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及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提供者:配置組
發布時間:2011/03/09 12: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書記員工作任務、職責范圍,客觀科學地考核評價和規范書記員工作,提高書記員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書記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科學管理、合理調配書記員,充分發揮書記員的作用,探索書記員歸口管理的新途徑,充分發揮書記員的積極性,更好地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本院設立書記員管理辦公室,隸屬法院辦公室,由法院辦公室專門管理,在院黨組的領導下,負責對本院書記員的管理、考核、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  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書記員實行書記員管理辦公室和業務庭雙重管理,書記員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書記員的考核、業務技能培訓和相應的管理工作;業務庭負責書記員日常在業務庭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書記員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職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書記員必須清楚所從事的審判工作的性質、目的,熟悉書記員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掌握審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依照案件流程,正確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庭前的相關工作: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及時了解需要開庭案件的相關情況;征得承辦法官同意后,至遲2日內安排案件具體開庭日期;根據排定的開庭日期,及時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對需要調查、核實相關證據的案件,還應征得承辦法官同意后,確定調查具體的時間和場所,并積極配合承辦法官做好詢問筆錄等工作;正式開庭前,應做好開庭前閱卷和庭審記錄準備工作,布置法庭,檢查開庭需要的法棰、電腦及有關設備,查明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庭審記錄、合議庭記錄及其他訴訟文書用電腦錄入或用鋼筆書寫。

(二)開庭時的相關工作:宣布法庭紀律,請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向審判長報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作好開庭筆錄,將審理案件的全部過程完整、準確地記錄下來,簽署記錄人姓名;庭審記錄的打印件和書寫記錄應做到符合規范格式的要求,做到內容完整、字跡清晰、文理通順、段落分明、標點準確、無錯別字;庭審過程中,必須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安排和指揮。

(三)庭審結束后的相關工作:庭審結束或庭審后五日內,將打印或記錄好的庭審筆錄交原告人、被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閱讀和簽名,注明日期,送交承辦法官,并請法官簽名;及時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參加合議庭對案件的合議,詳細做好合議庭筆錄,交各合議庭成員簽名后附卷備查;及時整理、裝訂紙質卷宗,整理裝訂卷宗應做到材料齊全、法律手續完備、順序規范、目錄清楚、裝訂牢固、卷面整潔、歸檔及時;按照本院《訴訟信息錄入管理辦法》,與案件審理同步錄入訴訟材料及訴訟信息,錄入的訴訟信息要求及時、準確,錄入的訴訟材料要求清晰、端正。

(四)依據案件審理流程,其他需要完成的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書記員應單獨或協助審判人員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積極參加公益活動。

第七條  書記員必須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執行命令。

第八條  書記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

第九條  書記員用電腦所作的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等,一律保存,以備評查。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分值

 

第十條  書記員的考核分為政治素養、職業道德、廉政紀律和專業素質四個方面,總分值100分,其中政治素養10分、職業道德10分、廉政紀律10分、專業素質70分。

                   第一節  政治素養

 

第十一條  政治素養主要考核書記員的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風,分值為10分。

第十二條  能夠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時事政治及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并體現在自己本職工作中的,計3分,存在差距的在3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十三條  政治立場堅定,宗旨意識較強的,計3分,存在差距的在3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十四條  思想品行正派,工作認真負責,工作作風良好,服從組織安排,能與同志團結協作,遵守工作紀律,熱心集體活動和公益事業的,計4分,存在差距的在4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二節  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職業道德主要考核書記員在具有一般社會道德品質基礎上的書記員職業所要求的特有的道德品質。分值為10分。

第十六條  書記員應當忠實憲法和法律。凡能抵制關系和人情,不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擅自過問承辦法官和本院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的,計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勤勉敬業,在作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努力完成領導和法官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凡能合理安排工作,節省訴訟時間,未無故拖延工作,未因不必要的個人事務影響職責正常履行的,計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十八條  書記員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表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院書記員的良好形象。凡能認真履行職責,使用規范和文明語言,不對訴訟參與人有不公正訓誡、不恰當言詞和歧視性語言,按規定著裝和準時出庭的,計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十九條  書記員應當加強自身修養,注重自身品德和才能的培養。凡具有謙虛謹慎品格和良好個人聲譽,注重學習,有鉆研精神,嚴格自律的,計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二十條  書記員從事職務以外的活動,應當避免公眾對其行為產生合理懷疑以及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凡無影響自身和法院形象的不良嗜好,未參與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活動,謹慎出入社交場合和交友,不針對具體案件發表不適當評論和文章或者不接受不適當的采訪的,計2分,上述各方面或者某方面存在差距的,在2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三節  廉潔和紀律

 

第二十一條  書記員應當清正廉潔,遵守各項紀律,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三個辦法”和“兩個規定”及廉潔自律的相關規定。不得有違反廉政和審判紀律的行為。書記員無不廉潔行為和無違反審判紀律行為的,計10分。具有一項或多項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計此項分;情節輕微的,也可以在10分以下酌情計分。

 

第四節  專業素質

 

第二十二條  專業素質主要考核書記員的業務技能、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分值70分。

第二十三條  工作效率是指書記員從事案件記錄工作的效率和其他工作效率:

(一)記錄案件數量分值為15分。記錄案件數以本庭記錄案件最多的書記員計分為基點計算。記錄案件數最多的書記員計15分;15÷記錄最多的書記員的記錄案件數×其他書記員記錄數=其他書記員記錄案件數得分。(立案庭、審監庭、行政庭的書記員案件數考核,由本院法官考評委員會酌定)

(二)書記員按照所在庭室法官的要求完成其他工作任務分值為5分。未按要求完成法官指定的工作或因記錄、填寫等原因影響案件進度的每件扣0.5分,扣分限于5分以內,扣完為止。

(三)書記員因其他公務脫離書記員崗位(不包括學習)一月以上的,由所在庭庭長根據實際情況將該書記員所從事的公務折抵為案件記錄數。

第二十四條  工作質量是指書記員記錄案件和組卷的質量。具體考核書記員案件筆錄的質量,出現的差錯率,所組卷宗(含電子卷宗)是否符合歸檔要求,分值20分。書記員記錄案件和組卷的質量以本院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每年抽查10個卷宗,或庭審記錄現場考評為限。

(一)記錄案件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以及其他筆錄記錄內容準確、完整,語句通順,結論意見準確,能用電腦錄入,錄入內容符合規范格式要求的,計10分;記錄中出現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問題,每出現一處扣0.1分,在10分以內扣完為止。

(二)紙質卷宗組卷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及電子卷宗符合要求的,計10分;歸檔卷宗(含電子卷宗)每檢查出一處問題,扣0.1分,在10分以內扣完為止。

第二十五條  書記員輔助法官辦理案件,在辦理過程中沒有出現因書記員自身原因造成負面影響的計5分;出現因自身原因造成負面影響反映突出的,每件扣0.5分,在5分以內扣完為止。

第二十六條  書記員負責校對法律文書,分值5分。校對法律文書應該忠實于法官制作法律文書的原文,因校對問題出現差錯的,每出現一處扣0.1分,在5分以內扣完為止。文書校對差錯以本院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每年抽查的10個卷宗為限。

第二十七條  書記員參加院里組織的書記員業務技能競賽分值為5分。在競賽中獲一等獎計5分,獲二等獎計4分,獲三等獎計3分,參與競賽的得2分,不參與競賽的不計此項分。

第二十八條  書記員參加書記員管理辦公室組織的書記員業務技能培訓分值為5分。全年自覺參加院里組織的書記員業務培訓,無缺課的得5分。缺課的每次扣1分,在5分以內扣完為止。

第二十九條  書記員電腦使用情況分值為10分。

(一)書記員能夠使用電腦記錄和各種資料、數據錄入的計5分。

(二)錄入達到技能水平,符合規范要求的計5分;達到基本技能水平,錄入符合規范要求的計4分;未達規定要求或不能使用電腦進行錄入的不計此項分值。

 

第四章  綜合加分和減分

 

第一節  加  分

 

第三十條  書記員個人立功受獎或受到表彰的按下列標準予以加分:

(一)個人榮立一等功或受到國家級表彰的,加計5分;

(二)個人榮立二等功或受到省級表彰的,加計4分;

(三)個人榮立三等功或受到市級表彰的,加計3分;

(四)個人受彭州市或本院表彰或嘉獎的,加計1分。

因同一事由既立功又受表彰的,或者在一年內因同一事由先后兩次以上立功或受表彰的,按立功或受表彰的最高級別一次性加計分。

第三十一條  書記員個人受到書面通報表揚的按下列標準予以加分:

(一)被上級法院或其他上級機關通報表揚一次,加計1分;

(二)被本院通報表揚一次,加計0.5分。

第三十二條  書記員個人所寫撰寫的調研文章、學術論文被國家、省級、市級、本院《審判研究》采用或獲獎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分(在各類學會或校報獲獎不加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第三十三條  書記員受同事評價平均得分達到70分(包括本數)的加計1分;70分以上的每超1分加計0.2分,此項加分以6分為限,加滿為止。

第三十四條  書記員受院黨組成員評價平均得分達到70分(包括本數)的加計1分;70分以上的每超1分加計0.2分,此項加分以6分為限,加滿為止。

第三十五條  同一事由但符合本節兩條以上加分條件的,按加分最高的條款加計分。

 

第二節  減  分

 

    第三十六條  書記員在工作過程中態度粗暴、不尊重當事人、因自身準備原因致使法官不能按時開庭以及有其他審判作風問題被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一次扣減1分;導致嚴重影響和后果的,在3分內扣減。

第三十七條  書記員受到書面通報批評的予以減分:

(一)被上級法院或上級機關通報批評一次,扣減1分;

(二)被本院書面通報批評一次,扣減0.5分。

第三十八條  書記員因違反廉政及其他紀律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在5分以內酌情扣減分;情節較重的,在10分內酌情扣減分;受到刑事處罰、降職、降級或其他嚴重處分的,實行一票否決,不計考核分。

 

第五章  管理、考核機構和考核方法

 

第三十九條  書記員管理辦公室負責書記員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負責組織、指揮、管理、考核書記員的日常業務工作和書記員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全院書記員的業務培訓、業務競賽及考核、考評工作;

(二)向政治處提出書記員的輪崗、調配方案;

(三)不定期到各業務庭了解情況,及時掌握書記員的工作、思想和業務技能狀況;

(四)向分管領導匯報書記員管理工作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的方法;

(五)配合有關部門作好對書記員的表彰、獎勵和相關宣傳工作;

(六)加強對書記員的培養和鍛煉,對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及時向院黨組推薦。

第四十條  業務庭負責書記員的下列管理職責:

(一)   負責本業務庭書記員的日常管理;

(二)   負責調配本業務庭書記員及安排工作;

(三)   根據相關規定和表格對書記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登記

和資料積累,半年和年終向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提供考核使用的本庭書記員日常工作情況依據。

第四十一條  書記員考核評價工作的決策性事宜和重要事項由本院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二條  書記員管理辦公室為書記員考核評價工作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書記員考核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等具體事宜,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作好書記員考核評價的下列工作: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好書記員業務技能的考核評價工作;

(二)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書記員考核評價的立功、獲獎和通報表揚等加分工作;

(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年終組織同事評價工作。按照設定的評分項目的分值,組織相關同事對每位書記員進行逐項打分,在匯總的基礎上計算出每個書記員受同事評價的平均得分。

(四)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院黨組成員對每位書記員逐項打分的基礎上計算出每個書記員受院黨組成員評價的平均得分。

第四十三條  書記員所在的各業務庭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協助書記員考核評價的下列工作:

(一)根據統一制發的政治素養及職業道德記載表作好平常記載工作,年終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本庭書記員的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逐項考核,嚴格打分并將打分結果報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二)作好書記員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和其他工作量及考核指標的日常記載工作,年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本庭書記員工作效率等情況打分,并將結果報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第四十四條  紀檢監察部門協助書記員考核下列工作: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好日常記載工作,年終向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提交包括基本得分和加減分在內的書記員廉政遵紀考核得分情況。

(二)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好日常記載工作,年終向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提交書記員綜合減分情況。

第四十五條  研究室協助書記員考核評價下列工作:

按照本規范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書記員的調研能力進行考核打分,年終向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提交書記員調研能力的計分情況。

第四十六條  書記員的考核評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人填寫《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和撰寫年終總結;

(二)書記員管理辦公室統計和公布書記員的考核評價得分,并由全體書記員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醞釀、推薦優秀等次以上人員,經書記員管理辦公室征得書記員所在業務庭意見后決定推選名單,報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

(三)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根據被考核人的考核情況和個人年終總結,在聽取同事意見和同事測評基礎上寫出每個書記員的評價意見,并提出優秀以外的其他書記員的考核等次意見,一并報法官考核委員會決定。

(四)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并由其簽署意見。

第四十七條  書記員考核以上年度十二月至本年度十一月為年度考核周期。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應當在本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對各協助部門提供的情況逐項登記、核實、匯總,并于本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本年度書記員初步考評結果提交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八條 法官考評委員會決議的書記員的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在全院公示。

 

第六章  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  考核結果是書記員綜合素質的全面體現,應當努力實現對考核結果的綜合利用。

第五十條  書記員管理辦公室應當將每個書記員的單項考核和綜合計分情況輸入計算機,作為書記員本年度業績考核的檔案。

第五十一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年度評定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級書記員的直接依據。

如不同部門的書記員得分出現較為明顯的不平衡時,法官考評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并確定書記員的年終考核等級。

第五十二條  考核結果是書記員評選先進、立功受獎以及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  書記員崗位輪換

 

第五十三條  為了使書記員熟悉、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庭審程序,全面適應各類案件庭審記錄的要領,對書記員實行輪崗。

    第五十四條  書記員輪崗采取定期輪換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三年輪換一次,于三年后的三月輪換。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書記員管理辦公室和負有協助考評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部門相應的工作細則和資料積累表格,以保證考評工作的正常和有序進行。

第五十六條  書記員的考核評價工作的資料積累和提供工作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進行,以提高考評效率和效果。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院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解釋、補充。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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