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論強制執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1/03/09 12:00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宏偉目標的提出,標志著黨和國家治國方略的歷史性轉變,是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新的里程碑,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這一新的治國方略的提出與實施,反映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必然要求,同時也對我國法學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依法治國的意義及其對行政和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依法治國”或簡稱“法治”,作為一種理論學說或治國方略,無論中外,自古即有之。我國早在先秦時期就有法家明確提出了“以法治國”的口號,如“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認為“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為有利”這個問題時,就認為“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 并提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到了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以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思想為基礎,與其自由、平等、民主、憲政等觀念相適應,論證了資產階級的法治理念。資產階級在立國過程中將這種理念付諸實施,建立了資產階級法治國,使法治由一種思想理念變成社會實踐。一般認為,資產階級的法治包含以下三個原則:1.法律至上原則。“在****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2.****和自由原則。這里又包含三層意思:第一,要擺正人民與政府的關系,強調人民是主權者,政府是人民的創造物和所有物;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并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 第三,法治的基本目的之一在于充分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的實現。3.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在我國,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魏源、洪仁⒖滌形⑻匪猛⒘浩舫⑸蚣冶盡⑺鎦猩降齲駒誒煩繃韉那懊媯母銼浞ū甲吆艉牛岢扇酥巫呦蚍ㄖ巍⒂刪?***走向君憲共和、由司法行政不分走向司法獨立,成為中國近代法治的先驅?牽醞莢謚泄⒆什準斗ㄖ喂母髦殖⑹裕家允О芏嬤鍘?
  新中國成立以后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由于歷史的、思想的及其他一些主客觀原因,國家生活中缺乏依法辦事的觀念,正常的法制建設進程不斷受到沖擊。尤其是十年動亂對民主和法制的踐踏與摧殘,使國家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行為失去了應有的規范和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遭受巨大損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了思想上的撥亂反正,強調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揭開了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序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作為戰略目標加以規定,第一次正式明確了“依法治國”的法律地位。1997年9月12日,******同志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高瞻遠矚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基本治國方略提了出來,實現了我國法治化進程中質的飛躍。正如有人指出的,“在中國用法治置換法制,明確提出‘法治國家’的概念之所以有意義,就在于它意味著與人治的徹底決裂-法制將真正成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著在徹底否棄人治的基礎上樹立起一種新的治國理論和治國方略或原則。”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至此,國家的根本大法對依法治國原則予以肯定,使這一治國方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社會主義法治不同于資本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治國不同于資本主義法治國,這是顯而易見的。那么,什么是社會主義法治呢?早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鄧小平同志在一次講話中就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我國法學界在1979年至1982年間曾就法治與人治問題開展過一場學術討論。當時主要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即“法治論”、“結合論”、“取消論”。“取消論”認為法治概念不科學,應當拋棄。“結合論”認為人治與法治應當結合,“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執行,因此既要重視法的作用,又要重視人的作用,只有人與法結合,才能產生強大的力量。“法治論”則旗幟鮮明地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認為法治與人治是兩種對立的治國理論、原則與方法,但不能簡單地認為法治就是強調法的作用,人治就是強調人的作用。“法治論”認為,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興旺發達,主要應依靠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貫徹實施,法治并不否認領導人的作用,但法律在國家與社會生活中應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都要嚴格依法辦事。1986年鄧小平同志在會見外賓時也提出,要通過政治體制改革,“處理好法治與人治的關系,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系” .******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更為明確地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由此可見,在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或法治,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法治并不是法律的統治(rule by law),或由法律統治人民,而是依法而治(rule of law),即人民群眾依據憲法和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人民群眾是法治的主體而不是法治的客體。具體來說,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者和執行者,只能在人民授權的范圍內代表人民行使權力,任何機關和個人絕不能不經人民授權或超越人民授權成為人民之外或人民之上的治理國家的主體。正如英國學者戴西所言:“不是憲法賦予個****利與自由,而是個****利產生憲法。”
依法治國的客體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凡是涉及這些事務、事業的個人和組織,從普通公民到國家公職人員,從一般企事業單位到國家機關,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規范、制約和保護。不應當把依法治國理解為“依法治民”。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辦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特征,社會主義法治也不例外。只有保證各種組織和個人都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保證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才能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社會生活的法治化。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所處的特殊地位,特別強調其依法辦事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這也是法治社會強調以法律制約權力或以權力制約權力的重要原因。
依法治國的方式多種多樣。廣大人民群眾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各種事務和事業,從而體現了依法治國方式的多樣性。
  與上述特點相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建立體現人民意志、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的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2.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監督制度,實現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3.嚴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法律至上的權威與尊嚴;4.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素質較高的執法隊伍,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5.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環境。其中,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強化監督是依法治國的保障,廣泛深入普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是依法治國方略對我國行政和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于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來說,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只有實行依法治國,才能建立、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不斷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才能確保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順利進行,才能保證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才能使黨風和廉政建設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總而言之,社會主義建設離不開法治。
  實施依法治國的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項系統工程。它不但需要法律至上的法治觀念為基礎,良好而完備的法律體系為前提,健全而有效的監督體制為保障,更為重要的是能夠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可以說,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對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和公民守法宣傳教育等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尤其是對處于依法治國核心地位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來說,這些要求更是一種嚴峻的挑戰。因為,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中存在嚴重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權、錢、情、法互相勾結,使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遭受嚴重損害,成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最大障礙。
  法院執行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執行又稱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的訴訟活動。執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階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只有通過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強制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能實現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制的統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否則,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無法實現,致使這些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最終使法律形同虛設。正如列寧所說:“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法權也就等于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實行依法治國,不僅要有法可依,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院執行作為實施法律最重要的階段之一,作為依法辦事最直觀的體現,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近年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法院執行中存在嚴重的“難”與“亂”現象,與依法治國的要求相距甚遠。
  二、當前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于我國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自從民事訴訟法試行開始,就有理論工作者和實踐人員對之進行論述,并試圖提出解決辦法。但實踐中這些問題不但沒有完全解決,而且不斷有新問題出現,新老問題錯綜交織,成為法院的“老大難”,嚴重困擾法院和整個社會,同時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綜括起來,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國關于法院的執行工作一直沒有單獨立法,而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姑且不論這種立法例在理論上的不周全之處(有人認為法院執行法律關系是融民事實體法律關系與民事程序法律關系于一體的),單論其容量受到限制即是顯而易見的。如我國試行民訴法關于執行的規定僅有24條,現行民訴法也只有30條。要以這么少的條文將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規定清楚且便于操作,顯然是比較困難的。加之隨著形勢的變化,強制執行法律關系變得更為復雜,民訴法中規定的一些執行措施與制度已不能滿足實踐工作的需要,對許多情況與問題(如被申請人逃匿或隱瞞財產該如何處理,對拒不到庭或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詢問的被申請人是否可以適用拘傳等)人民法院感到無法可依。
  (二)法院執行難。盡管曾有學者提出,法院執行難僅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或人員能夠執行或者經過努力能夠執行,但有意推諉、拖延不予執行,從而造成執法不力,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但是,筆者認為,一般來說,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致使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兌現、債權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的現象,不論其是由于什么原因都應歸于執行難。當然,對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執行難,其解決辦法是不一樣的。在我國現階段,法院執行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執行人無力履行。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履行義務,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兌現,問題久拖不決。這里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經營虧損,被執行人資不抵債,但又不能或不愿以其他法律程序(如破產)償還債務;另一種是實施了“金蟬脫殼”之計,早有預謀地將財產劃歸他人,“自覺自愿”地使自己喪失履行能力,如以設立分公司為名,行規避法律、逃避債務之實。
被執行人對抗執行。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以各種理由和方式與法院對抗,拒不履行義務。有的暴力抗執,如攻擊執行人員,拒絕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執行措施甚至對其以暴力破壞等;有的消極對抗,如“拖”、“賴”、“躲”、“逃”或事先隱匿、變賣財產、抽逃資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執行人,要么找不到可執行的財產,更有甚者,使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財。

法院消極執行。法院對待執行案件態度消極,行為怠慢,坐失良機,甚至有意推諉、拖延,不予執行。法院消極執行也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法院“重審輕執”,對執行程序重視不夠,領導不力,人員匱乏,對本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或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消極執行;二是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對其他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消極對待,推諉、迤延甚至干脆不予執行。法院消極執行顯然是一種“司法****”現象。
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在執行程序中,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拒絕與法院合作,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置若罔聞,以各種借口拖延時間,為法院執行設置種種障礙,甚至為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提供方便與協助,如給法院出具假資料,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等等。
外界干涉執行。在執行實踐中,法院受理外界干涉的事例很多,如單位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以及領導人的干預,等等。
  (三)法院執行亂。法院執行難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執行亂的問題又冒了出來。執行亂主要是指法院不依法定程序開展執行工作以及對執行工作管理無序,致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正確執行的現象。執行亂的主體是法院,至于社會上出現的“私了”、亂抓人質、收買打手威逼債務人還債甚至由專門的討債公司討債等違法性民事執行現象,不是本文要討論的范圍。法院執行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執行程序亂。在執行過程中,不依法定程序辦事,執法行為不規范,隨意性大。如互爭管轄,重復受理;在執行過程中不依法出示有關證件,不出示、不制作有關法律文書,不通知必需到場的人員到場;濫用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00條的規定,以“執行被執行人的債權人的財產”為由,隨意變更被執行人,任意執行案外人的財產;對同一標的重復執行,等等。
執行措施亂。在執行過程中,不嚴格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辦事,任意增加、變更執行措施。最為典型的是“以拘促執”、“以拘代執”,動輒抓人;濫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給被執行人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超額查封、重復查封;執行人員態度惡劣、行為粗暴。
執行管理亂。在執行問題上,管理松懈,監督無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如全國法院執行工作沒有統一的操作規程,上下級法院和法院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關系不清,職責不明,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現象比較嚴重;個別法院對上級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拒不執行,無法無天。
執行收費亂。在執行程序中,不依法收費,巧立名目,向當事人索、卡、要,侵犯當事****益。如有的法院以辦案經費緊張為由,要求執行申請人給予贊助,名為自愿,實為強奪;有的法院明目張膽地要按比例從執行標的中提成,否則不予執行,如此等等。
委托執行亂。委托執行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一種執行方式,但在實踐中,實施起來非常困難。不但委托執行難,而且委托執行亂。如有的受托法院拒絕執行,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阻礙執行;有的受托法院不按民訴法的規定按時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法院;有的委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執行后,又親自執行,造成重復執行,甚至異地拘留人質。
  綜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執行亂是一種更為典型、更為嚴重的“司法****”現象。盡管執行亂只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個別現象,是“支流”而不是“主流”,但也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三、從依法治國的高度改革和完善我國法院執行工作
  法院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已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妨礙了司法公正,破壞了法制統一,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威信,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格格不入,甚至會成為依法治國的“絆腳石”,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視。提高認識,深究原因,改革和完善我國法院執行工作勢在必行。
  (一)深刻認識法院執行難和執行亂的原因
  我們認為,法院執行難與亂,是早已存在的社會問題,它既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是困擾當事人、人民法院和整個社會的“綜合癥”。具體來說,執行難和執行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缺乏法治傳統的支持。我國是一個缺乏法治文化傳統的國家,公民沒有法律至上的觀念,沒有形成依法辦事的傳統。所以,在執行程序中,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執行人員都對執行的法律程序不予重視,使問題越來越復雜,最終導致難執行,亂執行。
司法機關重審輕執,重實體輕程序。司法機關在審執關系上重審輕執,導致執行人員數量不夠、素質不高、裝備落后,在審判程序中沒有為執行提供良好的基礎,于是出現難執行與亂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重實體輕程序,認為只要執行結果正確,執行程序正確與否都關系不大,也不可避免造成執行亂并引發執行難。
司法****作祟。個別司法機關不嚴肅執法,不秉公執法,徇私枉法,知法違法,執法違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辦關系案、人情案,也是執行難和執行亂的重要原因。
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規定不全面,制度不完善,在執行中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也是執行難與亂的重要原因。
法院執行的社會環境差。社會環境差,也就是執法環境差,外界對法院執行工作干擾大,也是執行難與亂的不可忽視的原因。主要體現為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倫理道德滑坡,不正之風盛行,行政干涉嚴重,輿論導向偏差,監督措施乏力,經濟效益轉差,等等。 (二)從依法治國的高度改革和完善我國法院執行工作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執行難與執行亂密切相聯:執行難導致執行亂,執行亂又擴大并加深了執行難,最終形成惡性循環。因此,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必須同步進行,且應標本兼治。我們認為,只有從依法治國的高度認識執行難與執行亂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措施,才能使我國法院執行工作發生根本性變化,適應治國方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1.為強制執行單獨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前提。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必須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使法院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們早就提出,解決執行難和亂的基礎工作是制定獨立而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強制執行法,但是制定獨立強制執行法的工作卻一直未能正式啟動。我們認為,思想認識不到位,對法院執行工作重視不夠,對法院執行難與亂的危害性認識不足,以及立法難度大,無實踐基礎和可以借鑒的經驗等等,都是不可忽視的原因。但是,時至今日,應該說,思想認識和立法技術上的障礙都已不復存在,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條件已經成熟。首先,依法治國已經被確立為基本治國方略,法院執行是依法治國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執行有法可依也必然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因此,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保證法院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不應再存在思想認識上的問題。其次,近年來,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們為了解決執行難,在制定和完善強制執行法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執行的規定就有50條,最近又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此外,有的省市人大已經或正在準備制定執行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許多地方法院也自行制定了一些執行工作細則,有的條文還在100條以上。由本文作者積極參與、本文作者之一楊榮新牽頭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執行法(專家建議稿)》正在認真草擬之中,去年12月在廣州已召開過一次全國性的學術會議,對業已成型的專家建議稿討論稿進行了熱烈的研討。所有這些都在立法技術上為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積累了可資借鑒的經驗,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應該說,出****立的強制執行法已不再存在技術問題。再次,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在理論上有充分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有迫切需求,在國際上也已有先例可循。
  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在指導思想上,一方面要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密切聯系司法實踐需要,另一方面應有適度的超前性;在立法技術上,要強調可操作性。對于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一些具體做法和措施,如審執分立、申請人執行舉報和被執行人申報等,均應由法律加以肯定。對于原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但尚不完善的制度與措施,如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參與分配、執行連帶之債(即對第三人執行)等,一定要在新的法律中加以完善。對于實踐中尚未實行,或尚未普遍實行,但有理論根據,且為實踐所需的一些制度與措施,如增加必要的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法律責任,建立執行保障制度,嚴格規定執行期限,提高執行人員和執行組織的法律地位等,也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
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素質。法院執行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繁重而又細致的工作,對執行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要求很高。但是,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執行人員數量不夠,素質不高,難以適應執行實踐的需要。從法律上提高執行人員的地位,從組織上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從思想上真正重視執行隊伍建設,從物質上改良執行裝備,吸引和選調一批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業務精通、作風過硬、公正廉潔的人員從事執行工作,充分調動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加強其政治教育和業務學習,建設一支高素質、正規化、專業化的執行隊伍,是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的一條重要途徑。
改善執行外部環境,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益。執行外部環境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法院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益。為了搞好法院執行工作,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必須積極改善執行工作的外部環境,即法律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
  改善執行工作的法律環境就是要堅持法律的統一,強調各法的協同配合。目前,我國法院執行的法律環境總的來說還是不盡如意,各法的配合仍不夠完善,為法院執行產生一些障礙。如由于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適用范圍有限,非法人企業和商自然人缺乏破產能力,致使其所欠債務無法經破產程序一次性了結(一般性的執行),而只能通過執行程序執行(個別的執行),對于那些事實上已資不抵債的企業和商自然人來說,通過執行程序執行只能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并造成債權人之間的不平等,不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引發新的矛盾,加劇“三角債”、“多角債”現象,最終導致執行難。因此,通過新的破產法,擴大破產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對于解決執行難也大有好處。又如,導致執行難與亂的重要原因之一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單位保護主義,在某種程度上也體現為法制的不統一。
  改善執行工作的經濟環境就是要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債務人履約能力。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以法律形式確認經濟體制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保護人們合法的經濟利益,打擊經濟犯罪等等,對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也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改善執行的社會環境,主要應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義務的性質認識不清,甚至輕視法律,與法律對抗。所以要徹底解決執行難,必須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為法院執行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心理環境。二是要加強倫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設,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準和法律文化水準。任何一種制度要在實際生活中發揮作用,取得預期的效果,必須與民眾的道德、文化觀念形成相互配合與彼此協調的關系,否則,再完善的制度也會在一種不相適應的道德、文化氛圍中發生畸變甚至失去意義。我國是一個道德底蘊深厚的國家,但是在新舊道德系統交替的時代,社會上出現了以假充真、以惡代善、以丑為美的現象。體現在債權債務關系上就是“有約可以不守,欠債可以不還”、“欠債者是老子,討債者是孫子”的怪現象,對法院執行工作造成極大的阻力,對此,必須經過倫理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設加以改變。三是要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提高依法辦事的透明度和效率。權利沒有監督就會導致濫用,權力沒有監督就會導致****。加強監督對依法治國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法院執行工作也必須有監督機制。通過輿論媒體和社會大眾對法院和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凈化執行環境,敦促其依法辦事,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是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的有效措施。四是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單位保護主義,提高法院執行形象。各地要以法律統一至上,以全局利益為重,站在依法治國的高度,排除外來干擾,抵制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打開執行工作的新局面。
  總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出為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描繪了新的藍圖。法院執行工作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治理執行亂,解決執行難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執行亂和執行難成因復雜,是一種“社會綜合癥”,要徹底解決這些問題,我們一要有信心,二要作好打硬仗準備,真可謂任重而道遠,但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目的是一定會達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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