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劑工作質量管理規定
一、醫療單位必須配備與醫療任務相適應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學技術工作。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二、醫療單位如要配制制劑,則其制劑室的房屋、設備、技術人員、質量檢查、操作規程及規章制度等都必須符合規定,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制劑許可證》后方可配制制劑。《制劑許可證》有效期滿,要重新審查、發證。
1.對房屋建筑的要求:
(1)周圍環境要求潔凈,無污染。
(2)合理布局:根據房屋使用的要求不同,注意污染區、緩沖區、潔凈區的布局,人流、物流、氣流的合理安排。對潔凈區要有層流潔凈及空調設備,保證空氣的潔凈及適宜的溫度、濕度。
2.完備的設備及儀器,以保證生產和質量檢驗的需要。
3.完善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規章制度。
自配制劑的質量標準依據:
(1)國家標準——符合《中國藥典》規定;
(2)部頒標準——符合衛生部藥品標準;
(3)地方標準——符合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審批規定。
三、建立健全的崗位責任制:人是各項工作中最活躍的因素,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對人的管理。為此,建立健全的崗位責任制是一種有效的管理辦法。
四、建立健全科學的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使管理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標準化。
五、建立健全的質量檢查網:由于藥品在全院范圍流通,要求凡是有藥品的地方就應設有藥品質量檢查員。以質檢室為核心成立質量檢查網,質檢室除了監督全院藥品質量外,還要對自制制劑及可疑藥品進行檢查。藥品一經購入,應立即進行檢查驗收,對購入的成藥要檢查標簽上的批準文號、廠名、外觀、有效期等,不合格者應退貨。購入的原料藥必須符合藥用標準,化學試劑不得直接作藥用。調配處方、發藥時要認真檢查核對,在工作量大的情況下,必須經過第二人的核對,正確無誤才能發給病人。藥品在院內流通過程中,如發現有變色、沉淀等變質現象時要停止使用,送質檢室檢查,以防止將失效藥品發給病人。病人使用常用量,如發現不良反應,應立即停藥,并將藥品及原包裝及時送檢,檢查原因,如確實由藥物引起,應及時上報衛生局、藥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