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鄉村醫生考核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0/06/22 12: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范鄉村醫生考核,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更好地為廣大農村居民健康服務,根據《鄉村醫生考核辦法》(衛農衛發〔2008〕4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鄉村醫生考核,是指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鄉村醫生從業情況定期進行的考核。從2009年起,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個考核周期12月上旬完成,要與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考核工作結合起來。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全省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鄉村醫生。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的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考核應當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省、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全省和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考核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六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鄉村醫生考核委員會,負責鄉村醫生考核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條 考核委員會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縣、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管理及衛生技術人員組成,人數總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衛生技術人員占50%以上。考核委員會可在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設立考核小組,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鄉鎮衛生院的衛生管理和衛生技術人員組成,人數總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衛生技術人員占50%以上。
第八條 具體考核人員應從考核委員會、當地考核小組的組成人員中隨機抽取3人組成,其中衛生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第九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考評。實行百分制,根據《江西省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考核主要指標》,主要考核公共衛生任務完成情況、基本醫療工作及中醫藥工作完成情況、業務培訓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內容包括:鄉村醫生在執業過程中恪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醫患關系、依法執業、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委員會(小組)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當地鄉鎮衛生院和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及其它鄉村醫生的意見。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個人述職、查閱資料、走訪調查、業務水平測試、召開座談會、職業道德評議等。
第十四條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核委員會(小組)應當于考核前30日,通過鄉鎮衛生院、村委會等將書面通知送達需要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鄉村醫生收到書面考核通知后簽字,并將《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上交考核委員會(小組),簽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員會。
書面考核通知應包括考核時間、地點、內容、程序,以及考核具體組成人員的單位、姓名、職務(職稱)等內容。
(二)考核委員會(小組)按照上述第十三條規定的考核方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
(三)考核委員會(小組)根據業務考評情況和職業道德評定情況綜合評定考核結果。
(四)考核委員會(小組)應于考核完成的10天內向鄉村醫生送達書面考核結果。
(五)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簽署意見,如鄉村醫生不簽署意見,送達人及證人應簽署送達時間、地點等事宜。
(六)考核委員會(小組)應于考核結束2周內將考核結果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鄉村醫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暫緩考核的,應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考核委員會批準后,予以暫緩考核。一個考核周期內,每名鄉村醫生僅能暫緩考核1次,暫緩考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所有暫緩考核人員名單及緩考原因須統一報設區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于暫緩考核的鄉村醫生,考核委員會應統一考核時間,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鄉村醫生認為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員會(小組)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委員會(小組)應當予以準許。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鄉村醫生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否則取消其作為考核成員的資格。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均為合格者,考核結果定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結果定為不合格(其中:業務考評分值70分以上為合格,70以下為不合格;職業道德評定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中的“考核記錄”欄。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的發放依據。
第十八條 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評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考核委員會(小組)提出復核申請。考核委員會(小組)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鄉村醫生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鄉村醫生本人。復核意見為最終考核結果。鄉村醫生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鄉村醫生,原注冊部門應當注銷其執業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1、逾期未提出復核申請;
2、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3、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第二十條 鄉村醫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視為不合格:
1、以不正當手段通過考核的;
2、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執業考核,或擾亂考核秩序的;
3、在考核年度期間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4、未依法履行公共衛生職責的;
5、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6、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偽造、隱匿或擅自銷毀醫療文書,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7、故意泄漏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8、套取新農合資金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鄉村醫生考核結果在鄉村醫生所在鄉鎮、行政村范圍內予以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村衛生室的名稱、鄉村醫生姓名、性別、年齡、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鄉村醫生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填寫《江西省鄉村醫生考核備案匯總表》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級和設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工作的,應當責成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鄉村醫生考核表》、《鄉村醫生考核復核表》采用衛生部制定統一樣式。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