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不良事件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中以及醫院運行過程中,任何可能影響病人的診療結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負擔并可能引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以及影響醫療工作的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為防范醫療不良事件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不良事件,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醫教科、護理部及醫療、醫技科室都應建立醫療不良事件報告制 度。由科主任護士長或指派專人登記發生醫療不良事件的經過、原因及后果,務必做到及時、準確,并及時組織討論總結。 三、凡發生醫療不良事件或可能是醫療不良事件,當事人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及時向醫教科或護理部報告。發生嚴重醫療不良事件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報告醫教科、院領導。對重大事故,應做好善后工作。當事人及所在科室應主動填寫醫療不良事件登記表。 四、醫療不良事件報告的內容包括: 1.科室名稱; 2.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4.重大醫療不良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 5.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五、醫療不良事件發生后,如不及時(當即)匯報,或有意隱瞞,事后發現,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六、醫療不良事件發生后,醫教科護理部及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事發的詳細經過,并必須于當班或當時完成調查經過(含討論),盡快做出準確的科學結論。由醫院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七、醫教科、護理部在組織調查處理醫療不良事件過程中,應有專人保管有關病案和資料,任何人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丟失,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八、醫療不良事件導致患者死亡的,為查明醫療不良事件的原因,必要時由醫教科、護理部向死者家屬及時提出尸檢要求,要有書面要求及家屬的書面答復意見。如拒絕和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的判斷,由拒絕和拖延一方負責。為確保尸檢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夏秋季不得超過24小時,冬春季不得超過48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