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標底價設置的原則主要參照基層醫療機構現行零售價和外省集中采購的中標價,投標人投標報價高于標底價的視為棄標。
二、經評標中標(入圍)的基本藥物,可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號)和《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5]605號)的規定和規則進行價格整理。價格整理應遵循同一規格同一競價組藥品價格,一般情況下相差不超過1倍的原則。投標人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整理后的價格予以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視為棄標,最終中標價以投標人確認的價格為準,由河北省物價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公布。
三、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實行集中管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所在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鄉(鎮)衛生院由所在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配合,同級糾風辦、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在省級集中采購中標(入圍)藥品范圍內,統一確定藥品采購數量、規格和生產經營企業,允許通過二次議價方式,確定本地基本藥物采購價格。
四、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在從事基本藥物采購過程中,一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須按實際進價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
五、建立中標(入圍)基本藥物重點監測評估機制,對臨床必需、但價格偏高以及同品規藥品價差明顯的中標(入圍)藥品,進行重點跟蹤監測,并根據市場價格和供應變化適時調整其價格。
六、本補充規定由河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