醫德檔案內容的記入醫德檔案保存。


上海市兒童醫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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