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口腔醫院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0/06/23 12:00
一、醫院財產物資的管理,必須堅持統一領導、計劃供應、定額配備、歸口負責的原則。
二、凡是購進的財產物資,必須經保管人員和采購人員辦理入庫登記后,方可憑發票到財務科報銷,否則財務科不予辦理結算手續。
三、 嚴格物資領發、調拔手續。物資的領發、調配和調換,均
應填寫物資領發、收回憑證,并依據憑證增、減相關部門的保管帳。調出或調入,應憑領發單或物資調拔單辦理領發手續,并及時調整財產帳。
四、 對材料的領發嚴格執行定額控制,超出控制比例不再發放。
低值易耗品的購入、領發必須經主管院長簽字。
五、 對財產物資實行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物資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及時查明盤虧、盤盈原因,分清責任,報告負責人進行處理。
六、 加強物資倉庫的管理。保管員對倉庫物資要做到心中有數,
確保無蟲、無鼠、無霉爛,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盜,對積壓物資,庫房應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七、醫院財產不得私借,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院長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歸還,出現損毀照價賠償。
八、 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由保管員填制報廢單,經財產管理
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主管院長簽字,超標準的報經上級部門審批后,保管人員和財務科做相應的賬務處理。
本制度從職工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