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中醫臨床科室基本標準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0/06/26 12:00
一、科室設置
(一)作為醫院的一級臨床科室。
(二)設立中醫病床,床位數不低于醫院標準床位數的5%。具備一定規模的醫院,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病區。
(三)設立中醫門診,三級醫院門診開設中醫專業不少于3個,二級醫院不少于2個。
二、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0.4名中醫類別醫師和0.4名護士。
(二)三級醫院中醫臨床科室主任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專業10年以上。二級醫院中醫臨床科室主任應當具有中醫類別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6年以上。
(三)主管中醫病房的護士長應當系統接受過中醫藥知識技能崗位培訓,能夠指導護士開展辨證施護和運用中醫護理技術。
三、醫療用房
(一)門診診室的面積應滿足開展業務的需求。三級醫院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0平方米,二級醫院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醫院臨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積;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醫院臨床科室每床平均凈使用面積。
四、設備配備
(一)基本設備:診斷床、聽診器、血壓計、溫度計、治療推車、脈枕、針灸器具、火罐、電冰箱、計算機等。
(二)根據專科業務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專科診療設備。
五、執行中醫藥行業標準規范,并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六、綜合醫院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臨床科室及專科醫院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臨床科室參照本《基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