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物資管理規定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0/06/23 12:0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院物資管理,本著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物資是指醫院在醫療、教學、科研和辦公等方面使用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包括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
衛生材料是指醫院在向患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經一次使用其價值轉化為費用的醫療物資。衛生材料包括化學試劑、放射材料、消耗材料和血液制品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在醫療服務中多次使用不改變其實物形態,而其單位價值低于固定資產起點;或其單位價值雖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但使用期限較短或較易損壞的物品。低值易耗品包括醫用低值易耗品、家具、被服裝具、炊具、維修工具和配件等。
其他材料是指為保證醫院正常工作需要而儲備的除低值易耗品、醫用衛生材料以外的其它公用物品,包括辦公用品、衛生用品、印刷品、五金材料、棉織品、燃料及其它雜品等。
第二章 采購
第三條 物資采購實行統一管理、集中采購的辦法。物資設備科是醫院物資采購的組織管理部門。各科室必須將需用物資制定相應的計劃,報物資設備科按計劃統一采購。任何個人或科室不得私自采購。
第四條 凡年消耗量在1萬元以上或一次采購在1千元以上的大宗物資,必須嚴格按照《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物資設備采購招標辦法》有關要求,經公開招標后實施采購。小額零星物資由物資設備科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后,根據需求量按計劃定點采購。
第五條 采購醫用材料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所有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進口醫療器械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證》;體外診斷試劑必須具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六條 外加工訂貨,要對生產廠家的資質和物質的性能、規格及型號進行考察,在與使用科室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擇優訂貨。
第七條 新技術、新材料應用于臨床,必須在原有相同功能的品種使用完畢后方可引進。
第八條 采購須堅持“貨比三家,物美價廉”的原則,保證質量,厲行節約。
第三章 驗收
第九條 購進物資必須經保管人員辦理驗收入庫手續,方可記賬、發放領用。
第十條 入庫前,采購人員與保管人員依據采購計劃、采購合同和發票共同認真核對材料品名、數量、質量、規格、產地和價格等,做到發票與實物相符。不核查實物,不得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一條 醫用材料驗收入庫應嚴格核對證件、檢驗證書和有效期等,杜絕無證產品、過期或即將到期產品入庫。
第十二條 各科室未辦理申請或審批手續而擅自采購的物品,一律不得驗收入庫。
第四章 保管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三級甲等醫院庫房管理標準”,做到庫容整齊、擺放整齊;規格清、材質清、數量清;按物類或設備的庫號、架號、格號、位號存放;不潮、不霉變、不銹蝕、不老化、不過期。
第十四條 定期盤點、核對,對于盤盈、盤虧、積壓、霉變物資要查明原因,及時報批處理。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崗位責任制,切實完善防火、防盜、防爆措施,保障醫院財產物資安全。
第五章 物資發放
第十六條 物資發放實行分類管理、定額或定量供應的辦法。
第十七條 各科室領用物資須由科室負責人簽字,經物資設備科審批登記后,按規定發放;個人及非正式工作人員不得領用物資。
第十八條 各科室部門不得超工作范圍領用物資。所領用物資應在科室內根據工作需要使用,嚴禁私用。
第十九條 辦公用品、衛生用品等實行定額發放管理(實施細則附后)。
第二十條 辦公家具、辦公自動化設備、維修工具等實行以舊換新發放管理(《暫行辦法》附后)。
第二十一條 物資設備科應定期匯總各科室領用物資情況并張榜公布,以利監督。
第二十二條 維修配件實行以舊換新發放管理。
第六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院廢舊物資實行統一管理,集中處理的辦法。各科室將廢舊物資統一交回物資設備科。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廢舊物資中部分部件尚可做配件使用的,應經維修中心等相關部門評估定價,并經審計科審計后,由物資設備科重新辦理入庫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廢舊物資處理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由物資設備科會同審計科、財務科等部門協商確定處理價格。大宗或價值較高的廢舊物資實行競價或招標變賣,所得收入一律上交醫院財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因使用、保管不當而致使物資非正常損壞、丟失、被盜,由直接責任人或科室賠償。
第二十七條 醫院工作人員在參與物資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照《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工作人員獎懲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物資設備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