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年底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表示,“必須把解決執行難問題作為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工作,實現執行工作的新突破。”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就破解執行難問題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要加大改革的力度,其核心就是加強監督、體現公開、解決執行難。”
盤點2010年的執行改革工作,俞靈雨認為最為可圈可點的是執行分權改革。“分權運行、分段集約,這場改革已漸入深水區,一些較早行動起來的法院經過探索,很多做法已經比較成熟。”
分權改革試點法院取得突破性進展
傳統執行模式下,執行案件“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相對審判案件而言,承辦人對案件實體及程序“主宰”的權力要多得多、大得多。加上監督缺失,各級法院執行局法官往往被視為“危險與誘惑并存”,高院執行局的權力與風險同步放大。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弢、執行局原局長烏小青等人因收受巨額賄賂落馬引發的執行界“地震”,讓法院系統對當前執行工作體制機制存在的弊端再次進行了深刻反思。
“說到底,執行權運行中的種種弊端,最終均可歸咎于執行權力高度集中導致不良運行,乃至成為某些人尋租的私有資源。對此,最有效、最直接的改革就是分權。”俞靈雨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早在2000年11月召開的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上就提出了執行管理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制和執行的方式方法4項改革任務。此后,許多法院相繼推行了包括執行裁判權、執行實施權和執行監督權的分權運行機制改革。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這項改革在今年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他表示,目前從全國來看,多數法院已經將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分開;今年新試點的法院辦案效率明顯提高,執行信訪明顯下降,改革的成效初步顯現;上海、重慶等已實現省(直轄市)一級統一規定。
各地做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猶如一場風暴席卷而至,各地的改革進行得如火如荼。但在具體的做法上,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大概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將執行裁決職能全部分離出去,成立獨立的處理機構。如成都中院在全國率先成立執行裁判監督庭,專門負責執行裁判權的行使和對重大執行事項進行監督,并制定《執行裁判監督工作規則》,實現了兩權的徹底分立;
第二種是將執行裁決權分離出去,附設于審判庭。如重慶就是將執行裁決權由審判監督庭行使,評估拍賣管理權由司法行政處行使,并將司法拍賣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只有執行實施權仍由執行局行使;
第三種是將執行裁決權保留在執行機構,在執行局內部實現分立。如福建省莆田市,在中院執行局下設綜合、財產查控、財產變現、裁決4個組。
“對于這些探索,最高法在態度上是充分肯定的。”俞靈雨說,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法官權力過大,程序不公開等問題,并且將法官和利益隔開,具有推廣的意義。但能否在全國范圍內按一定模式一律推廣,還需要謹慎地進行調查研究。比如地區差異較大,在操作層面上也仍然有一些問題。從總體思路上,不搞“一刀切”,這種推廣必須強調結合自身實際。
良性循環數據顯示執行效率提高
“分權改革主要是解決執行的公正問題,但是提高效率的一面也體現得較為明顯。”俞靈雨所指的是一些法院在分權改革中分段集約執行的做法。
分段集約執行是指按照執行實施權的權能不同,并根據專業化分工的要求及集約化管理的需要,將執行實施過程拆分為不同階段。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執行分為啟動、執行調查、財產處置、結案管理4個階段。
俞靈雨表示,分段集約執行機制能夠使人員配置趨于專業化,有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執行效率。另一方面,分段集約執行機制能夠使執行行為趨于規范化、科學化,有效減少了執行活動中的重復性勞動,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采訪中,多家法院的執行法官興奮地告訴記者,改革讓他們在2010年實現了執行案件的良性循環。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10年3月1日實施分權流程改革以來,僅僅4個月效果就顯現出來了。同比上一年,結案數增加了26件,平均結案天數減少了15.88天。
福建省莆田市兩級法院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共收執行案件42938件(含2009年12月31日之前未結執行積案29173件),結案40204件(含清理執行積案28366件,而往年年結案僅為7000件左右),執結率93.53%。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執行案件收案895件,同比上升17.15%;結案817件,同比上升24.35%;結案率91.28%,同比上升5.29個百分點。(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