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黨組
決策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和充分發揮黨組議事及形成決策的科學性、權威性,增強黨組的凝聚力、向心力,使決策準確全面的貫徹執行,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四川省省級部門黨委(黨組)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試行)》之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組是本院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黨組會是研究貫徹黨中央、省、市和上級法院的重要方針、政策、指示,決定本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的會議。
第三條 黨組應堅持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以審判工作為中心,以法院改革為動力,與時俱進,審時度勢,帶動全院干警不斷開創法院工作新局面。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上級黨委、人大法院的領導及監督。黨組成員應當不斷地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掌握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研究法院管理規律,努力提高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廉政意識,成為適時代要求的知識型、專家型的復合型領導集體。
第二章 決策的原則與程序
第五條 黨組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集體議事、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
第六條 黨組對法院的審判管理、人事管理、事務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中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研究,科學的作出決策。黨組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 黨組成員對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物質裝備建設中出現的普遍問題、疑難問題、熱點問題,需要黨組會議決策的事項,應及時形成議題材料或者決策預案,由黨組書記確定是否進入待議階段。
(二)會議準備。 對重大問題或者重大議題,會前黨組書記應指定有關黨組成員攜有關職能部門再次深入廣泛地進行調研、論證,形成較為成熟的意見,為科學決策奠定基礎。經再次調查論證發現議題尚需完善或經黨組書記個別征求其他黨組成員的意見后,認為分歧較大,黨組書記可決定暫不予提交會議討論。如為急待決策預案,雖意見不一,仍應及時上會討論決定。
( 三)會議討論。 黨組會由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主持,實行一事一議。因故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四)作出決定。 在各成員集體討論的情況下形成統一意見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對需表決的,會議實行逐項表決,每位成員的表決意見記錄備案。表決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主持人宣布正式決定。如遇重大分歧,可暫緩決定。
第七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法院副院長、庭級領導干部的推薦、任免、獎懲、調整及法院重大改革等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
第八條 院黨組對重大事項的決策出臺前,應向上級黨委、法院匯報,取得支持。
第九條 黨組成員在黨組會議上匯報,應當全面細致;黨組成員討論有關事項時,應當有理有據,闡明個人觀點;討論干部的推薦和任免時,應當充分發表客觀的意見,表明態度。
第十條 根據研究議題的需要,可請相關人員列席黨組會。列席人員可就相關的議題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客觀上不能臨時召開黨組會研究決定的 , 黨組書記或取得黨組書記口頭同意 , 可臨時處置 , 事后應及時召開黨組會復議。
第三章 會議的召開和決策的范圍
第十二條 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政治處應提前三日通知各成員。如遇特殊情況,可由黨組書記提出,適時召開。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集體研究討論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研究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黨委、法院制定的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 ; 學習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決定、決議、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結合本院實際,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方案、措施;
(二)審定以黨組名義上報的文件;審定以黨組名義制發的重要工作部署、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文件;審定以黨組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的事項;
(三)醞釀本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確定明年的工作方向;
(四)討論分析本院干部隊伍思想、作風、廉政建設方面普遍存在的問題及總結院黨組現自身存在的問題,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研究決定本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問題;按干部管理權限決定干部的推薦、任免、表彰、獎勵和對本院違法、違紀干警適用的處分及干警待崗、辭職等問題;研究決定干部的培養、選拔、教育、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問題;
(六)研究決定本院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黨的建設方面的問題;
(七)審議規模較大的基建項目;
(八)研究決定紀律檢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九)決定黨組成員間的分工;
(十)需要提交院黨組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決策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黨組會后應及時形成《黨組會會議紀要》,黨組成員簽字后,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簽發,并向有關部門發出關于黨組會決定事項的通知,《黨組會議紀要》同時抄送各黨組成員。
第十五條 政治處設黨組兼職秘書一名,主要負責辦理下列事務:
(一)對提交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登記;
(二)向參加會議的人員發送會議通知和會議資料;
(三)負責會議記錄和擬寫《黨組會議紀要》;
(四)完成黨組書記指示辦理的其他有關會議的事務。
第十六條 黨組作出決策后,應當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由黨組成員按職責范圍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 黨組書記也可指定某一單位在分管黨組成員的領導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承辦或者牽頭承辦執行決策的任務。承辦黨組決策執行的單位必須積極認真辦理黨組會議決策的具體事項,執行決策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向政治處和黨組書記回復,在黨組書記要求的時間內因特殊原因沒有完成的,應當及時向政治處和黨組書記說明情況。
第五章 決策的執行和監督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和列席黨組會議的人員應當嚴守機密,除經組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黨組會內容,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黨組會議作出的決策,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執行與個人意見不一致的決策;
(二)對黨組會議決定由其個人具體負責執行的事項消極、推諉或拖延執行;
(三)發表違背黨組會議決策的言論;
(四)其他不執行黨組會議決策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實施決策過程中,黨組成員和政治處應當收集決策執行的反饋意見,分析和總結決策的正確性。如發現決策與客觀實際有不相適應的地方,應當及時完善決策或者重新決策。
第二十條 對黨組會議形成的決策,黨組成員如有不同意見,或者在執行中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可報請黨組書記建議在黨組會議上補充決議。在黨組會議沒有重新作出決策之前,黨組成員必須繼續堅決執行黨組會議原作出的決策。
第二十一條 政治處是黨組決策的辦事和督辦機構,負責督促和辦理有關單位完成黨組決策的執行任務。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黨組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