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現金管理
第一條 各單位現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要現金結算的,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各企業、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集團應在下列范圍內支付現金:
(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集團董事長、總裁、各企業總經理批準的其他特別支出。
第二條 各單位應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的限額以企業、單位3-5天的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第三條 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財務負責人批準。
第四條 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五條 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后,應加蓋“現金收訖”字樣。
第六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提取。
第七條 一切現金支出都要有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名,經主管和有關人員審核后,出納人員才能據以付款,在付款后,應加蓋“現金付訖”字樣,妥善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八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并結出庫存余額。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如出現長短款,應向財務負責人匯報,查明原因后及時處理。
第九條 不得用白條抵沖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條 各企業、單位財務負責人或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每兩月至少對出納庫存現金至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第二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一條 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公司為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而在相應金融機構開設的基本帳戶、一般結算帳戶和專用帳戶。
基本帳戶:是公司為辦理基本的、主要的資金結算、現金存取等業務而開立的主要帳戶;
一般結算帳戶:是公司為方便資金結算業務而在就近的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帳戶以外的輔助帳戶;
專用帳戶:是公司為辦理某些特殊業務或專門業務,按國家規定必須開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補充帳戶。
第二條 銀行賬戶開立的管理程序:
申請:各企業、單位;
審核:
審批:
辦理:
第三條 各企業、單位的銀行賬戶僅供企業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戶頭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四條 .因銷售產品、提供勞務而獲取的資金收入原則上只能通過基本賬戶辦理;一般結算賬戶原則上只辦理資金支付業務,其資金來源可以根據需要由基本賬戶劃轉。專用賬戶是根據需要為某種特殊業務而開立的。除辦理規定的專項業務外,不得辦理經營性的資金結算業務,專用賬戶應做到因特殊業務的開展而開立,因其結束而撤銷,且業務結束后一個月內必須清理完畢;
第五條 嚴格禁止用個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第六條 各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必須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定期檢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在提報資金日報時,每周向公司總部報送一次賬戶余額及使用情況。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向總部財經委匯報并妥善處理。
第七條 總部財經委和不定期對各子公司的銀行賬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并將結果通報全公司。
第八條 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九條 銀行票據由出納員專門負責,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第十條 出納員對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應嚴格審查,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第十一條 企業、單位除現金開支范圍外的所有業務類、非業務類對外付款支出,應采用支票、匯票等銀行結算方式。
第十二條 企業、單位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的,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支票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如無法明確金額的,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填寫限額;暫無法明確收款單位的,交經辦人在使用支票時填寫。支票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人名章。經辦人領用支票后,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經辦人應于支票領用后10天內至財務辦理報銷手續,出納于支票報銷后在支票登記簿上注銷。
第十三條 空白支票由出納統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視同現金。因故作廢的支票,出納須加蓋作廢印章,并登記保管,于年末列銷毀清單,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銷毀,銷毀清單應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如結算方式為匯票結算時,經辦人將付款申請經相關領導簽字后,交由出納辦理,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人和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出納將匯票交經辦人后,經辦人在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經辦人員采用匯票付款后,應及時將發票傳遞至財務部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并每日結出余額。出納應每月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第十六條 內部存款管理。
各企業、單位多余的銀行存款可以存入集團總部資金結算委。資金結算委與下屬企業、單位結算利息。
第三章 備用金管理
第一條 各單位應建立備用金審批制度。備用金主要用于各部門的經常性的、小金額的日常費用開支及其他零星開支。財務部門可根據業務情況,確定借支備用金的合理限額,嚴格控制職員借取大額備用金。
第二條 借支備用金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單”,注明備用金金額、預計還款時間等,各部門的負責人審簽后,由各企業、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三條 各部門備用金支出后,將有關票據按照報銷程序交財務部報銷,補足備用金。
第四條 至備用金使用期滿,各部門應將備用金足額交回財務部,并由財務部重新核定備用金限額。
第四章 資金審批及管理權限
第一條 對外融資的審批權限
資本性籌資的審批權限為企業股東大會
各企業、單位的貸款申請必須首先經企業、單位的領導人審核簽字,再經集團財務總監和總裁審批。
第二條 對外投資的審批權限
見《投資管理制度》
第三條 固定資產的審批權限
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條 擔保抵押的審批權限
集團總部統一安排對外擔保;
集團總部財經委應嚴格審查被擔保單位的償債能力和信用程度,由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和總裁雙簽批準。
擔保中涉及不動產的抵押由總部資產管理部門進行。
集團公司為子公司對外出具擔保,可出具貸款金額的全額擔保;原則上不對系統外的公司提供對外擔保。
第五條 其他對外付款的審批權限
(一)集團總部其他對外付款的審批:
預算內資金的審批權限:
1.辦公用品:委主任審核,辦公室審批,財經委核準;
2. 業務招待費、差旅費、通訊費:委主任審批,財經委核準;
3. 招聘、培訓費:人力資源委主任審批,財經委核準;
4. 工資、福利支出:人力資源委主任審批,財經委核準;
5. 副主任以上人員獎金:集團總裁或董事局主席審批,財經委核準;
6. 副主任以下人員獎金:人力資源委審批,財經委核準;
7. 對外捐款贊助:集團總裁審批,財經委核準。
8. 對外單位或私人借款:集團總裁審批,財經委核準。
預算外資金審批由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批,財務總監核準。
(二)下屬企業、單位其他對外付款的審批:
單筆付款金額在 萬元以上的及預算外資金的支出,須經集團財務總監審批。
第五章 現金借款及報銷程序
第一條 職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請借款。
第二條 借款申請的程序為:
1.經辦人填寫《借款申請單》,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門、借款用途、借款金額、預計還款日期。
2.《借款申請單》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交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
3.出納根據審批后的《借款申請單》進行付款。
第三條 借支的款項應在業務完成后一周內報銷或清還,對未按規定及時清還者,財務部門應通知人事部門從借款人當期或下月工資中予以扣還;并不得批準其再次借款。超過三個月仍未清還且欠款超過 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門和有關部門研處,并視同占用本單位資金,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四條 職員調離時,原所在部門應督促還清各種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第五條 財務部門應逐月清理并將借款結欠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和本人。
第六條 費用報銷的程序為:
1. 經辦人填寫《費用報銷單》,并附原始憑據,如為出差的,附原始憑證及出差報告,由經辦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審簽。
2. 根據費用的審批權限經相關領導審批。
3. 財務部門根據部門費用預算,審核是否超出費用預算,如超出預算,應將《費用報銷單》返回給經辦人填寫《超預算說明》,本部門負責人審簽,財務總監審簽后,交總經理審批。
4. 子公司的預算外費用審批?
5. 出納根據經審批的《費用報銷單》付款或沖銷借款,或注銷支票。
第六章 內部資金融通
第一條 各企業、單位在資金緊缺的情況下,可以向總部資金結算委申請借款,由資金結算委按照規定的利息率向下屬企業收取利息。
第二條 各企業、單位相互之間不得拆借資金。
第三條 各企業、單位需根據各自的資金收支計劃制定年度內部融資計劃,注明融資方式、融資金額、融資期限等。年度融資計劃由資金結算委主任、財務總監共同審簽后交集團總裁審批。
第四條 各企業、單位每月月底提供下月的資金收支計劃及銀行存款余額情況,交集團總部資金結算委及財經委。
第五條 各企業、單位根據其資金收支計劃提出內部融資的申請,經資金結算委主任、財務總監共同審簽后交集團總裁審批。審批后,由集團總部與下屬企業簽署內部融資協議。包括:融通金額、融通期限、資金占用費率、還款計劃以及逾期不能歸還的罰則等。