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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開是我國司法權運行的基本原則,也是近年來法院司 法改革的重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響應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不斷深化司法公開,全面推行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 務公開,努力打造審判權執行權的陽光運作機制,不斷增強司法工作透明度。2010年,該院入選全國100家司法公開示范法院。 司法公開 的主要意義可以歸結為四點。其一,加強司法監督,遏制司法腐敗,保障司法公正。權力不受監督或者監督不力,是造成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司法公開 運行,即可以使司法權的行使置于當事人、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之下。在針對司法權的各種監督方法中,通過司法公開的監督無疑是最有效的。其二,賦予司法以公正 的外觀,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從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開本身是程序公正的應有之義,乃是權力行使公正性的外在表現。在司法實行暗箱操作的 情形下,無論司法權行使的結果如何,都會引起當事人尤其是承受不利結果的當事人對于司法的懷疑、不滿,也很難避免公眾對于司法公正性的疑慮。通過公開司 法,可以在很大程度吸收或消除當事人對司法的懷疑和不滿,化解公眾的疑慮。其三,促進法官素質的提升和工作作風的改善。在公開透明的司法運行模式下,法官 隊伍的業務素質、工作作風直接面對公眾的審視和評判,司法活動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捕捉和質疑。這有利于促使法官努力加強自身素質,提醒法官勤勉敬 業、謹言慎行。最后,為司法改革的深化做好準備。我國司法存在的問題要能夠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需要深層次的體制改革。穩妥而有效的改革應當遵循“從技術到 制度”的路徑,在積累經驗、總結教訓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司法公開屬于技術層面的問題,卻與制度有著密切的關聯。比如,在司法公開向縱深推進以后,民意就可 以得到更加充分而客觀的呈現;司法公開后出現的問題以及公開本身遭遇的障礙也會暴露出體制存在的弊端;司法公開推進到一定的程度必然需要制度層面的跟進。 總之,司法公開是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認識到司法公開的重要意義只是解決了“為何公開”的問題,而“如何公開”則是另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杭州中院的實踐探索提供了如下幾方面的經驗和啟示: 第 一,應當建立完善的司法公開工作機制,以確保司法公開的規范、有效和持久。司法公開是由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以及各種保障措施等構成的制度體系。杭州中 院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厘清和總結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在此基礎上作出有針對性的部署和安排,補充、完善、優化司法公開工作的內容、載體和流 程,進而形成了一套完整而系統的司法公開工作機制。 第二,推動司法公開應向全面公開、全程公開和實質公開縱深發展。要讓司法公開真正成 為推進司法工作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樹立司法權威的“利器”,就必須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公開。杭州中院實行的司法公開,涵蓋了審判和執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和 各個環節,如將立案公開、審判公開、監督公開、內部公開、信息公開以及其他的創新整合起來,體現了公開的全面性、全程性和實質性。 第 三,推動司法公開工作應當從細節做起,并盡量提供各方面的條件保障。司法公開是信息傳遞、發布和交流的過程,既需要方法和技術的配套,也需要一定的軟件和 硬件的支持。在這一點上,杭州中院是狠下了工夫的。如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張貼《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風險告知》等規定,告知訴訟常識,提示訴訟風 險,指導當事人依法開展訴訟活動;推行導訴制度,開通運行“96345”立案咨詢熱線電話,提供咨詢服務,增設電子觸摸屏、視頻影像等宣傳引導設施等等。 這些舉措在體現司法便民的同時,也實實在在體現了司法的公開和透明。 應當看到,我國司法權威制度保障不足,以及目前法官的整體素質有待 提高而職業保障相對不足的現實,同時考慮到民眾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不信任司法的心理,以及司法邏輯和大眾邏輯之間注定存在的沖突,一旦推行全面、全程和實質 的司法公開,確實可能給法院和法官造成較大的社會壓力。這種壓力大到一定程度時,可能會影響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這一擔心并非杞人憂天,而要切實推進司法公 開,就必須做好面對這種壓力的思想準備。不過,不應過分夸大這種壓力造成的負面影響;更應當看到,隨著司法公開的推進,這種可能產生負面效果的壓力會逐漸 減輕。首先,整體上來說,民意對司法的壓力是一種促進司法公正的力量,偶爾的民意左右司法的情形不足以否定民意對于維護司法公正的積極意義。其次,民眾對 于司法的不信任心理,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以往司法的不公開和不透明造成的。相信,隨著司法公開的推進,這種心理將會得到化解。再者,民眾的觀念和意識并非一 成不變的。法院和民眾之間的關系,并非是民意單方面作用于司法的關系,而是彼此影響的互動關系。一方面,民意以其壓力會影響法院司法,另一方面法院也通過 司法影響著民意。司法公開和透明,可以讓民眾更加清楚和直接地了解司法的過程、規律和特點,可以更加有效地向民眾傳達現代的法律意識,從而有利于促成民眾 對于司法的基于理解的信任。換言之,陽光下的司法,將會形成司法和民意之間的良性互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