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報制度
為了嚴格財務制度,加強經費管理,確保辦案經費支出,根據《會計法》、《資金管理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暫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 收入管理
第一條 本院各項資金預算,應根據市財政部門的要求,按上年度的實際支出和當年工作的實際需要,分別編報本院行政經費、業務經費和其他專項經費的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執行。
第二條 遇有重大案件、突發事件、開展專項審判或專項業務等需要追加預算經費的,應當據實向財政部門申報,予以追加。
第三條 本院應嚴格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收取訴訟費用,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擴大或降低收費標準,訴訟費用的減交、免交由院長批準,緩交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長批準。
第四條 預收訴訟費、訴訟費的收取,統一由立案庭、法庭開出相關規定票據,到銀行交納款項。
案件一經審結,由各法庭內勤或案件承辦人員開具結案通知書,并持預收附卷聯及時到院財務室辦理正式結算手續。如需退費,由當事人親自到財務室辦理退費手續。審結的案件在結案當月應當辦理結算手續,特殊情況不超過次月底,逾期未辦理的,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并扣減所在部門的目標分。
第五條 收取訴訟費用一律使用財政廳負責印制的全國法院統一制式票據,嚴禁使用其他收據(或白條)代收訴訟費。
第六條 對依法執行的案款,單獨開設執行案件帳號,單獨結算。各業務庭不得和自留銀行帳戶。承辦案件人員新收的執行案款,應當當日交到院財務室,特殊情況不超過次日,逾期不交者追究部門負責人和承辦人的責任,并扣減所在部門的目標分。
? 支出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的一切財務收支一律實行財務室集中管理統籌安排,確保重點的辦法,由辦公室主任、分管財務副院長、院長辦公會議分級批準,由分管財務副院長統一簽字報銷制度。
? 開支在 500 元以下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 開支在 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副院長審批;
? 開支在 8000 元以上的,由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八條 經費支出劃分為包干經費、專項經費、特殊經費和差旅費。
第九條 實行經費包干的單位有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龍門山法庭、慶興法庭、敖平法庭、蒙陽法庭。包干經費的項目包括:部門的接待費、購買辦公用品費、辦公電話費、汽車油料費及除大修外的修理費用。
第十條 包干經費按下列程序審批:
1 .由承辦人填寫領款憑證報銷單并附實際支出原始憑證報銷。
2 .原始憑證上必須要有經辦人,實物要有驗收人簽收。
具體審簽程序:
? 內勤簽字。
? 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
? 歸口接待有關副院長審核簽字。
? 分管財務副院長審簽。
? 出納查看手續是否齊備,并付款。
? 會計機構負責人按有關規定審核。如原始憑證不規范合法,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 專項經費包括干部教育培訓經費、書報費、宣傳經費等。
專項經費分類管理,分項預算的方式。即干部教育培訓經費支出由政治處提出計劃,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決定;書報費和宣傳費由研究室提出計劃,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特殊經費包括:各部門包干經費以外需追加的經費;以法院名義開支的接待費、辦公費、車輛修理及油料費等費用。
特殊經費實行承辦部門事先按審批權限報告后預支經費,事后憑原始憑證審批報銷。
第十三條 差旅費按成都市范圍實行個人包干,成都市范圍以外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報銷的制度。
外出執行公務或出差,需借款的,應當填寫借款單據,由辦公室主任簽字并報分管財務副院長審批后方可借款。借款應在辦完該項事務后五日內到財務室結帳,逾期一個月不結帳的,扣所報金額的 20% 。
第十四條 看望本院住院干警所購買慰問品,原則上只報銷一次,標準控制在二百元以內,由政治處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全院各庭、局、科、室、隊的辦公設施及裝備,由院辦公室統一負責購買和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變賣和購買。
第十六條 各庭、局、室、科、隊負責人在審核開支時,應嚴格按有關財經制度、院核定的標準等規定辦理,并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本院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不得濫發錢物,嚴禁超標準接待。對違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開支,財務室應當拒絕報銷。
第十八條 本制度實施后,原報銷制度不再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 2003 年 4 月 1 日 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