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涉訴信訪工作的幾個問題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1/02/10 12:00
2009年,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推進“十一五”規劃順利實施的關鍵一年,也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關鍵一年。國外形勢復雜多變,國內內部矛盾糾紛突顯,而且建國60大慶就要來臨,關鍵時期,維穩工作非常重要。翻開近幾年的維穩工作通知,無一例外的都特別強調和要求:要對上訪事件和案件進行徹底排查、復查,要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基層人民法院的涉訴信訪工作無疑非常重要,如何做好,有必要對涉訴信訪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涉訴信訪的含義

依據和對比《信訪條例》中關于“信訪”的解釋,[信訪(信訪條例所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對涉訴信訪的含義可以理解為:信訪人針對法院的司法行為或者其他與法院有關的事項如:不服各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檢舉、投訴法院及法官的不當和違法亂紀行為;咨詢有關訴訟法律問題,尋求相關幫助;對相關司法問題提供各種建議、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而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到法院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行為。法院對這些行為的接待和處理就是法院的涉訴信訪工作。

二、涉訴信訪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屬性和分類 

1、從法院的職能和涉訴信訪工作的產生看,涉訴信訪工作不是法院司法職能的必然工作。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是法院的基本司法職能。法院的司法工作,從立案開始,嚴格依照程序開展。與此同時,法院內部同時也啟動了立案庭的案件跟蹤管理,審監庭的案件質量管理,紀檢、監察的廉潔、紀律監督,審判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庭、院領導的把關等一系列工作,以保證法院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潔。雖然這樣,由于干警的素質參差不齊,也由于監督不力,監督失位,不公正裁判、不合理裁判、不依法及時執行、不廉潔行為甚至違法、犯罪行為還時有發生,再者我國目前司法制度之間還有一些互相矛盾或不協調的地方。從運行結果來看,并不能保證每一個審判行為都符合法治的要求,每一件案件都獲得公正的審理和裁判,可以說公民現實權利還不能全部得到順利實現和救濟。再加上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各異以及社會利益沖突激烈,社會關系錯綜復雜,民眾對法院的司法行為不滿意、不理解而進行信訪、上訪,從而產生了涉訴信訪問題。

2、涉訴信訪工作是司法民主的一種形式。第一任最高院院長沈鈞儒說:“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為人民服務的工作,群眾路線是人民司法的一個基本問題”。由于信訪能聽到社會底層的聲音和意見,由于涉及廣大民眾切身利益,信訪工作被認為是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一個重要渠道,信訪作為實現民主的機制應該被提高到一個特別重要的位置,從這個角度理解,法院的涉訴信訪制度也就成了司法民主的一種特殊形式。

3、涉訴信訪工作實質是法院內部的監督工作。涉訴信訪,除極少數由權力監督機關、司法監督機關直接行使職能,直接查處處理外,大部分都會轉由法院答復、處理的。民眾對法院的司法行為不滿意、不理解而進行信訪、走訪,是一種對法院工作的外在的人民監督,但因為法院職能的特殊性,以及解決裁決錯誤的剛性程序要求,以及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求,外在的人民監督還要轉為法院內部的監督、管理、處分和依法依程序糾正的行為,涉訴信訪的訴求要通過內部的監督來實現,所以其實質還應該是法院內部的監督工作,而這種工作則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

4、關于分類,從形式上可分為信件訪和走訪兩大基本分類;從人數上可分為個體訪和集體訪;從次數上可分為初訪和重訪;從內容上可分為工作操作的不合理性訪、違紀性訪、違法性訪;從信訪人的心態和行為表現上可分為合理訪、纏訪、鬧訪;從來源上可分為直接訪和轉訪。

三、涉訴信訪工作在法院整個工作中的定位

一直以來,法院的工作特別強調的重點就是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這不容置疑。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不斷出現,在新的形勢下,涉訴信訪件數猛增,形式多樣,目的復雜,不易解決,甚至出現一些惡性信訪事件。而且在某一時段,尤其是在經常性的全國“兩會”等、紀念性如“國慶”等、事件性如“奧運會”等大型活動時段做好信訪工作就成為首要的維穩手段,做好信訪工作也已經成為當前的工作重點。但有些干部甚至有的領導干部對信訪工作的性質、在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仍然認識不夠,把信訪工作當作“軟任務”,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上,不能按照實際工作的需要加以切實解決;對一些本來應該可以加以解決的事情不認真負責到底,以致出現重復信訪和告訴無門的現象,這是對黨、對人民不負責任的表現,必須加以改正。當前,信訪問題凸顯;據國家信訪局的統計表明,“當前來京信訪中,80%以上是有道理的,還有80%以上是通過努力可以在基層得到解決的”。“90.5%的上訪者是為了“讓中央知道情況”,88.5%的上訪者是為了“給地方國家機關施加壓力”,這表明做好涉訴信訪工作以成為當前基層法院工作的關鍵。涉及法院信訪工作的突出性、重要性決定了他在整個法院工作中的定位,所以法院黨組要加深認識,調整思路,在研究、部署整個法院工作時把做涉訴信訪工作象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一樣重點考慮,而且在特殊時期還要作為首要工作來抓。

四、辦理涉訴信訪工作的部門

目前,法院處理信訪的部門大多是以立案庭為主要的辦事機構,這為立案庭的全程監督提供了信息來源。但立案庭同時又是主要的業務部門,承擔全院的審查立案工作和排期、送達工作及審判流程管理工作,人員和精力有限。同時面臨日益嚴重的信訪問題,作為信訪辦事機構的立案庭,由于其自身在院內或上下級法院職責、關系、權力的不足,造成了其解決信訪問題的能力不足,容易造成了相互推諉、敷衍和拖延等現象,限制了信訪協調解決功能的發揮。并且對反映自身的信訪處理缺乏監督。必須要整合、增強法院信訪機構的職能,提高其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使涉訴信訪事業向專業化、規范化和現代化的方向發展,并把它完全納入規范處理的司法軌道。所以仍由立案庭做為處理信訪的辦事機構已不適應形勢的要求,應加以完善和改進。   

1、應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處理信訪工作,名稱可為人民法院信訪辦公室,由紀檢組長或監察室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審監庭庭長任常務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若干人員組成。或者由審監庭、監察室合署辦公,三套牌子、一套人馬,加上原承擔處理信訪的立案庭的1—2人組成。這樣安排,是根據紀檢組、監察室、審監庭的內部監督職能來考慮的,從信訪中獲取違法違紀線索,從審前、審中、審后拓展審監庭的審判監督職能。專司信訪的人員要高配,隆其地位、厚其待遇,揚其權力。

2、人民法院信訪辦公室的職責是對信訪進行登記,分類、調查、研究處理、最后形成檔案。法院信訪機構要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權力主體,信訪辦公室應把主要目標放在解決問題,救濟權利,提高效率,找出違法和失當行為上,雖無直接作出具有強制性決定的權力,但具有法定的調查權,責令被信訪的部門作出書面報告的權力,以及公開調查報告的權力。還應具備問責權利,并依據對信訪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的情況,提出質詢,直至提出罷免動議。

3、信訪干部應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事業心;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群眾工作的經驗;還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工作中,要積極宣傳法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參與綜合治理。重點是對那些隨時可能釀成惡性事件和出現嚴重后果的來信來訪,進行教育疏導,提供法律咨詢,指出解決糾紛的正確途徑和法律程序,妥善解決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和惡化。

4、需要指出的是處理信訪案件既是信訪部門的職責,也是全院各業務部門的共同任務,既要明確分工,又要互相配合。真正形成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法院“大信訪”格局。

五、規范化辦理涉訴信訪

推進涉訴信訪法治化、規范化是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明確要求。目前,辦理涉及法院信訪的辦事依據主要有《信訪條例》、《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法官行為規范(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信訪條例》等,人民法院應依據以上規定制定適合本部門的辦法。但當前的有關規定在實踐中還顯的不夠完善和具體,個人認為實踐操作應該改進如下:

(一)人性化接待

這是踐行人民法官為人民和司法為民的必然要求,要做到:

1、有專門和相對獨立的地點、桌椅,方便坐立;有納涼、取暖、飲水設備,進門招呼;有紙、筆和資料,提供服務。

2、接訪過程始終作到熱情、文明、高效。體現人民法官為人民和人民法官的道德品格。

(二)現代化裝備

有全程監控錄象,錄音、攝影裝備震懾哄鬧和攻擊并有利于證據保全。有與有關部門聯網的電腦,方便工作時查找和調取有關資料,方便當事人查詢信訪事項的處理、進展和結果。要向社會公布法院信訪機構的通訊地址、電子郵箱、投訴電話、傳真和信訪接待時間等,總之設備要達到建立信息網絡,暢通民眾信訪渠道的要求。最好能建立全國各級法院信訪信息系統,加強各級法院之間信訪信息的溝通。

(三)檔案化處理

1、凡信訪都應到或經法院信訪辦公室登記,注明信訪人的情況、信訪內容等,交付相干材料的還應出具收條,同時告知信訪人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應設專門人員辦理登記手續。

2、登記后,交由信訪辦公室負責人確定接訪人,能夠馬上答復的馬上答復,口頭答復清楚的,來訪人表示息訪的,由接訪人做好記錄,由負責人審查批準結案歸檔。馬上答復不清楚,或不能、不宜馬上答復的,由負責人確定在3、7、15、30天的范圍內確定約復日期,通知來訪人。確需院領導接防的,由信訪辦公室與有關領導聯系確定具體接防時間。接訪人應根據信訪請求,進行調查、責成相干部門針對信訪請求做出解釋,然后擬出答復意見,由負責人審批答復,重大的或在當地影響大的還應呈報院長召開院務會或者審委會討論決定,

3、建立信訪案件檔案,一案一檔,期限定中期檔案較妥。最好能夠由上級法院開發一套統一的計算機管理軟件,便于資源共享和聯動工作。建立一套統一的科學的信訪登記體系和檢索體系,不僅可以準確統計信訪量,而且可以節約大量的社會資源,克服目前信訪人員盲目投訴、反復投訴、多方投訴造成的巨大資源浪費和政治信任流失。

4、建立信訪案件終結機制。目前,訪而不決,決而重訪的現象很普遍。法院對經調查、研究討論對信訪請求作出答復后,就應視為本訪終結。對再以同樣事實、理由來訪的,應以纏訪、鬧訪論處。但我們需要對答復意見的把關。一般的、顯而易見的由信訪辦負責人把關,重大的,疑難的、群體的、在當地影響大的由院務會把關。經有關機關批轉的,還要征求批轉機關的意見,引起在當地黨委重視的還要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請示后答復。需要指出的一是答復意見應送達給信訪人。二是對以前已做答復但仍在訪的重新立案,正規答復和結案。

六、對信訪中發生的不法行為的處理

信訪中發生的不法行為常見有:哄鬧、沖擊機關;言語侮辱法院及工作人員;毆打工作人員;搶砸公私財務;非法集合、游行、示威;亂拉以侮辱、誣陷、損害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個人、集體聲譽的標語、圖案橫幅;散發虛假內容信件及在網上散發謠言等。對上述行為的處理,稍有不慎后果都難以預料,如何處理,總結如下:

1、堅持克制——教育——平息——制止——保護——打擊的先后原則;

2、分清信訪中發生的不法行為和妨害訴訟行為;對妨害訴訟行為依照有關訴訟法處理。

3、堅持推進依法治訪。當前,部分信訪人依法信訪觀念淡薄,信訪工作人員法律素質不高等因素,已經成為影響信訪工作的重要因素。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訪法律法規,加大信訪執法的力度。一方面要加強信訪監督能力,明確信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也要明確信訪主體的權力和義務關系,明確信訪主體違反法律的具體責任,進一步加強“雙向規范”。相關的法律規定摘錄(主要是《信訪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 

(1)對信訪中發生的不法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2)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根據情況,由受理機關、單位通知其所在單位領回教育處理,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交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老、病、殘和未成年人遺棄在國家機關的;

  (二)不聽勸阻,長期滯留于國家機關,妨礙公務的;

  (三)限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的;

  (四)沖擊機關,強占辦公場所,或者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的;

  (五)偽造文件和材料,誣告他人,造謠惑眾,或者以走訪為名,到處流竄、行騙的;

  (六)在機關門前和領導人住地靜坐、張貼或者鋪設大小字報,散發傳單,示牌,發表煽動性言論,滋擾鬧事的;

  (七)攔截車輛不聽勸阻的;

  (八)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

  (九)攜帶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物品的;

  (十)其他違法行為。

(3)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對信訪中發生的不法行為的處理需進一步規范的兩種情況:

(1)依照相關規定,對不法行為的處理基本上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在之前,法院應該有何作為?首先法院應在接訪地點醒目明示對信訪中發生的不法行為的處理的有關規定,在接訪時進行訪前告之信訪人應該注意的事項和應遵守的紀律、規章、法律。其次對信訪中發生的不法行為法院應當主動先行處置,再視情況移交公安部門,而不是視而不見等待公安部門處理。因為法院做為司法機關,是有義務,有權利、有能力制止、約束、進行處置的。當然,對大規模的、有預謀、有預兆的故意性信訪事件,法院應當及時匯報有關領導和部門、通報公安部門做好應急準備。

(2)“把事情消滅在萌芽,解決在基層,誰主管、誰負責、屬地官轄”等是處理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上級對上訪、越級訪,都要求原主管部門、屬地政府人要回去,事要解決。但人要回去,怎么個回法?信訪實踐中有部分人經勸導、教育能跟回,有部分人經許諾、法、規外開恩也能回來,但有個別人是死活不愿回來,不達目的死不罷休。要他回來,需用強制手段才行。那么,就應該由到訪地有關部門做出定性意見,交由屬地有關部門帶回屬地辦理,在回帶過程中有權采取強制措施,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突發事件和問題。

七、涉訴信訪制度的功能偏差

涉訴信訪制度的功能是救濟,是監督,還是解決爭議?是聽取民聲、反映民意,還是維持社會穩定?現實中的一些情況,剪不段、理還亂。

1、信訪手段代替依法糾錯。

現實中當事人對司法的不滿,往往寄希望于信訪,而不是按司法程序走,當然這與我們工作做不好也有關系,但不管怎樣都應遏制這種勢頭。有關統計數字顯示,信訪案件的解決率只有千分之二,而信訪大軍還是從全國各地源源不斷涌入北京,這其中涉訴信訪占有相當數量。我們會發現,在判決生效后,勝訴方到處找關系,上訪,稱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敗訴方更是到處找關系,上訪,聲稱法院判決不公,法官徇私舞弊,埋怨法官素質低等,要求上級有關領導嚴懲和糾錯。現行信訪制度在為當事人提供權利救濟的同時,也為其他機構和人員干預司法提供了制度性背景和條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及法官的正常司法,擾亂了司法的正常秩序。

2、領導權威比司法權威有用。

領導對上訪的批示和關注比按規定走程序有效。很多信訪者都認這個理。同時有的來訪者為了盡快使上級領導重視,在信訪材料中都強調自身問題的嚴重和緊迫,甚至將問題夸大。信訪者找的機關越高、找的領導級別越高、來的信訪次數越多,個案信訪問題越有可能得到解決。因為領導職級高能夠影響下面就越大,能夠調動的社會資源就越多。長此以往,社會問題和矛盾的解決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領導是否關注以及處理措施是否有力,訴諸的是個人的領導權威,而并非司法權威。這種解決模式無疑具有相當大的局限性,某一時段的某個典型問題可能得到解決,但卻不能保證所有的問題都能得到解決。

3、信訪部門和人員疲于應付“維穩高壓”,不得不“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

從維穩角度看,“纏訪比一般上訪緊急,越級上訪比一般上訪緊急,進京上訪比省內上訪緊急,集體上訪比個人上訪緊急”。而對上訪人采取靜坐、下跪、哭鬧,乃至自殘、自殺、自焚等一些極端的手段時,對信訪的處理更覺為難。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口號下,有時不得不采取強壓、妥協、哄騙、盯梢跟蹤、截訪等法治以外甚至違法的方法,以明顯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為代價來滿足非分要求,從而達到息訪的效果。對造成這種惡性循環,信訪干部何償不知,但亦無可奈何。首先基層法院有些問題是無法解決的,但是上級又要求“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在問題無法解決又不得不解決的壓力下,也只有以拖延來應付。其次通過領導包案處理信訪大要案責任制、信訪工作量化考評制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度等形式,要求進首府、進首都接訪等強化考核力度的措施。這些確實是加強了對信訪工作的管理,嚴厲打擊了漠視人民群眾利益的辦事人員,但在嚴厲的問責和高壓之下,有的干部談信訪色變,而群眾都知道我們怕上訪,所以不論有理沒理的,該不該上訪的,一律都上訪,因為只有上訪才能形成輿論壓力,才能引起上級的重視。所以有時為了減少麻煩,減輕責任,對個案的處理有時過于隨意,以致吊起了更高的“胃口”,更誤導一些人信鬧、信訪、不信法。有一句話說得好“對于老實的不能讓其吃虧,會吵會鬧的不能使其占便宜,不能讓會叫的孩子多吃奶的現象發生。”其實要做到也挺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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