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都有及時向縣疾控中心報告的義務。
2、執行職務的醫務保健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縣疾控中心報告疫情。
3、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管理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4、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場所、物品、密切接觸人員,嚴格按照消毒隔離制度進行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防止醫院內感染和病源性感染。
5、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每個醫務人員均應積極服從院辦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參加疫情控制工作。
6、對重大疫情,醫務人員應協助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疫情個案發病調查、登記工作。
7、醫務工作者在診治過程中,如發現①冠心病急性事件,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心源性猝死;②腦卒中,包括珠網膜下腔出血、腦出血;③新發腫瘤;④新發糖尿病,均要填寫專卡上報。
8、醫務人員不得將就診的淋病、梅毒、麻風病、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公開;未經政府批準,醫務人員不準傳播和向外傳播(包括新聞單位)重大疫情的發病、治療等情況。
9、對于因個人行為,造成傳染病傳播和流行的,按《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10、對于在重大疫情預防和控制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