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級法院 王勇:
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統一考核,在法院系統已經實行了一段時間,現在看作用明顯,問題也不少。每逢年終,大家都會對考核規則、考核結果品頭論足,這種現象本身就說明考核是大家高度關注的事情;但是每每的考核結果卻并不能讓大家心服口服,這也說明考核的規則還不能真正客觀公正地評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業績、貢獻。因而,也就有了對法院集中統一考核工作的存廢之爭論。
我個人認為: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還是有必要的,因為沒有考核也就等于沒有督促,這對審判工作的高效運轉肯定是不利的。但在具體考核方法上,是采取定性考核還是定量考核?這是個問題。當下應當注意的是要把握對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的"度"。過去,各地法院也要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只不過名稱叫做年終評比,這種評比基本上屬于定性考核,考核的內容比較“虛”,通常是表揚與自我表揚相結合,不夠客觀實際。現在的考核規則是以定量考核為主的,好象比較“實”,但有時也“實”得讓人不敢茍同。這主要是由于不同案件所包含的“量”是不同的,案件數量之間所包含的實際工作量是不易準確比照衡量的。如果不考慮到不同案件所包含的工作量并不相同這一基本事實,硬性進行比照衡量,那么,所得出的結果往往讓人不愿認同,也使人對考核規則的合理性心生疑竇。因此,在還不能對審判案件中所包含的勞動進行精確定量的情況下,我們最好不要急于拋棄定性考核的方法,讓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在考核規則中達到一個合理的平衡。
新泰市法院 吳新安:對法官業績的評價,代表了一種導向、一種規范和一種激勵,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有利于弘揚先進法院文化,在法官中滲透現代司法理念,督促和激勵法官勤勉敬業、公正司法、廉潔自律、熱情服務。為此,尊重法院工作規律,建立并落實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法官業績評價制度,是促使法官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的重要途徑。
然而,目前法官業績評價制度仍帶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其一,法官管理公務員化。雖然把德能勤績作為主要考核內容,但由于沒有形成體現法官職業化要求的獨特標準,致使法官評價制度具有評價公務員性質的普遍化;其二,考核內容缺失化。過多地強調對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如結案率、調解率、撤訴率、發回重審率、再審率、審限周期率、執行中止率、案件信訪率等)以及遵紀守法等內容的考核,而忽視了對法官職業技能、職業形象、職業精神和職業實績的考核,不能很好地突出法官職業的特點,也無法對某名法官的業績作出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使“優秀法官”及“一般法官”的產生失去了必須的評價基礎;其三,評價結果的利用簡單化。法官業績評價結果使用范圍較窄,主要用于評先樹優,不能從對法官的監督、管理相銜接,也不能與法官等級評定相銜接,應有的價值沒能利用和體現出來。有鑒于此,個人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首先,要健全完善法官管理制度。積極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法官業績檔案,形成規范完善的法官業績評價制度;其次,要完善法官業績評價的參考內容。遵循審判活動的本質要求,根據《法官法》的相關規定,把法官業績考核的內容拓展為政治素質、職業實績、職業技能、職業形象、職業精神、職業成就(主要指法官的理論水準和調研成果)等方面,同時要細化、量化其具體評價標準,重點突出對職業實績、職業技能和職業成就的考核。再次,要建立健全法官業績評價機構,建立起獨立的、超然與法官之外的評價組織,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操作規程,對法官業績實行動態考核,既重結果,又重過程,體現公平、公正、實事求是、注重實績的評價原則,并把評價結果作為合理配置使用審判人才以及進行法官等級評定最主要的參考依據。
東平縣法院 林建森:東平法院在實施“五項考評”之初,借鑒上海、南京法院的考評做法的同時,也借鑒了他們的考評目標,即作為獎懲依據的績效考核。應當說,績效考核的管理理念,與以往管理僅憑經驗的做法相比,已經有很大進步,使法院管理走向了科學化、現代化的運行軌道。但是,在考評制度的初期運作過程中,我們發現,單純的績效考核只為法官了解自身存在不足提供了初步的依據,而在幫助法官改進工作方面仍有所欠缺。而“如果把考核的重點放在‘加速個人與組織的進步’上面,使考核成為尋求進步的過程,及找出個人與組織可以再進步的方法,那么對個人及組織的意義則更大。”因此,我們不再將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依據的同時,也將其作為診斷過失并對法官進行培訓以及促使其自我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的基本手段。我們進一步認識到,將“改進工作”作為考核的主要目的,必須及時將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從事具體審判、執行和其他工作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員。考核后的信息反饋是績效管理的關鍵環節。它是管理者與法官持續地雙向溝通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管理者和法官以績效目標為導向,進行持續的雙向溝通,幫助法官不斷提高案件質量、效率和效果。不僅如此,建立信息反饋機制的作用還在于它能夠減少任意考評的因素。畢竟,僅有院領導的宏觀監督難以發現考評實施中的所有不公正問題。因此,這種及時的信息反饋應當雙向進行,通過聽取被考核法官的申辯發現績效管理 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和考評實施中制度被扭曲的事實,以完善考評制度、加強對具體考評人員的管理。
泰安市中級法院 高廣權:對法官業績進行科學的考評,是加快法官職業化的有效手段,是建立現代法官制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工作。對法官業績考評制度的設計,應該做到三個符合:一是符合司法工作的規律,一些與法官職業化無關甚至違背司法工作規律的考評指標要盡量剔除。二是符合法官職業化的規律。行政事務實行首長負責制,政務官以服從和執行命令為本職,司法事務實行法官負責制,法官以依事實和法律獨立公正地裁決糾紛為本職,對法官業績的考評必須符合并反映這一職業規律,當務之急是盡快改變對法官業績考評混同于對政務官業績考評的做法。三是符合司法體制改革的規律。現代司法體制以確保法官獨立中立公正高效地行使裁判權為要旨,對法官業績的考評必須符合司法體制改革的這一方向,并以對法官業績考評制度的科學設計,有力推動司法體制改革走向深入。
慮及我國法官隊伍現狀和司法改革漸進性的要求,法官業績考評制度的近期目標應當是——科學規范法官評價制度。在觀念和方式上要突破政務官考核的傳統模式,從過去著眼于抽象、片面、靜態和主觀性較強的考核,轉為具體、全面、動態和客觀的考核,建立法官日常評價機制,將職業化的任務目標量化、分解,落實到法官的日常工作和學習中,形成一種激勵的導向機制,從而將職業化的要求內化為每個法官的自覺追求。從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長遠發展看,法官業績考評制度的遠期目標應當是——弱化法官評價機制,形成法官自律機制。司法活動的獨立性、中立性、權威性、專業性等規律性要求,反映在制度上必然要求淡化外在對法官的影響力,形成一種“法官之上無法官”的機制。隨著法官職業化進程的推進,法官人數將大量減少而素質將不斷提高,審判方式日趨合乎司法規律,這些都為弱化法官業績評價機制提供了基礎。可以考慮構建這樣一個管理和評價法官的基本框架:入門嚴格考試,晉升從嚴控制,在職確保穩定,違法嚴厲處罰。
泰山區法院 吳正祥:考核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完成工作情況,正確地評價工作,以此調動一個單位或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然而,真正做到正確、科學、客觀地評價工作,卻非易事。以往的考核辦法存有偏頗之處,如有的僅對單位的工作進行考核,而不考核個人,沒有對個人作出優劣之評價。有的通過考核個人轉換成對單位的考核,轉換方式不盡科學,并造成諸多工作納入不了考核范圍。以案件調解率為例,就一個庭而言,因側重審理的案件類別不同,調解率差距就較大,如果機械地將每個法官的調解率進行加、除,得出的結論肯定不符合實際,必須用全庭的案件調解數除以全庭的結案數,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這就回到了對單位工作進行考核的層面上。又如調研信息工作,有的法官寫作能力較強,有的法官卻無此特長;有的法官今年有寫作靈感,而明年就不一定有。如果將任務落實到個人,就很難完成任務;而如果將任務分配到單位,則可發揮寫作能力強、有靈感的法官的長處,使之多承擔一些調研工作,從而完成整項任務。因此,筆者認為從兩個層面來考核更為全面和科學合理,能起到拾遺補闕的作用。一是從單位工作的層面對內部單位的工作進行考核。二是從個人工作的層面對個人的工作進行考核。為此,我院制定了《單位工作考核辦法》、《法官個人工作考核辦法》和《法官業績檔案》,對各個庭室及法官的工作分別依據各自的標準進行全面考核,并將對個人的考核結論記入《法官業績檔案》。通過對上半年工作的實際考核檢驗,認為是可行的。
泰安市中級法院 譚明娜:法院業務考評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通過考評提高辦案質量,激勵爭先創優,但是現行考評制度忽略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不同,可以說是司法行政化管理傳統政績觀的具體表現。對法院、業務庭及法官的考評,應當從司法權的特點出發,遵循司法活動及訴訟的基本規律,以考評專業職能為主,對業務庭的法官,主要以考核法律適用能力、庭審能力、撰寫裁判文書能力以及調研能力為主,加大對審判質量和效率、審判作風、司法行為的考核力度,從法官的政治素質、審判業績、審判技能、審判作風和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考核,以科學的考評機制全面規范司法行為。以審限內結案率,調解撤訴率,上訴、抗訴率,申訴、上訪率,改判、發回重審率,案件未結率,執結率,執行標的到位率,人均結案率和已結案件歸檔率為主要內容,建立案件質量與效率考核評估體系,作為硬性指標規定在干警的崗位工作績效考評制度中,對辦案人員案件審限內結案率、月未結案件數、調解撤訴率、上訴率、發改率、當事人投訴率、庭審水平、裁判文書寫作水平、程序操作是否規范及司法禮儀遵守等情況分別量化,制定指標,根據各項指標考評各位法官的工作業績。要區分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考評,考評法官,側重案件質量、數量,當庭宣判率、發改率等;考評其他工作人員,側重行政效能。同時,按照司法權被動性的特點,考察業務庭的收案增長率是不符合規律的,但是對于法官,仍然可以辦案數量作為考核指標,因為辦案數量畢竟體現了法官的工作量。法院各業務庭的職能不同,應按不同部門和不同性質的差異分別設定相應的考核指標,例如對于刑庭,考核調解率也是不符合審判特點的。通過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的司法化管理評價體系,促進司法能力的增強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新泰市法院 呂霞:從目前對法官工作考核的內容看,主要有調解率、結案率、上訴改判率、上訴發回重審率、再審改判和發回率、案卷評查、理論調研、廉潔司法和上訪問題等項目。這些考核項目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在科學性、客觀性上仍然存有繼續改進的空間。如,對調解率的要求過高,沒有全面考慮不同案件類型,在調解難度上存在差異,忽視了調解不成的案件里法官付出的努力。如對上訴案件發改率的規定不夠靈活,忽視了上訴案件存在諸多影響上訴處理結果的因素,有違司法工作規律的嫌疑。法官業績考核是一把雙刃劍。考核項目的設定的不夠科學、客觀,就會引起法官的抵觸,致使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采用一些技術手段使考核的結果朝著有利于自身的方向發展,這就可能影響到法院決策者對法院 工作總體形勢的正確把握,干擾法院審判流程的正常運轉。
法官的職業化要求法官必須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而要判斷法官是否具備這些特質,需要通過對法官進行綜合評價才能得出最終結論。這實際上是要求法院建立一整套科學、客觀、全面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在考核指標設定、考核程序、考核結果運用等方面都要公平、公正、公開。如,在考核指標應因崗位而異,不同崗位應規定符合各自工作規律的不同考核指標。從事審判執行業務工作的法官,要根據民事、刑事、行政、執行案件的不同工作規律,分部門合理設定考核指標;從事非審判執行業務工作的法官,要根據各個崗位的不同工作要求,合理設定考核指標。當然考核指標的設定還需要體現挑戰性和可行性,即:考核目標應當是法官通過提高自身庭審、調解等司法能力和投入更多精力才能達到,并能使法官認識到通過自身不斷努力而不需要通過一些人為操作就能達到。這樣的考核才能不斷激發法官的工作熱情,激勵法官對照考核要求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引導法官強化自律意識,實現由制度管人到法官自律的重大轉變。
泰安市中級法院 尹燕春:對法官進行考核評價,一是要建立一個全面的評價體系,二是要采取對應的考核辦法。一般認為,對法官的評價,應考核德、勤、能、績。就德、勤而言,其主要內容是法官的政治素質、組織紀律和廉政情況,可以主要采取民主測評方式進行評價。民主測評的基礎,不僅要求測評人員公正無私,而且測評人員要了解被測評法官。因此在民主測評的時候,票的分值可有所不同,本部門的人員熟悉被評法官,其票的分值可高些;上級領導掌握法官情況比較全面,其票的分值也理應高些。就能、績來說,可以主要以量化的指標進行考核。我院的“十率”,是一個較好的量化指標體系,關鍵是對改判發回等情況,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再進行打分。同時,辦案數量畢竟體現了法官的工作量,而且在同樣的業務庭內案件難易的概率基本是相同的,可以以一個庭的平均辦案數量確定基本分數制定考核標準。另外,法律適用能力、撰寫裁判文書能力、法官調研能力也應做為法官評價指標,其量化主要以優秀裁判文書和調研成果的數量、獲獎(發表)層次為依據。庭審是法官綜合素質的體現,庭審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效率,我院已經制定了一個量化的考核標準。最后,可結合年終工作總結等時機,組織包括政工部門、紀檢部門等在內的人員組成考評組,就法官的總體評價做出結論。總體評價時,要考慮各方面因素,調整總分數(當然調整幅度也應事先制定標準)。例如,民主測評是受人際關系影響的,對工作成績一般的法官,可以相應調低民主測評分數;又如,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法官,應一票否決;再如對特殊貢獻的法官,可另予加分,等等。以對法官進行全面、公平的評價。
泰山區法院 朱大勇:在法官的業績考核中,辦案質量指標一直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案件質量考評指標體系中,“上訴案件改判發回率”則占據著相當的權重,成為對法官的業績評價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因素之一。但細究起來,“上訴案件改判率”只是一個經過簡單的統計與計算得到的數字,并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審判這一繁雜、嚴格、高度專業性工作的。案件被二審法院改判,存在多種情況,以刑事案件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可能被改判的案件有幾種情況:1、一審事實不清經二審查明的;2、一審證據不足的;3、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4、一審量刑不當的。對于1、2項,由于事實來源于證據,基本上是一回事。由于我國并沒有成文的刑事證據規則,認定刑事證據并據此認定案件事實全憑審判人員的個人法律和法學素養,并受到個人工作經驗的影響。對某些問題在學界、實務界還存在很大爭論,以改判與否簡單認定一審觀點是否正確本身即不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對第3項而言,這一點更為明顯,關于此罪與彼罪的甄別,關于自首與立功等法定情節的認定,爭論文章更是汗牛充棟,反映出很大的爭議性,因此,二審對一審法律適用的改判意見,有時也僅能反映認識上的不同,并不能完全說明真理的名至實歸。對于第4項,兩級法院基于同樣的案件事實和情節作出不同的量刑意見,更多地反映的是對形勢政策掌握程度的差別,一些量刑意見的改變主要是由于二審法院追求在更大的范圍內的刑罰平衡性,這樣一個平衡的視角,也是一審法院難以細致把握的。因此,對于案件發生二審改判的情況后,應當從程序、實體和審判紀律等多方面綜合考量,側重程序合法性審查,對于因學術性爭議問題導致的上訴改判,不應作為影響審判人員工作業績考核的因素。
泰安市中級法院 仉磊:就法官考核機制而言,首先考評機制要科學,應符合審判規律,要體現法官職業的特點。法院應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法官的職業特性,建立客觀化的符合審判規律的考核體系。要弱化數量觀念,側重從案件審判質量、發回改判率、審限內結案率、駕馭庭審、裁判文書、調研成果及案件信訪率等諸多方面綜合考評,反映法官的整體司法能力。片面強調某些量化指標可能與司法公正的終極目標背道而馳尚欠科學,司法實踐中曾經嘗試過的一步到庭率、當庭判決率所出現的問題證實了這一點。其次,考核應當是動態的。目前我們對考核的思維定式僅限于業務量統計和民主測評,是行政化的年終考核模式,而法官的能力和水平是在日常審判工作的點滴中積累而成,因此考核重點也應放在平時,實行動態考核,注重收集、整理、匯總法官現實表現的一些信息資料和有關數據,充分發揮法院綜合管理系統和多媒體技術在審判管理中的作用,通過專門機構對法官的審判業務作出具體的、持久關注并作出定量分析以作出綜合評價。再次,應加強對考核結果的運用。目前,考核與考核結果運用脫節是普遍現象,而考核目的從根本上講是為了運用,而非僅僅作出評價,考核結果應成為提拔任用法官、法官等級晉升以及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從而有利于在法院內部形成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
泰安市中級法院 李興文:從四個方面談一下如何科學考評法官的工作業績。一、關于考評權的歸屬。根據現行規定,主要由院領導組成的法官考評委員會指導對法官的考評。為了體現民主原則,在對法官的考評中加入了由部門干警或全院干警投票的民主測評程序。如此看來,考評權的歸屬并未明確到某一或某幾個人。權力的歸屬不明,必然導致責任的歸屬不明。一旦考評失實由誰承擔責任?不明確。責任的不明確,必然造成考評工作的混亂,其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二、關于考評的周期。目前主要是一年一度的年度考評。此種考評周期的設置并不利于完整、真實地考評一個法官。根據法官的工作特點,對法官的考評應當設置日常考評、年度考評與任期考評。其中日常考評為基礎,年度考評為年度總結,任期考評(對每一位法官因退休、辭職等原因而離任時對其所有任職期間所做工作的考評)才是對一名法官的最終評價,亦最為重要。三、關于考評的內容與標準。科學的考評標準和完善的考評內容是進行考評工作的重要依據。各地法院在工作中均制訂了本院考評的內容與標準,這些考評的內容與標準各地規定不一,甚至大相徑庭。此種現象表明了現今我國法官考評工作的混亂狀態。此種現象的存在,必然影響法官考評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必然對我們莊重的審判事業造成不良影響。在目前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發布的《法官行為規范》來統一我們考評的內容與標準。在時機成熟時,應當用法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力求法官考評工作的法制化。四、關于防止考評失實的措施。首先應建立嚴格的考評責任制,從嚴規定考評不實考評人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被考評人員如若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導致考評失實的,應嚴加懲處。對于考評工作中出現的各種不正之風,應予以嚴厲打擊。其次,應公開考評過程和結果,增加考評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相關機關、群體及群眾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