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規則
(2004年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強化審判管理,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是將各類訴訟案件按其相關的審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分為立案、送達、排期、結案、歸檔五個環節,每個環節要及時錄入數據庫,進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審判工作公開、公正、高效、有序地進行。
第三條 立案庭根據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負責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并與監察室共同對每一個流程環節進行管理與監督。各審判庭負責人應根據本規則加強對本庭案件審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觀、全面、準確反映案件的審判活動。
各庭庭長(副庭長)、承辦人,在分案、審理中應將分案信息、案件審理的進展情況及時、完整地錄入微機中“信息表”的相應部分。
第四條 案件統計以每月的20日為截止日。
案件審結后,承辦人應將“案件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兩份,一份附卷歸檔,一份與法律文書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將填報 信息表的情況通報全院;向研究室報送結案數據應提交相應的法律文書一份。
第五條 立案庭應根據各類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環節通過審限警示和審限通報的管理手段,對案件的審限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接審限的案件,向審判長發出催辦通知督促按期結案,并將每月審限情況進行通報。審限警示的具體期限為:民事一審案件:審限屆滿前30日;民事二審、行政一審、行政二審案件:審限屆滿前20日;刑事案件:審限屆滿前10日。警示通知同時報庭長和分管院長。
第六條 本院監察室負責監督案件審理流程的執行情況,將結果通報全院,并對于超審限的案件進行查處。
技術室負責全院流程管理的技術保障,確保計算機和網絡運轉正常。
第七條 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工作中發生爭議,由部門領導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分管院長,由分管院長協調各方解決。
第八條 審判庭審理各類案件都應嚴格按照本《規則》運行。對本規則的執行情況,作為院目標管理考核依據之一。
第二章 立案
第九條 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審和申請執行(不含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案)以及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由立案庭審查立案。向本院賠償委員會申請有關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國家賠償的案件由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移交立案庭編案件字號。
(一)立案庭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破產申請后,應及時將有關申請材料移交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庭審查,由審判庭作出審查意見報上級法院審批。審判庭收到批準手續后2日內將有關手續交立案庭,立案庭3日內辦理立案手續。
(二)立案庭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后,經審查,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應退回檢察院;屬于本院管轄的應在7日內予以立案。
(三)立案庭收到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和行政起訴狀后,應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當事人填寫證據清單一式二份,經立案庭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字后,一份存卷,一份交當事人;符合立案條件的,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后,7日內予以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于7日內說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庭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予登記、編號,將有關信息輸入微機中,并將“立案審查信息表”打印一份附卷移送審判庭。并在立案后3日內通知審判庭內勤到立案庭簽收案卷。如有技術故障不能打印“立案審查信息表”的,業務庭先簽收,再由立案庭3日內補送“立案審查信息表”。
第十條 案件經立案庭立案后通知業務庭內勤,業務庭接到通知之日起應在2日內簽收。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由立案庭3日內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審查后裁定準予執行的,行政庭應在送達裁定后3日內報結案,立案庭立案后7日內移送執行局。
第十二條 申請、申請再審案件,由立案庭負責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由立案庭答復申訴(申請)人。經復查認為有問題的,提交主管院長研究決定是否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本院再審以及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由立案庭進行登記后,7日內通知審監庭內勤簽收案卷。
第十三條 對基層法院不予受理和管轄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立案庭負責審理,應在30日內審結。
基層法院之間發生的管轄爭議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后15日內負責協調或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法院有關管轄問題的請示,由立案庭審查,并于15日內答復。對基層法院有關適用法律等問題的請示,立案庭登記后移送研究室。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保全條件的,立案庭應當在立案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負責執行。涉及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訴前保全、證據保全及訴前禁令,立案后3日內交由相關業務庭辦理。
當事人起訴的同時提出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立案庭應當當日立案后移送審判庭,由該審判庭依法審查處理。
第十六條 減刑、假釋案件,由審監庭進行立案登記。
第三章 送達
第十七條 刑事案件立案后,各類訴訟文書送達一律由審判庭負責。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立案的同時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交費通知書,由業務庭負責向被告或第三人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須知。
第十八條 受送達的當事人在本市兩城區的,各業務庭可將送達材料交由本院司法警察支隊送達,但應寫明當事人詳細地址,法警應在3日內送達完畢,并將送達回執交回業務庭。
第十九條 刑事一審案件立案后5日內應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對被告人關押在一市三縣的,可先傳真起訴書副本委托基層法院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應在上訴期滿后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件、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機關和當事人。抗訴案件應向被告人送達抗訴書副本原件。
第二十條 一審民事(含分案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內審判庭向有關當事人送達案件應訴通知書、起訴書副本、舉證須知等。
第二十一條 公訴人、被害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辯護人和其他人員的開庭通知或開庭傳票,審判庭應于開庭前7日內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各業務庭通過郵局特快專遞送達訴訟文書,由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向郵局催收回執,并及時交案件承辦人。
書記員室單獨或配合相關業務庭負責辦理外地法院委托調查、詢問、宣判、送達起訴狀副本、外地法院各類送達公告張貼等事項。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只接受上級或同級人民法院的委托,外地基層法院委托的,轉相關基層人民法院處理。
第四章 排期
第二十三條 業務庭在收案后,確認各類應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均送達完畢,按照有關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排定開庭日期,開庭日期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按照各類案件的受理順序依法排定,并將排期情況及時錄入微機,以便當事人從顯示屏查詢案件。已排定的開庭日期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應更改。
第二十四條 具體案件排期及評議時間:
(一)刑事一審案件:開庭日期安排在送達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0日后。
(二)行政一審案件: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后5日內開庭。開庭后15日內為評議時間。
(三)民事一審案件: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3個月內排期開庭,但公告送達的除外;經征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均同意不需要30日舉證期限的,可以提前開庭;開庭后30日內為評議時間。
第二十五條 各審判庭排定開庭的法庭,一般安排在各庭相對固定的法庭,遇有法庭不足或沖突等特殊情況,由審判庭互相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審判庭在安排開庭時間的同時,通知書記員室確定庭審記錄書記員。
第二十七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審判庭在開庭日的3日前將原告、被告的名稱和案由、開庭時間、審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再次開庭、中止后恢復審理需要開庭的案件的時間安排:
(一)因案件確需要法院調查取證、庭審不能按時結束、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或提出新的證據等情形決定休庭的,一般在15日內安排再次開庭;
(二)當事人提出反訴或案件需追加當事人的,一般在舉證期限屆滿后5日內安排再次開庭;
(三)案件延期審理或中止審理的,在確定恢復審理后,一般在15日內安排再次開庭。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狀副本送達時間離該刑事案件開庭時間不滿10天的、或者該刑事案件開庭后才遞交民事訴狀的,應對民事部分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第五章 結案
第二十九條 各類案件均應在法定的審限內結案。結案標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執行。
刑事審判庭收到二審發回生效的刑事案件后,應填寫生效統計表,同時將法律文書一份交研究室。
第三十條 其他案件的結案期限為:
(一)基層法院對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由立案庭在15日內作出批復;其他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由研究室在30日內 提出審查意見報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委會討論決定后,由研究室在7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二)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一般應在90日內復查結束。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立案的,應在決定后7日內制作再審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審委會討論或合議庭評議決定不立案的,應在決定后10日內向當事人送達駁回申訴通知書或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三)民事、刑事、行政再審案件的審限:按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審結時限,按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審結時限。調取卷宗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但必須有調卷記錄。
(四)申請確認違法的案件:在立案后的三個月內為確認和評議期間,評議后10日內制作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五)申請國家賠償案件:在立案后的60日內為審理和評議期間,在賠償委員會評議或審委會討論決定后10日內制作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的,審判長應寫出延期結案的申請報告,并提出結案日期,經合議庭同意,報分管院長審批;需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的,由分管院長簽署意見后立即上報;經批準延期,應將延期報告復印件送技術室,由技術室將延期情況錄入數據庫。
(一)提交延期報告的時間:刑事案件應在審限屆滿前10日內;民事案件應在審限屆滿前30日;行政案件在審限屆滿前20日。分管院長認為延期理由不充分的,應督促合議庭限期結案。違反上述規定的無論是否批準,均視為超期;確有特殊情況,經審委會認可的,可不作超期案件處理。
(二)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案件在決定中止后3日內,應書面告知技術室,由技術室將有關數據錄入微機。
第六章 歸檔
第三十二條 案件結案后,應在報結案30日內將案卷裝訂,送檔案室歸檔。
案卷的裝訂、歸檔、移送由書記員負責。
第三十三條 一審結案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案件,訴訟法明確規定案卷移送限期的,書記員應在收到上訴狀后5日內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內將案卷裝訂好移送上級法院;沒有規定期限的,應在收到當事人上訴狀后10日內移送。
第三十四條 上訴法院決定調卷的案件,應在接到調卷函后一個月內將案卷移送上級法院。
第三十五條 不服本院裁判的上訴、抗訴或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自收到上級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30日內將案卷整理歸檔。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評查方式:對案件流程管理的考評總分為100分,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各類案件的信息表,占70%,該部分采取逐案評查的方式進行;另一部分是本規則中規定的內容在信息表中沒有體現的部分(即標明分值的內容),占30%,該部分采取抽查方式評查。兩部分均以評查案件的平均分計算后相加,得出各庭執行流程管理的總分值。
通報方式:每月以庭為單位全員通報,年終匯總通報。
第三十七條 每月的第一次院務會議對上月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情況進行通報,年終將各庭執行流程管理的匯總情況報院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根據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規定兌現目標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執行案件的具體流程管理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各類案件的審限從立案庭庭長簽字立案之日起計算。本規則規定的日期按法律規定均從次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四十條 本規則由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則生效之前的流程管理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
發布部門:貴陽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4年 實施日期:2004年06月01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