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為嚴格規范和管理我局現有公用車輛,充分發揮車輛為執行工作服務的作用,確保使用車輛的高效、節約和安全,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全局干警應自覺執行。
一、公用車輛本著為執行工作服務的原則,統一管理,保障執行公務用車。
二、我局現有車輛云PA065號警車、云PA078號警車、云PA029號警車。局長負責執行公務車輛的統一安排和調配,各組組長管理各自使用的執行公務車輛鑰匙。
三、執行局設專職駕駛員為李華兵、陳加友、唐紅武、石大華。
四、全局所有公務用車根據執行工作的需要,嚴格實行派車制度。各執行組用車應提前將用車事由、下鄉地點、用車時間填報派車單,先由各組組長簽批,再報局長簽批,同意用車后,方能使用執行公務用車。
五、使用執行公務用車,出車前駕駛員應嚴格檢查車輛是否有毛病,如需要加油,按規定填報派車單由相關部門核發加油單。駕駛員如發現車輛有毛病,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重新填報派車單,使用其他公務用車。下鄉執行案件使用執行公務用車,回來后應將車輛清洗干凈,停放在院內指定的位置,不準隨意停放執行公務用車。
六、下鄉執行案件使用公務用車,行車過程中應注意安全。要按照規定的路線使用執行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行車中確實需要加油的,要及時報告局長,按實際需要加油,未經同意擅自加油的,不予報銷油費。
七、因個人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公務車輛的,個人應提出用車事由、用車時間、用車路線等,縣內用車的經局長批準后方可使用,縣外用車的,由局長批準后,報請院長批準,油費由個人負擔。
八、駕駛員非因公務將公務車輛停放在本院外的其他地方造成車輛毀壞、被盜等損失,由駕駛員個人承擔。出差過程中,不按照規定將車輛停放在不宜停放警車的地方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九、非因公使用車輛時不得在外過夜,確需在外過夜的需經局長批準,不準將警車交、借他人駕駛。
十、公務用車發生交通事故,按照本院車輛管理辦法處理,私用公車無論是否經領導同意,若發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行負責。
十一、加強對執行公務用車的管理,實行定點維修、定期維護。駕駛員必須愛護車輛,必須注意行車安全,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警容風紀,保持良好形象。出差行車出現車輛故障或需要維修等情況要及時報告局長,并做到及時處理;縣城內行車出現車輛故障,必須及時報告局長和相關人員,做到及時處理,到指定地點維修。
十二、違反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的,后果一律自負。
十三、本規定2009年1月6日起執行,同時廢止2008年3月18日制定的車輛管理規定。
十四、本規定由執行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