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核對象與內容
醫師定期考核對象是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本院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內容包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及業務水平測評,與考核醫師上一年度考核情況及平時考核、考評結果相結合進行。具體如下:
1、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
由醫師本人填寫 “醫師定期考核表”,所在科室簽署初步評定意見,報人事科、行風辦進行復核。
2、業務水平測評
其基本形式如下:
⑴個人述職;
⑵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⑶對其本人書寫的醫療文書的檢查;
⑷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3、考核結論形成
(1)考核委員會根據評定意見和業務測評結果,做出考核結論。
(2)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有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3)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國家組織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的,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
(4)對因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提前進行考核。考核時間另行通知。
二、考核管理
1、院內成立考核委員會,其職責為負責制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工作,確定考核評定結果,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2、考核工作由醫教科牽頭。定期考核中,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人事科、行風辦具體負責;業務水平測評以基本形式中的(2)、(3)款為考核重點,由醫教科具體負責。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全部考核工作在十月份前完成。考核原則: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
3、特殊情況下可按簡易程序進行,程序如下:本人書寫述職報告,所在科室簽署意見,報考核委員會審核。
考核工作接受市衛生局的委托和監督,并向市衛生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三、本方案未涉及的其它相關規定嚴格按照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