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踐行司法為民宗旨,規范來訪接訪工作,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來訪人員包括:檢查指導工作的領導及聯系工作的人員;案件代理人、辯護人;案件當事人;來院進行法律咨詢和立案的人員;干警親友。
二、凡本院來訪人員均在一樓接待室對口接待,必須到辦公室的,經值班院領導批準方可在辦公區域接訪。接待地點設在一樓接待室。
三、實行院領導帶班接訪制度。每周由一名院領導和一名立案庭干警在接待室接訪。
四、實行值班人員、被訪對口單位和干警聯合接訪制度。被訪人員接到接訪通知后,應立即到接待室接訪。
五、來院聯絡協調、檢查指導工作的領導或工作人員,經值班人員核實登記后,由值班人員帶入辦公區;對來院閱卷的案件代理人、辯護人經電話聯系對口庭局并登記后由該庭局人員帶入辦公區,以上人員在辦事完畢后,由相關接待庭室送出辦公區;非閱卷的,在接待室接待;來院復印、查閱檔案人員,經值班人員與辦公室聯系后,由辦公室負責該人進、出。領取執行款或退費人員由辦案庭局負責該人進、出(新洲法庭的當事人由民一庭負責)。干警親友原則上在接待室接待;其余人員均在接待室接訪。
六、值班人員主要職責及要求:
1、做好來訪人員的引導、登記及其與相關部門的聯系工作。
2、解答、協調和處理涉訴當事人來訪接待,并做好接訪處訪記錄;需承辦庭和承辦人接訪的,及時通知并配合承辦庭承辦人接訪。
3、協助維護立案大廳的秩序,管理好立案大廳進入辦公區的鐵門,嚴控涉訴當事人以及閑雜人員隨意進入辦公區域。
4、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應堅守崗位,做到文明熱情接待,耐心解答,高效處訪,盡力解答處理涉訴當事人提出的問題。
5、如遇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及時請示帶班院領導,協調法警大隊處警。
七、考評細則及辦法
1、值班人員應及時到崗,不能按時到崗,遲到一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5分,違規帶入當事人一次扣相關責任人2分。
2、案件承辦庭及承辦人接到接訪通知后,應盡快到接待室接訪,無特殊情況10分鐘未到的為遲到,遲到1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5分,違規將案件當事人帶入辦公區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10分。
3、司法警察接到處警通知后,應在5分鐘內趕到現場,遲到1次扣1分,缺席一次扣5分。
4、相關接待接訪無記錄扣相關責任人員1分。
5、上述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心不強,處置不當造成上訪纏訴的每次扣除責任人10分,造成群體性事件或發生事故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6、不經批準,在辦公室接訪或辦案的(含開庭)一次扣5分。
7、上述規定由本院立案庭負責考評。按每分值10元納入月崗位責任制考評及兌現。
八、本院啟用智能門禁系統,實行刷卡進出辦公區;如智能卡有遺失,應立即報告院辦公室,并補交辦卡費20元,未及時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原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
九、未盡事宜,由院崗位責任制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十、此規定由院崗位責任制領導小組解釋。
十一、本制度于二OO九年十月九日起施行。
津市市人民法院
干 警 著 裝 管 理 規 定
為進一步增強法官職業責任感,樹立法官公正司法形象,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舉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法院制服管理、著裝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經研究制定本規定:
一、法官、法警制服是審判機關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而穿著的標志式統一制服。
二、法院制服包括法官袍、佩戴胸徽式春秋裝、夏裝、冬裝等系列法官制服和法警服(含皮鞋、皮帶、領帶、領夾)。
三、法官袍的配發對象為法官,即依法任命的審判人員。其他人員不得穿著法官袍。
佩戴胸徽式春秋裝、夏裝、冬裝等系列制服配發對象為法官、書記員及本院決定應配發的人員。
法警服的配發對象為法警。
四、在上班、開庭審理案件、執行公務、集體出席會議及外出參加其他與職務相關的公務活動時,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員著法官服或法警服。著裝時應當遵守以下幾點:
1、著法官制服、警服時注意警容風紀,做到警容嚴整,舉止端莊,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和襯衣下擺外露,不準戴袖套,不準佩戴任何首飾。
2、著制服時應佩戴領帶(法官著春秋裝佩戴灰色領帶,著夏裝佩戴紅色領帶),著法官制服開庭或執行公務時佩戴大徽章,其他時間佩戴小徽章。
3、不得將不同季節的法官服、警服與便裝混穿。
4、著制服時應穿黑色制式皮鞋,佩戴配發的皮帶。
5、在審判大樓上班(開庭審理案件除外),著裝時應同時佩戴上崗證。
6、著裝換季日分別為:
①著夏裝時間為5月1日至9月30日;
②著春秋裝、冬裝時間為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五、統一配發的制服和徽章等不得借、贈他人,不得買賣。著裝人員調離法院時應當交回徽章。著裝人員離退休后不再發放制服。
六、著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制服、徽章。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準,予以補發。由于個人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的,由個人負擔購買費用。如因遺失制服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本院相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因特殊情況不能著裝的,應經院政工室批準。
八、嚴禁著制服到經營性娛樂休閑場所消費,嚴禁著制服在公共場所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九、本規定納入院《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進行管理,違反本規定,應著裝而不著裝,每次扣直接責任人20元,扣責任人所在庭室2分;著裝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直接責任人10元,扣直接責任人所在庭室1分。
十、本規定自二OO九年十月九日起執行。本院以前作出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